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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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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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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1 总则1.0.1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设计,提高保障性住房投资决策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加强监督,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通过购买、改建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1.0.3 本文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投资建设,满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包括: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成套保障性住房1.0.4 保障性住房应满足经济实用、省地节能、节材节水、健康环保的要求,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宜采用工业化住房设计建设技术体系和模数化部品,推行全装修建设方式1.0.5公租房和廉租房的设计应遵循建筑、装修一体化的原则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安全、防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1.0.7 保障性住房有条件的小区宜达到《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星级标准2 规划2.1规划设计2.1.1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新建项目应以小区、组团或单栋的规模进行规划2.1.2 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节约用地、方便生活的原则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生活环境宜居、且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2.1.3 保障性住房项目容积率不大于5.0,当4.5<容积率≤5.0时,建筑密度≤25%;当容积率≤4.5时,建筑密度≤30%保障性住房项目可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20%2.1.4 保障性住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适当在地面上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位除社区用房和物管用房按规划指标配置外,增设室内群众文化休闲场所(如图书室、棋牌室、活动室等),其建筑面积纳入每户公摊2.1.5 停车配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公租房和廉租房机动车0.5辆/100㎡—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3.5辆/100㎡残疾人助力车0.25辆/100㎡注:1、机动车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集中设置停车库,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库面积按2m2/辆面积控制(含通道面积)。

      2、机动车位的20%可在地面设置公租房和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建停车库,可视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地面停车位3、残疾人助力车在地面设置停车位2.1.6 保障性住房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赏与功能结合;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保障性住宅组团公共绿地按无障碍标准设计2.1.7 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地块条件合理选取住宅单体形式,宜通过不同高度和不同类型的建筑合理布局以及环境设计,形成具有围合感的组团空间规划设计应当布局合理、空间紧凑、利用充分,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规划套型比例2.1.8 保障性住房项目至少设置一处垃圾用房活动室、物管用房、门卫室设置卫生间2.1.9 保障性住宅底层可不设置架空层3 单体建筑设计3.1建筑设计3.1.1 保障性住房应按居住人口、代际关系和基本居住需求配置功能空间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配置卧室、厨房和卫生间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配置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共洗衣间等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如下表3.1.1-1 表3.1.1-1建筑面积(平方米)厨房使用面积(平方米)卫生间使用面积(平方米)限价商品房90以下≥4≥2.5经济适用房60以下≥4≥2.5公租房公寓40以下≥3.5套房60以下≥4≥2.5廉租房50以下≥4≥2.5注:1.由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m2;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m2。

      3.1.2 建筑平面和立面布置规则,避免采用建设部和四川省相关标准规定的抗震超限高层建筑3.1.3 层高宜为2.9m3.1.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公租房、廉租房厨房应当设置灶台、洗菜盆、操作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3.1.5 公租房、廉租房卫生间应配备洗面盆、盥洗镜、蹲便器、沐浴喷头等必要设施设备3.1.6 户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上、下水管线3.1.7 保障性住房都应设阳台或平台,公租房、廉租房阳台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建议阳台投影面积不应大于4 m23.1.8 户内应预留分体空调的外墙预留孔、具备冷凝水集中排放和室外机安装条件,明确空调外机板位置及合理尺寸,空调室外板扣除立管位置后净尺寸不小于1000mm×600mm,以便安装、检修、并做遮挡3.1.9 单元门厅设置信报箱3.1.10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楼栋底层宜设置为无障碍住宅或方便改造为无障碍住宅3.1.11 保障性住房必须满足建筑节能标准、应选择合理的建筑体形、窗墙面积比和围护结构形式,尽量避免采用性能化权衡计算3.1.12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增设的室内文化休闲场所(图书室、棋牌室、活动室等),建筑面积按不小于200 m2 的标准配置。

