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55年.docx
8页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劳教制度55年 特定历史条件下设立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第一次明确提出是在建国初期的“肃反”运动中 资料显示,当时新中国成立不久,为保障政权稳固,开展了一系列政治运动,以肃清敌视新政权的反革命坏分子被清理出来的反革命坏分子有数万之众,传统处理办法如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和判刑、枪决等已经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的构想 这个文件要求,对于“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进行劳动教养也就是说,对这些人,虽然不判刑,不完全失去自由,但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在此后的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又发布《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该文件再次强调了建立劳动教养制度的指导思想 此后各地纷纷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对“反革命坏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的劳动教养构想初步实现 当然,在“肃反”运动中应运而生的劳动教养制度,后来逐渐适用于“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以外的其他人。
这些人主要是指“流氓不守规矩”、“游手好闲”的人,以及危害社会治安、屡教不改,尚不够逮捕判刑的人 “这种将劳动教养适用于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的做法,对后来的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了较为重要的影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说 劳动教养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在1957年发生的“反右运动”中 据统计,在这次“反右运动”中,全国共有人被划为右派分子,约占当时全国500万知识分子总数的11%以上其中,半数以上失去了公职,相当多数被送劳动教养或监督劳动,有些人流离失所,家破人亡 几乎所有有关“反右运动”的资料都显示,劳动教养是当时处理“右派分子”的主要方式在陈瑞华看来,也恰恰是由于要处理大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劳动教养才有了一个历史性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机会‘反右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或推动了劳动教养法律的顺利出台 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当时的国务院正式公开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对劳动教养的对象、性质、处罚内容、审批程序、管理机构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决定”,对四类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
由此,劳动教养正式成为经过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来就虚设的机构 由于国务院的“决定”过于简单,为日后劳动教养制度的运行中出现大量问题埋下了伏笔 陈瑞华教授在一篇论文中指出,在该“决定”颁布后的三四年时间里,“决定”及其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不但出现了“劳改(劳动改造的简称)有期,劳教无期”的现象,而且还发生大量劳改与劳教不分、劳动教养举办权下放到县、劳动教养随意审批等诸多问题 有关统计数字显示,1957年年末,全国共收容劳动教养人员36983人,但从158年起数量急剧增长,至1960年达到劳动教养历史上的最高峰,共人 正因为如此,1961年公安部召开了第十一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根据该会议形成的文件《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须经过专署(市)公安处、局长批准;劳动教养在指导思想、性质和执行场所方面要区别于劳改;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到三年,由劳动教养机构“内部掌握”,只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其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陈瑞华教授说,从这个文件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劳动教养的管理,“决定”虽然确认劳动教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进行,但是到了具体操作的时候实际上变成了公安部门说了算。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在“天天造反,砸烂公检法”的社会大背景下,劳教制度也没能幸免,同样遭到严重破坏和摧残 一部教科书是这样形容当时劳动教养制度的处境的:“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被撤销或停办;许多劳动教养工作干部受到打击迫害;原有的劳动教养人员,有的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下被转移到监狱、劳改队按罪犯对待和管理,有的则被遣散放回社会,其中不少人乘乱继续违法犯罪、危害社会;劳动教养工作多年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基础也被严重破坏,整个劳动教养事业几乎陷入停顿状态 陈瑞华认为,“文化大革命”导致50年代以来劳动教养法制化的努力毁于一旦但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任意剥夺的情况不仅没有发生任何积极的改变,反而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得更加严重 “文革”之后,劳教制度得以重建 1979年11月,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发布,这是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第二个法律文件 “规定”首次确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和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此外,还确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必要时延长1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这些规定都一直沿用到今天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赵秉志在《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一书中指出,所谓“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似乎从一开始就属于虚设的机构,因为具体决定劳动教养的部门设置在公安局的法制处内,这导致了后来劳动教养的审批权完全由公安机关所控制,和劳教制度重建之前没有两样 北京市劳教系统一位退休的官员证实了赵秉志的说法他说,以北京市为例,“劳动教养审批处”是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下属的一个业务部门,也是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被劳动教养的人行使审批权的一个审批机构经过该“处”的审批,北京市公安局主管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局长签署,这个劳动教养的决定就相当于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被异化的教育改造手段 劳教制度的重建过程一直延续到1982年 其间,国务院颁布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劳教制度恢复发展影响最大一是1980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二是1982年由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根据前一文件的要求,原来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
如“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清查罪行的人”等,均被纳入劳动教养的范围而“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作出了更加扩大的解释将劳教人员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农村,并规定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等六类劳动教养收容对象 与国务院的“补充规定”一样,“试行办法”重申了劳动教养 的性质:“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办法但是,“试行办法”第一次明确将劳动教养场所视为“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甚至要求将那些“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直接改名为“劳动教养学校” “这种将劳动教养管理所按照‘特殊学校’的模式来举办的观点,对后来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这也为后来主张保留劳动教养制度的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依据陈瑞华说,“‘劳动教养管理所’作为特殊学校与劳动改造场所截然不同,其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不是十分严厉的。
不过,与其他各种形式的‘特殊学校’(如‘工读学校’等)一样,劳动教养场所对被劳动教养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尽管不及劳动改造场所,但仍然是有重大限制的 但是,从1983年开始的“严打”,使此前劳动教养制度法制化的努力很快就功亏一篑 “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甚至地方性法规争相扩大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使得几乎所有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又不够刑事处分的,都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甚至各行各业中可能涉及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除了那些轻微因而可以受到行政处罚之外,也都可以适用劳动教养陈瑞华说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研究发现,不但卖淫嫖娼、非法姘居、倒卖车、船票以及飞机票可能“中招”,就连越级上访者、有异议人士也成了劳动教养的对象 “很明显,劳教制度已从最初的政治斗争工具,直接转变为现在的维稳手段,并非‘试行办法’中所称的教育改造措施于建嵘说 劳动教养制度被异化所造成的后果是,劳教人员数量大大上升,最多时达到三十多万人 对此,有学者指出,立法者的本意在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中被异化为惩罚的手段,而教育改造的目的则被置于次要的地位,实在是令人遗憾 他告诉记者,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了半个世纪之久,已经造成了太多问题,是到了作根本性改变的时候了。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