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之留置权.docx
11页解读《民法典》物权编一一担保物权之留置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 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是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 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在留置权法律关 系中,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叫留置权人,被留置的财产 叫留置财产或者留置物,被留置财产的债务人叫被留置人或 者债务人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1)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2)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 第一次效力发生在留置权产生之时,债权人即留置权人于其 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促使债务人履行义 务;第二次效力是在第一次效力发生之后,留置权人于债务 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财产 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变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权是不可分 性物权,其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5)留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的规定。
在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该动产 又被留置,就会发生抵押权或者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冲突, 应当确定哪一个权利优先本条规定,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 质权的同一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留置权实现之 后,该动产尚有余额的,用以实现抵押权、质权同一动产如果被留置,又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哪一 个担保物权优先,没有规定,不过,举重以明轻,设置在先 的抵押权或者质权都不能对抗后发生的留置,那么在留置之 后发生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当然不能对抗留置权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留置权特别消灭原因的规定留置权消灭的特别原因,是引起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实, 既不可适用于其他担保物权,也不能适用于其他物权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是指留置权人不再继续 占有留置财产,并非丧失其直接占有,而且其间接占有也不 存在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占有的丧失,包括其占有被他人 追夺和留置权人自己放弃占有1)他入侵夺留置财产丧失 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与质押财产占有丧失而消灭质权相同, 但不同之处是,质权有追及效力,质权人在其质押财产占有 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质押财产,因此质权并不随质押财 产占有的丧失立即消灭。
留置权无此追及效力,留置财产丧 失占有,留置权就立即消灭;不能基于留置权而请求不法侵 占者返还标的物,只能依保护占有的规定请求返还标的物2)留置权人放弃留置财产占有,如将留置财产给付债务 人、转让他人等,均消灭留置权,其中将留置财产转让他人 如未经债务人同意,那么为侵权行为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是债务人为防止财产被留置而另 行提供担保留置权成立以后,留置财产被债权人留置,债 务人无法对该物行使权利,留置财产无法被利用,显然不利 于发挥物的效益留置财产价值一般大于债务人债务的价值, 对债务人更为不利为平衡这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保障债务人不遭受更大的损失, 法律准许债务人在另行提供债权担保的情况下,由债权人返 还留置财产给债务人,因而使留置权消灭这实际上是对债 权人的债权由留置权担保改换为另一种形式的担保债权人 的债权由另一种担保形式得到切实的担保,当然可以放弃留 置权的担保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在形式上包括物保和人 保,其必要条件是被债权人接受留置权人不接受的,债务 人无论提供何种担保,也不发生留置权消灭的后果;反之, 只要留置权人认为对其债权担保有效而予以接受,那么不管债 务人提供何种担保,都发生留置权消灭的后果。
债务人另行 提供担保不必非以消灭留置权为目的才能消灭留置权,只要 提供的担保足以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就当然发生留置权 消灭的后果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消灭留置权,其效力是终 局的,不能仅为一时消灭置权为从权利,依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依主权利的消灭而 消灭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 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 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 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 资金的作用留置权的基本规那么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 动产变价后,优先受偿,实现债权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 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留置权积极要件的规定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即依照法 律规定当然成立,发生留置权的效力,而不能依当事人的约 定而产生,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始成立其成立的积极 要件是:(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3)须债权 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本条规定的是第二个要件,即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 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才可成立留置权通常认为, 以留置财产为债权发生的原因时,即认有同一法律关系,即 只有债权人是依合同占有债务人之物者,为有直接原因,始 成立留置权,否那么没有留置权的发生特别的情形是,只有 在企业之间行使留置权的,可以采取间接原因说,不受直接 原因要求的限制具体考察这一要件是否成立,应看依合同 占有的物是否为债权发生的原因是原因的,无论直接原因 还是间接原因,均为有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债权、债务与取 得占有的合同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发生留置权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 的动产,不得留置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留置权消极要件的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是留置权成立的否认条件,即虽 然具备留置权成立的上述积极要件,但因消极要件的存在, 使留置权仍不能成立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虽然有多项, 