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废止.docx
37页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废止废止 篇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 HuiTaiLong 发送给 打印本页 朋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 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 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 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 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 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 同如果双方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 理 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号国家政 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2.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3.当事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4.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5.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6.工程名称和地点; 7.工程范围和内容; 8.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9.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10.工程造价; 11.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12.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13.材料和设备供应和进场期限; 14.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
第六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 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 同,进行施工准 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 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 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程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 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 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 同 第七条承包合同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 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全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 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 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 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 申请施工许可证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 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 、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 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 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 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 ,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 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拨款和结算;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 决应帅发包方解决 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 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施工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 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做好各项施工准 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 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 供月份施工作业计 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 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成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 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 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责任的工程质 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 规定工期定额的特 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 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 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 包干、按工程概算 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 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 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 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 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 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 检验标准为依据 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 篇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 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3、工程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安装总工期为 2、本工程开工日期以构件进场时间为准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价格为/平方米,总价格为 元(大写 )如有变更,以实际面积结算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安装所需吊车设备,焊割材料由承包自备; 工程所需的钢结构及其它材料由发包方负责,甲方保障材 料准时到场,不能拖延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 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 师监督检查。
保证安装质量,如果发包方发现安装质量问 题,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进场安装主钢结构时,发包 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预付款,结构安装完毕,发包方支 付%的进度款,彩板安装完毕,发包方支付 %的进度款 2、乙方整个工程安装完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工程办 完交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 天内,所有余款全额支付完 毕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 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 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 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 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式本 份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 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 :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篇三:建筑工程规范目录及作废标准对照表 Chakiy 友情搜集提供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目录》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行条文 —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2— 公路桥梁内标准 —3— 建筑行业规范 JGJ —4— —5— 篇四: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 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北京黄浦会精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3 号; 3.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 2050 平方米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65 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 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 XX 年 10 月 25 日,竣工日期 XX 年 12 月 30 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 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 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 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2)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方法 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4)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 工进度者 (5)因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 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陆拾伍万元整(大写); 人民币 650, 元(小写)。
其中电气工程合同总价:530,元; 给排水工程合同总价(暂定):120,元,.2.如遇下列情况, 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发生的费用索赔的增减; (3)在合同工期内发生的设计变更; (4)给排水工程为暂定价款,竣工后承包方报发包方 审核据实结算.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参 照报价清单 2.材料、设备供应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 三类电机产品,由发包方提出指定地点 (2)甲方供应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甲方供应和商 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承包方妥善 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 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 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 都要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 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 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 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 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 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 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 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 由责任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 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 据 (2)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 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 款按实结算 (3)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 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 (4)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 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 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 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工程师 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以书面 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 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 所分担的工作通知发包方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 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 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 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 单》通知现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工程师接到 通知后 24 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 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 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 予承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