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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修复性司法理念下的青少年犯罪矫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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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论修复性司法理念下的青少年犯罪矫治 一、修复性司法的概括内涵 “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为作出的系统性回响,它着重于治疗罪行给被害人和社会所带来的或者引发的伤害[1]修复性司法除了社区矫正功能以外,还能通过犯罪加害人、受害人、社区三方的共同参与,对等协商受害人的补偿及犯罪行为人应当负担的责任,修复社区秩序与缓解加害人与社会的慌张关系所以,修复性司法相对传统的报应刑思想及短期自由刑具有无可对比的优点概括而论,修复性司法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受害人与犯罪加害人间的调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在训练有素的仲裁员或社会服务人员辅助召集,在安好的场所内,受害人与犯罪行为人可就犯罪行为产生的物质损害后果及对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伤害举行对话协商,以消释受害人的愤怒、心理伤害并使加害人举行反省与悔罪[2]自1978年美国印第安那州制定特意的修复性调解筹划后,欧美好多国家、地区设计调解模式来缓和犯罪人与受害人、社区间的慌张对立关系根据美国学者安伯瑞特(Umbreit)的实证调查,经过协商调解后,被害人的合意率可高达75%. [3]此种调解多由私人非营利性机构主持,以“转向”(除罪化)的刑事政策来调解、处分轻罪案件。

      (二)家庭协商会议(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 与通常的居中调解不同,家庭协商会议的参与人数更多,调解人也可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适用对象限于少年犯罪(轻罪)不仅犯罪行为人、受害人的亲朋可以加入,与当事人关系紧密的学校教师以及其他社区成员均可加入协商会议在家庭会议召开前,务必由加害人自愿供认犯行,否那么只能通过正式的司法程序举行家庭会议通常是先由犯罪行为人描述犯行,再由每一参与人表达所遭遇的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在经过周详的议论后,由受害人提出补偿的概括苦求及所需的辅助最终由全体参与人签署协议后,加害人根据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4] (三)量刑圈(Sentencing Circle) 所谓量刑圈,是指在社区司法中由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多个成员加入的量刑会议,量刑会议抉择视同正式的刑罚(犯罪行为人会留下前科)量刑会议起源于古印地安土著的公众裁判会议美国以量刑圈来处断行为人,既可以顾及少数裔的文化及习惯,又可以在量刑程序中充分听取受害人的正义诉求以及社区成员的观法,以实现维护社区公共安好的目的[5] (四)社区修复委员会(Community Restorative Boards) 美国有些州有特意的社区修复委员会来举行协商司法,首先由社会选任具有公责心且受过专业训练的成员组成,由社区选任的委员与犯罪行为人举行面对面协商后,制定出一整套的赔偿及修复筹划。

      犯罪行为人在协商后承诺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社区修复委员会可举行监视并向法院提出有关修复状况的报告加害人与受害人是否达成协议,可以构成法院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修复性司法理念下的少年犯罪修复 少年犯罪的理由与社会转型、集体意识、家庭文化等诸因素相关,报应刑思想不但缺乏以消释少年犯罪,还会因刑罚的严肃性而使不良少年带上“犯罪标签”所以,为了制止刑罚对少年犯罪人的“犯罪标签化”效应以及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刑事司法对少年犯罪人应当侧重于矫治及社区关系的修复 (一)对少年犯罪举行社区修复的必要性 由于特定的身心、年龄、现代资讯等因素,少年犯罪的理由与成年犯罪有相当不同之处少年的身心成长历程往往弥漫了若干不确定因素,既使少年犯罪人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物质与精神损害,仍可以通过确定的社区矫正及协商修复来重塑少年的行为偏差及心理,使少年犯罪人能够及早回到正常的人生轨道从西方各国少年犯罪学的进展动向来看,后现代犯罪学已经超越古典犯罪学而取得一席一地[6]对于成长中的少年而言,现代社会虽是资讯相对兴隆的社会,但现代社会的进展进程中依旧弥漫了多面向的冲突,成长少年在判断力及认知力上的缺乏会使其在后工业化的社会中“盲从”或产生“失范”。

      简言之,少年犯罪的理由往往与少年认知才能及社会变迁对少年的忽略甚至道德上的冷漠相关少年群体中的“亚文化”、“亚社会布局”很可能与特定社区内的主流文化、价值产生冲突,而这种冲突的存在,现代社会中其实是难以制止的所以,传统的报应刑只能强化公众在公共安好上的暂时的抚慰感,而无力消解少年犯罪的真实动因以及使犯罪少年举行真正的社会复归现代社会的变迁弥漫了各种不确定因素,各种不确定因素也会诱发少年犯罪个体的少年假设在社区关系、现代社会多元价值、同辈群体盲从等现代资讯中迷失了方向,由社区对其举行必要的人际关系修复以使其重新找到人生前行的轨迹更能事半功倍 (二)对少年犯罪举行社区修复的必要条件 1.社区的民意根基促使少年犯罪人的“明耻整合” 只有社区内成员的拥有共同稳定化的道德价值时,整个社区才会对已发生的犯罪产生修复的动机与合力,假设整个社区在价值观上分外松散而难以形成道德上的合力,修复性司法那么缺乏社区成员的合意根基假设少年犯罪人系社区公民,其成长历程不成制止地会与社区产生千丝万缕的关系,其加害行为会与社区现行的价值产生冲突假设社区成员对此拥有足够的责任心与公心,就易于与受害人共同形成通过社区矫正犯罪的共同意愿。

