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报告.docx
20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报告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05月21日14: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业银行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无须披露非关键性项目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 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延迟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可免于披露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鼓励此类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业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施行 城市商业银行自XX年1月1日起到XX年1月1日分步施行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施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商业银行要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提高银行业信息披露程度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透明度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条件,也是国际银行监管发展的趋势商业银行对外披露信息,有助于银行的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分析判断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公司 治理,强化内控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绩效。
信息披露有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是银行监管的有效补充 二、国际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做法 实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惯例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提高银行透明度》、《披露信贷风险的最佳做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文件,对银行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和方式进行了规范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如美国货币监理署于1987年发布了第12号联邦管理条例,对美国的国民银行、外国银行在美分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法定最低要求该条例要求银行须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风险管理,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货币监理署对其采取的强制监管措施等信息该条例还要求银行须于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将披露内容编制成年度披露报告,以便于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又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也对本地注册银行和海外注册银行在香港的分行的信息披露分别制定了强制和非强制性的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与美国货币监理署基本一致,并要求银行在报刊上发出中英文新闻稿,公布其年度账目及补充财务资料的部分内容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现状 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少部分城市商业银行都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对外披露信息。
但是,除上市银行外,其他银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都不够规范,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关人基本看不到银行的年报因此,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是很不健全的 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做出了总体规范一是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二是规定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可比三是规定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四是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金状况、盈亏状况等关键性指标五是规定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信息,并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五、如何保证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办法还规定,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六、《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施行的期限要求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施行前已经以年报形式对外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可不再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重新规范XX年度所披露的信息另外,根据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特点,该办法还对城市商业银行施行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了 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建议 [提要]商业银行各利益相关者众多,其会计信息的披露对利益相关者意义重大本文首先分析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信息质量 一、引言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