      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用房内包含至少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m2的小型超市3.1.13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库坡道宜不大于12%,宽度不小于1.8米3.1.14 地面设置的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的停放区域应设置高度为1.2m方钢围栏,方便居民使用和管理3.1.15 围墙高度不低于2800mm,并设置红外周界安防系统或电子围栏,视屏监控应全覆盖,不留死角3.2结构设计3.2.1 结构设计应以“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为原则3.2.2 应当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规格的预制成品或部品,提高部品化率,减少现场加工材料所造成的浪费和污染3.2.3 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及新型环保材料,减小结构自重和节能环保;设计方案中应提高高强钢材使用率,降低钢材消耗量3.3 设备设计3.3.1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需加压供水时,应当选用既节能、又保障用户水压稳定的给水加压设备3.3.2 生活给水加压设备不能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宜靠近负荷中心水泵房应采取减震防噪措施生活水箱的材质应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3.3.3 住宅、商铺、物管及绿化用水应分别单独计量。

      住宅生活用水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即一户一表)计量水表宜优先采用IC卡等智能型水表,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水表应设置在住户外的管井内或其他公共部位,以方便管理、查询和检修3.3.4 住宅用户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若超过应设支管减压阀,阀后压力宜调控在0.10 MPa~0.20 MPa最不利楼层用水点水压可按0.10 MPa设计3.3.5 住宅楼每隔四层宜在楼层水管道井内设置清洁用取水点或拖布池,并设置清洁用水专用水表计量3.3.6 住宅户内大便器应采用水箱冲洗式冲洗设备,且宜采用双档冲洗水箱,不应采用自闭式冲洗阀3.3.7 地下室明装给水横干管及楼层管井内立管应采取防结露措施设于吊顶内的给水管道和住宅户内明设的冷热水管道应采取保温和防结露措施3.3.8 住宅排水管应以最短距离出户3.3.8.1 卫生间排水应采用下沉式同层排水系统卫生间排水立管不应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设置,条件许可时可将排水立管设于外墙面3.3.8.2 设置水表和给排水立管的楼层管道井内应设置排水立管及排水地漏,排水立管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排水3.3.8.3 为避免管道穿楼板处易出现漏水,管道宜配套设置止水环或其它防止漏水措施。

      3.3.9 保障性住房小区室外景观和绿化用水宜使用中水或收集处理后的雨水,景观水系统应采用循环处理方式;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节水设施,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3.3.9.1 小区内道路、场地的竖向设计和材料选择应利于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应考虑雨水入渗、滞留排放等措施实施雨水利用,降低雨水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雨水入渗可采取地面入渗和埋地入渗的方式;屋顶或地表雨水经收集处理后,用于绿化、回补地下水、景观补水或作为中水系统的补充;3.3.9.2 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利用再生水资源,绿化浇洒宜设置微灌、滴灌、喷灌浇洒系统,以利节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3.10保障性住房应当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其节水性能指标须达到《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的要求3.3.11 给排水管材应优先采用经济、安全、节能和环保的材料,并具有适用性、耐久性、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3.3.12 给水阀门不应选用内螺纹铸铁阀门住宅户内不应采用内螺纹铸铁阀门、螺纹升降式铸铁水嘴3.3.13 公共场所卫生间内不宜采用手接触式(按钮、扳手)大便冲洗阀。

      3.3.14 楼层消火栓箱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户门开启后,不应影响其使用3.3.15 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结合项目特点综合考虑,宜设于区域中心,且应满足与被保护建筑物间保护距离的要求3.4电气设计3.4.1 每套住宅设独立的预付费式电能表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3.4.1.1 电能表宜安装在住宅套外;3.4.1.2 对于底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电能表宜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3.4.1.3 对于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3.4.1.4 电表箱(柜)安装在楼内公共区域、配电间(井)或其他合适位置,满足方便用户现场查询和刷卡要求3.4.2 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电箱;3.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3.4.4 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3.4.4.1 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3.4.4.2 装有空调的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按壁挂式分体空调考虑;3.4.4.3 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3.4.5 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 mm23.4.6 用电指标见表3.4.6-1 表3.4.6-1建筑面积S(平方米)用电指标S≤403.0kWS≤604.0kWS≤905.0kW3.4.7 弱电设计标准见表3.4.7-1 表3.4.7-1建筑面积S(平方米)插座宽带插座有线电视接口应急呼叫S≤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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