      一个兴隆、健全的自治型社会在价值观上务必拥有共同的心理纽带,否那么对少年犯罪人难以形成修复的心理合力与民意根基正是在社区民意的根基上,才能根据少年的“明耻”心理对社区关系重进修复与整合① 2.社区秩序的相对稳定 根据犯罪学上的“社会解组”(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理论,“一个团体、一个社区、一个社会的团结越少、凝结力越少,整合越小,犯罪率与越轨率就越高”[7]只有在社区秩序有确定的安好保障及社区成员有道德上的凝结力时,恢复性司法及少年犯罪协商矫治才成为可能假设社区内犯罪急剧增加,社区成员对犯罪治理无力承受公共安好的责任,甚至社区成员的人身安好受到社区内有组织犯罪等犯罪案件的要挟,建构修复性司法的契机那么会流失社区只有具备确定的经济才能,同时有兴隆的民间组织机构的接济时,才能超越传统的“父权”思维在少年犯罪中侧重于修复社区的人际关系假设社区的经济才能、组织才能根本缺乏经维持社区的公共安好,社区成员会对整个社区的秩序缺乏信任,少年犯罪的修复性司法只能通过国家权力的介入才能运作但国家司法权力的过多介入,那么又会使修复性司法流失其本来的面目 3.修复性司法的正值程序保障 虽然,修复性司法在少年犯罪“除罪化”、“修复社区关系”上具有传统报应刑所不具有的优点,但是修复性司法假设缺乏正值程序的保障,会产生若干负面效应。

      由于修复性司法多适用于轻罪犯罪人,并且立意甚高(制止轻罪犯罪少年受短期自由刑的负面影响),但却可能导致修复性司法程序成为“例行公事”式的快速流水作业,受害人的心理修复、少年犯罪人的矫治以及社区关系的修复流于形式另外,假设修复性司法缺乏正值程序的保障,会使少年犯罪人迫于受刑的压力,而屈从于社区的调处,修复性司法的修复功能会因此落空少年犯罪人因自我处分才能有限,往往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主导,代理人是否能够充分表达少年犯罪人的真实意愿也颇值疑问所以,修复性司法的运作务必在公正周密的程序下举行,否那么修复性司法很可能蜕变为国家司法机关、社区、受害人及公众草率处理少年犯罪人的手段,整个修复性司法程序沦为快餐式的流水作业 三、少年犯罪修复性司法的本地化移植 (一)构建完善的社区调解组织及矫正机构 修复性司法应当由中立的社区组织举行,无论是协商会议或是量刑会议,在少年犯罪人真实自愿的前提下,由社区组织扶助受害人与加害人举行对等对话与沟通社区调解成员应当具备确定的犯罪学认知水准,且与社区有关紧密的联系假设经过修复达成协议,由少年加害人承受赔偿义务及相应责任,应当由中立的社区机构监视举行。

      假设法院根据少年社区司法修复的结果判处少年犯罪人缓刑或确定的社区服务义务,应当由特意的社区矫正机构举行在我国目前乡镇的社区组织及专业矫正机构缺失的前提下,可以在社区制度相对成熟的城市举行少年修复试点修复性司法的全部内涵绝非是达成赔偿协议,对于少年犯罪行为人,应当聘请心理医生为其定期举行心理上的 (二)保障轻罪少年犯罪人的正值程序权利 是否启动修复性司法,应当以受害人及少年加害人的共同真实意愿为要件假设少年加害人拒绝修复性司法的启动,司法机关既不得威吓少年加害人,也不得以因少年人拒绝达成赔偿协议而论处较重的刑罚在启动修复性司法程序后,少年犯罪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到场加入协商会议,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举行法律扶助另外,协商会议应当有法定的概括程序,应当允许参与各方充分发表观法,而不得以“集体心理强力”的方式压迫少年犯罪人 (三)修复性司法与公诉程序的贯穿 修复协议达成后,我国公诉机关可根据受害人、少年加害人的真实意愿,作出不起诉的抉择由于缓起诉是由人民检察院强制作出的实体性处分,所以人民检察院可以参与修复性司法的议程,公诉机关在作出缓起诉抉择之前,应当举行听证程序,由受害方、少年犯罪嫌疑人及社区成员举行圆桌会议,公诉机关再视会议的结坚决定是否论处缓起诉处分。

      (四)法院在量刑圈会议中的功能与权力 假设以量刑圈会议来议论抉择少年犯罪人的量刑问题,应当给与参与人充分的发言机遇,法院的量刑要考虑教导刑目的,以修复社区关系及矫正少年犯罪人心理为目的,促使少年犯罪人的社会复归量刑圈会议不同于调解程序,也不同于行政听证程序,量刑圈会议是在多方参与下的对等对话机制,法院对少年犯罪人量刑应当侧重于社区关系的修复,而非是在漠视受害人利益及少年加害人心理修复的根基上由办案法官独断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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