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docx
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2022年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一、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一)本次司法解释,提防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1、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立法及以往司法解释对原告的撤诉,仅考虑到了撤诉一方的程序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此次司法解释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第一审撤诉(司解第238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其次审撤诉(司解第338条):原审原告在其次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应当一并裁定撤销裁判原审原告在其次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程序(司解第410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公共、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决撤回起诉后,一审原告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平衡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 (1)举证时限制度 1)视为未逾期:司法解释第101条第2款:当事人因客观理由逾期供给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供给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采用逾期证据但予以程序性制裁。
当事人非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供给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但应当予以制裁:训诫、罚款、承提对方当事人的费用 3)证据失权适用的限制司法解释第102条:当事人因有意或 者重大过失逾期供给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用;但该证据与案件根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用 (2)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司法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止前(此为司法解释所增加),原告增加诉讼苦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苦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同理适用 (3)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崇敬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第326条: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之诉讼苦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那么举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327条:务必加入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苦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加入诉讼,其次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那么举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崇敬当事人程序处分权:第328条: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苦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根据自愿原那么举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其次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其次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第329条:一审判决不准许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以根据自愿原那么,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其次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其次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司法解释第252条(兼顾实体利益的实现):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符合确定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苦求或者提出反诉司法解释第405条(维护程序利益):法院 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苦求举行当事人的再审苦求超出原审诉讼苦求的,不予审理 4.赋予当事人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小额程序的异议权 司解第269条规定: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遍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司解第281条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二、重复起诉的识别 重复诉讼之概念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前诉诉讼系属后,后诉构成重复诉讼;二是判决确定后,后诉构成重复诉讼第一方面属于本来意义上的重复诉讼;而其次方面那么属于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即“一事不再理”,遏止就已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诉讼标的再行提起诉讼。
此次司法解释第247条就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一致;(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一致;(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苦求一致,或者后诉的诉讼苦求实质上否决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此条的理解如下: (一)前后诉讼同一当事人:应当包括原诉当事人;诉讼担当人;诉讼加入人(主要是指有独立苦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继受人;司法解释375条限制申请再审的权利,当然也应当包括受不得重复起诉 的限制 (二)诉讼标的: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一致 1、旧标的理论,在苦求权竞合的情形下,难以识别,轻易形成一次损害两次赔付的不合理局面; 2、新标的理论之两分肢说:(1)诉的声明;(2)理由事实 存在理由事实为多个而诉讼苦求为一且实质为一个诉讼标的的处境下,难以识别; 3、新诉讼标的之一分肢说:此即为诉之声明为诉讼标的,但在种类物给付中难以把握 本司法解释采取的是实体诉讼标的说,即法律关系说或实体苦求权说。
(三) 后诉诉讼苦求与前诉诉讼苦求一致,或者后诉诉讼苦求实质上否决前诉裁判结果(与前诉诉讼苦求冲突) 例如,在给付诉讼中,法院判决给付后,败诉方又提出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之诉,此即属于重复诉讼之情形 司法解释第248条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的,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包括:(1)本次司法解释第218条关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因新处境、新理由,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费用等诉讼苦求的,应当受理;(2)民事诉讼法124条关于离婚案件、收养关系案件,在原判决生效六个月内无新处境、新理由,原审原原告再起起诉的不予受理此项理解为:原审原告在六个月后提起诉讼的不受限制;原审被告在原判决作出后提起诉讼的不受限制 三、诉讼主体制度相关问题 (一)当事人才能: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和有财产的 村民小组的当事人才能 (二)被监视护人至人损害案件中当事人确定问题 1、关于此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1)监护人为被告;(2)被监护人为被告;(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4)被监护人为被告,监护人为第三人 2、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一款应当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应当以监护人为被告);其次款也应当理解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被监护人财产缺乏以赔偿的,监护人被充赔偿,但此并不能说明是监护人的补充责任。
3、由于侵权责任法采取分别立法的原故,导致诉讼无法得志侵权责任的程序要求,故为制止诉讼变得不确定或者更为繁杂,新司法解释直接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三)当事人恒定主义(诉讼系属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对诉讼的影响) 本次司法解释增加了诉讼系属中争议的权利义务转移的处境下,当事人及裁判效力的解决问题司法解释第249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苦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受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概括处境抉择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苦求权的第三人 在诉讼系属中争议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处境下,各国大致采取的原那么有二:一是当事人恒定主义;二是当事人承继主义德国法采当事人恒定主义,日本法采当事人承继主义我国司法解释采当事人恒 — 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