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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难均-唐代土地制度的顶层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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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均田难均:唐代土地制度的顶层设计 均田令支撑起国家赖以维系的经济和军事支柱,为贞观之治奠定了有力基础,然而,在制度设计上,官民不均、田亩不均的问题始终存在 1961年,根据敦煌唐代户籍残卷整理编辑的《敦煌资料(第一辑)》问世历史学家翻阅了其中记载较全的41户居民的田产情况,发现了一件怪事 根据朝廷规定,永业田可以传之后代自从武德七年(624年)朝廷颁布均田令以来,当地居民徐庭芝的祖上,至少有五代人享受过朝廷配授的永业田,如果传到徐庭芝这儿,起码也该有百亩以上可是,天宝六年(747年)的户籍资料上,徐庭芝名下的永业田只有20亩 户籍册上记丢的那些永业田,究竟去哪儿了?朝廷的均田令,究竟出了什么幺蛾子呢? 看起来很美的“均田令” 武德七年(624年),这是唐王朝建立以后的第七个年头朝廷颁布了均田令此后几经增删,日臻完善,其核心要义包括两方面: 其一,全面授田丁男(十八岁至六十岁)受田一顷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栽种谷物以缴纳租税,二十亩为永业田,种植桑、榆、枣,生产绢帛以纳户调” 其二,买卖受限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

      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 对于普通农民而言,口分田两权分离,使用权归农民,只有被疏解出人口稠密区,才可以转让使用权,而所有权归官府,农民死后,口分田还给国家,重新分配;永业田虽然分给农民,但并非真正的“永业”,而只是有限产权,售卖和继承的条件都比较苛刻 这样的顶层设计,使得农民“有恒产者有恒心”,踏踏实实种地,生活更加安稳;而官员的地既是增收的保障,也可以成为随时变现的资产,有利于提升官员的忠诚度、工作积极性;此外,受田农民死后,大部分土地还可以被官府收回,重新配授,相当于盘活了死资产,定期补足流动性,给子孙后代留下腾挪空间 国家的地不白给,受田农民既要缴税,支撑起国家机器赖以为系的经济支柱――租庸调制,又要自备装备,前线当兵,支撑起国家机器赖以为系的军事支柱――府兵制租庸调制积累的财富和府兵制下唐军开疆拓土的赫赫战功,开创了贞观之治以来的百年盛世局面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均田令这一制度性基础然而,这项看起来很美的均田令,在执行过程中却问题成堆 “均田不均”的现实与困惑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仅是孟子名言,也是传统社会的普遍价值观之一。

      在封建社会,资源均等分配是相对的,而不均,乃至贫富悬殊是绝对的均田令在制度设计上,曾考虑在平民阶层实现土地配授的相对公平,实现全社会利益均沾然而,“均田不均”的问题,一开始就已现端倪 其一,官民不均 根据均田令,丁男死亡,如果永业田由遗孀继承,土地性质就要变为口分田遗孀故去,这些口分田就会被官府收走,重新分配如果永业田由遗孤继承,按照《旧唐书》里“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的提法,要通过官府“授”的手续,使这些永业田在名义上先回到了国家手里,再分配给这位遗孤那么,国家原本该给这位遗孤分配的永业田,就被这些遗产顶了 显然,敦煌当地户籍册上记丢的永业田,大体就是循此路径,被官府变戏法似的拿走了跟老百姓不同,各级官员的永业田和赐田,不仅可以上市售卖,而且继承无障碍在产权性质上,官和民的差异有点大 其二,田亩不均 即便在平民阶层内部,土地的分配也难称均等《唐田令》规定:“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制度设计上,纳税人优先、家贫者优先、无地者优先,但实操就走了样 如此看来,在国家控制的土地资源有限,无法做到足额配授的情况下,官府优先配授的,是有能力纳税服役的富裕家庭,而非更需要土地但交不起税的贫困家庭。

      《唐田令》里提到的“三优先”,被简化成“课税者先”,即“先课后不课”这或许也是一种不均的表现 当然,对于“均田不均”的一些客观现象,官府并非没动脑筋对于人多地少的“狭乡”,官府通过减少授田额度,推动居民向人少地多的“宽乡”流动,并给予足额授田和免收田租的待遇然而,这样的调剂政策成效不彰 均田之堤,溃于盛世 均田制为唐王朝走向盛世保驾护航当盛世来临之时,其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些必然现象,又逐渐成为蛀空均田之堤的蝼蚁 其一,人地矛盾尖锐唐高宗永徽三年(652年),全国在籍人口380万户,到天宝十三年(754年)增至906万户按照均田令的授田额计,全国应授田总数应有14亿亩,但实际垦田数量仅8.5亿亩因此,足额授田在开元天宝时期,就成了无法完成的任务 敦煌户籍残卷记载,天宝六年(747年),当地居民程思楚的已受田只占应受田的21%,这样的比例在当地很普遍作为宽乡的敦煌尚且如此,像L安、洛阳之类的狭乡,更难以想象就连唐玄宗也不得不承认:“京畿地狭,民户殷繁,计口给田,尚犹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均田令规定的授田额就成了一纸空文,其实施已很困难 其二,土地零星分割。

      百年以来,不断的授田还田,往复腾挪,土地被人为分割,越来越小日本探险队在吐鲁番地区发现的唐开元年间的土地文书残卷显示,当时授田的地块,几乎都是多次更换过耕种者,最小的不足半亩,最大的也只有4亩多,绝大多数都是1亩或2亩的小地块这说明,官府对于频繁调整地块的情况也难以招架,索性把地块切成整数单位面积,便于分割配授久而久之,每家分得的土地不再连成一片,而是越来越散 大历四年(769年)敦煌县居民令狐进尧获得口分田15块,有的在城东15里,有的在城东20里,大多分散更糟糕的是,这些地块只有2块毗连,其余都是分散的种地的通勤成本大幅增加 其三,私有与兼并并行均田令尽管对口分田和永业田的售卖进行了严格的制度限制,但在现实生活中,私相授受的土地转让从未停止农民卖舍贴田,以供王役”的情况不在少数口分田两权分离的属性基本名存实亡朝廷三令五申,强调“不得违法买卖口、永业田”,但被置若罔闻 从经济层面分析,土地兼并不仅仅是阶级剥削的体现,其实质无非就是土地的不停换手可它造成的后果之一,是丧失土地的农民流离失所,大量逃亡而“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

      征税和征兵失去了参照,官府掌握的可配授土地又日渐萎缩,再加上安史之乱的动荡,均田制已难以维系 唐德宗时代颁布的两税法,以土地和财产作为征税对象,意味着官府层面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从此,均田不复存在,官府不再抑制兼并均田,从国家制度蜕变为农民的一厢情愿,以及的口号,走进了历史的故纸堆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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