但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发生否认留置权的效果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有以下五项:(1)须当事人事先 无不得留置的约定;(2)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共秩 序或善良风俗;(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当的义务不相 抵触;(4)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 的指示不相抵触;(5)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本条规定的是第一个消极要件,即须当事人事先无不得 留置的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对于该物 不再成立留置权,债权人不得就该物行使留置权如果当事 人事先有此约定,债权人仍留置不得留置的物,那么构成债的 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当事人关于不得留置的物的约定, 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虽无书面约定,但双方当事人均成认 该口头约定的,亦可认其效力,发生不得留置该物的效果 这种约定应就物而约定,如果一个合同有数项标的物,当事 人仅就其中一项或数项标的物为约定,那么仅对该一项或数项 标的物发生不得留置的效果如果当事人笼统约定该合同的 标的物不得留置,那么发生全部标的物不得留置的作用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 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可分留置物的规定可分物是不可分物的对称,是指把物分割之后,不影响 其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如布匹、粮食、石油 等民法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1)分割 可分物的财产时,共有人可将实物加以分割;分割不可分物 的财产时,那么只能有人获得该物,有人得到金钱补偿2) 同一项债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参加、债的标的物属于可分 物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份享有权利或承当义务;如标的 物为不可分物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那么享有连带债权或承当 连带债务。
正因为如此,如果留置物是可分物,就可以对留 置物进行分割留置,当债权人占有的留置财产为可分物,且 其价值远远大于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留置权人行使留置的 权利时,其留置财产的价值,就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不 能过分高于债务的数额,以至于损害债务人的权利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 义务;因俣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赔 偿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留置权人保管义务的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 时;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这种保管义务是留置权产生之前, 债权人对该物的保管义务的延续因为债权人在依债权占有 该物时就负有保管义务,当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这种基于 合同产生的保管义务就转化成为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保 管义务保管义务贯穿于留置期间的始终,直至留置权消灭 时,这种物权保管义务才消灭事实上,保管义务实际延续 至留置财产交还之时,因为从留置权消灭到留置财产交还还 有一定的期间,在这个短暂的期间,留置权人仍负有对留置 财产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应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 务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财产期间,如因怠于为必要的注意 造成留置财产灭失、毁损时,应向债务人负赔偿责任。
留置 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是否有过失,应依客观标准判断留 置权人有无过错的证明,由其自己举证证明,对债务人提起 的留置财产损害之诉实行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留置权 人保管留置财产,应自己为之但为保管留置财产所必须应 由债务人协助时,债务人应予以协助如果债务人不应留置 权人的请求予以协助,对因此而造成的留置财产毁损灭失, 那么不得请求留置权人损害赔偿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留置财产孳息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财产期间,对于留置财产的孳息 有收取的权利,为留置财产孳息留置权,只能以收取的孳息 优先受清偿,而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财产孳息 留置权的作用与留置权一样,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如果孳息 为金钱,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在充抵收取孳息费 用后,可直接以其充抵债务留置财产孳息抵充债权清偿顺 序的一般规那么是: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次及利息,然后 是原债权对留置财产的孳息充抵债务应于孳息收取之时进行留 置权人就留置财产收取的孳息以充抵债权,实际上是为债务 人的利益行使权利,对债务人有利,因而留置权人的这项权 利实际上也是义务。
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 对留置财产的孳息进行妥善管理,如未尽该种注意义务,怠 于收取孳息,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对债务人负损害赔偿责 任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 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 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 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 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 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 参照市场价格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留置权实现程序和条件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具备一定的条件 实现留置权均须经过必要的程序和具备相当的条件是宽限 期、通知义务和变价取偿1)确定留置财产后的履行债务 宽限期:债权人一经留置依债权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应当 立即确定宽限期宽限期确实定有两种方法:1)由当事人 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60日2)当 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宽限期,债权人在留置财产 后,应自行确定一个宽限期,但最短亦不得少于60日如 果约定或自定的宽限期缺乏60日,那么约定或自定无效,应 依法定的60日期限执行。
2)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债权 人留置合同标的物以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内容是:已 将合同标的物留置,告知债务人宽限期,催告债务人在宽限 期内履行债务债权人未经通知债务人上述内容,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