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湖北城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ocx
31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ICS 北省地DB42 准湖方标DB42/××××—2007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征求看法稿)The Construction Criter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Establishment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 × × × -× × -× × 发布× × × × -× × -× × 实施名师归纳总结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第 1 页,共 20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前 言本标准为部分强制性标准;其中,第4、5.2.1 、5.2.2 、5.4.2 、5.4.3 、5.4.4 、5.4.5 、5.4.9 、5.4.20 、5.4.21 、5.4.22 、5.4.23 、5.5.1.3、5.5.2.1、5.7.2 、5.7.5 、6.1.1 、6.1.2.1、6.1.2.4、6.2.1 、6.2.4 、7.1 、7.2.1 、7.3 条〔 款〕 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负责起草并说明;名师归纳总结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德应黄庆祥熊瑞屏龚 敏陈俊杰陶菊勤第 2 页,共 20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引 言为规范全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依据国家、行业和湖北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就,结合 我省城市经济进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环保、安全、经济、有用、适度超前的原就,制定 本标准; 制订本标准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就、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 , 改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勉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JGJ/T 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治理规程DL/T825-200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章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 IP 代码)3 GB 10963.1-2005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爱护断路器 第 1 部分 :用于沟通的断路器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DL/T 698-1999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城市居住区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 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意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域;3.2 建筑面积 floor area 建筑面积分设计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本规范引用的说明是设计建筑面积;3.3 住宅 dwelling house 供家庭日常居住使用的建筑物;3.3.1 低层住宅 lower-rise dwelling 一层至三层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3.3.2 多层住宅 multistory dwelling 四层至六层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3.3 中高层住宅 middle or high-rise dwelling 七层至九层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3.3.4 高层住宅 high-risedwelling 十层至三十层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3.3.5 独体别墅 villa 该类住宅指在建筑设计形式上独门独院的住宅;房屋四周一般都有面积不等的绿地、院落;3.3.6 联排别墅 townhouse 该类住宅指每户独门独院,由几幢通常低于三层的单户 3.4 变电站 substation 别墅 并联组成的联排住宅;电力网络中的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聚集、安排电能的设施;3.5 开关站 switchgear station 对电源功率进行再安排的配电装置及构筑物;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长,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限制,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本规范中称 10kV开关站为开闭所;3.6 配电变压器 distribution transformer 将10kV电压变换为 38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和干式配变;按产权归属分为公用配变和专用配变;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爱护的配变称公用配变;设备产权属居住区开发单位,由其物业治理部门运行爱护或托付供电企业运行爱护的配变称专用配变;3.7 配电室 distribution room 户内仅设有 10kV 进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供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室;3.8 箱式变电站 cabinet/pad-mounted distribution substation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3.9 环网柜 ring network cabinet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3.10 电缆分接箱 cable tapping box 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3.11 名师归纳总结 配置系数collocation factor 第 5 页,共 20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配置系数( Kp)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居住区配置系数的运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 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 kW)之比值;3.12 电能计量装置 electric power metering device 由各类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和与电能计量有关的电力负荷治理终端及其电源、预付费装置等设备所组成装置的总和;3.13 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long-distans electric meter auto-read system由带通信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通信通道、后台治理系统所组成的全部装置的总和;4 供配电建设原就4.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当地电网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大小,应同步规划 35kV-110kV 变电站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与居住区具体规划设计同步;4.2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依据终期用电容量和负荷性质,依据安全、牢靠、经济的原就,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耗为目标,满意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4.3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居住区环境相和谐;4.4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纳运行安全牢靠、技术先进、爱护便利、操作简洁、节能环保型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剔除及不合格的产品;5 4.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仍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1 分为一、供配电方式及设计5.1 居住区电力负荷分级依据居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可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的负荷等级按表二、三级;类别表 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负荷分级表负荷等级用电设备(或场所)名称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消防用电、 . 应急照明、客梯电力、排污一级负荷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泵十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消防用电、客梯电力、排污泵、变频调二级负荷速恒压供水生活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地 下 汽 车 库 ( 含 人 防 工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三级负荷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电一级负荷程)站配套的附属设备、应急照明二级负荷重要的风机、水泵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正常照明洗消用的电加热淋浴器区域水源的用电设备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负荷注:本条规定不包括居住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负荷,其负荷分级参照相关标准执行;名师归纳总结 5.2 居住区供电要求GB50052/95 第 2.0.2 、2.0.3条规定;第 6 页,共 20 页5.2.1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5.2.2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 第 2.0.6条规定;5.2.3 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i. 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本规范中的负荷容量运算单位 kW视同于 kVA;)5.2.4 负荷确定居住区每户容量和配电变压器容量配置应综合考虑居住区所在城市的规模、住宅建筑面积和标准等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就配置:a〕 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 60m 2 及以下的用电,负荷宜不小于 4kW ;建筑面积在 60m 2 以上、120 m 2 及以下,负荷宜不小于 8kW ;建筑面积在 120m 2 以上、 150m 2 及以下,负荷宜不小于12kW ;建筑面积 150 m 2 以上,负荷宜不小于 16kW ;(条文说明: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定,康居住宅负荷用电指标为:基本型 4kW 或 50W/ m 2,提高型 6kW 或 75W/ m 2,先进型 8kW 或 100W/ m 2;为了便于实际工程计算,本标准按建筑面积分为 60 m 2 及以下、 60-120 m 2、120-150 m 2、150 m 2 以上四种规格,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