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docx
5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第一条 为了标准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依据《独立审计根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其次条 本准则所称关联方、关联方交易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概念全都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其次章 一 般 原 则 第四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是被审计单位治理*的责任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猎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五条 由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简单性及内部掌握,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进展审计,并不能保证发觉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全部错报、漏报 第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治理*的职责分工、被审计单位各组成局部及其相互关系等事项,并考虑是否存在错报、漏报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状况。
第三章 识别关联方及其交易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供应的关联方清单进展复核,并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发觉是否存在其他的关联方: (一) 查阅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 (二) 了解、评价被审计单位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 (三) 查阅主要投资者、关键治理人员名单; (四) 了解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治理人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的关系; (五) 了解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治理人员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的 关系; (六) 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七) 询问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前任注册会计师; (八) 审核所审计会计期间的重大投资业务及资产重组方案; (九) 审核所得税申报资料及报送政府机构、交易所等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发觉以下交易时,应当留意识别交易对象是否为关联方: (一) 与无正常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重大交易; (二) 价格、利率、租金及付款等条件特别的交易; (三) 与特定顾客或供给商发生的大额交易; (四) 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交易; (五) 易货交易; (六) 明显缺乏商业理由的交易; (七) 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交易; (八) 处理方式特别的交易。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其他注册会计师供应已知关联方清单,以使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留意识别被审计单位与这些关联方的交易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特地审计程序,以识别有关交易是否为关联方交易: (一) 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二) 询问治理*有关重大交易的授权状况; (三) 批阅被审计单位治理*声明书; (四) 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其主要顾客、供给商和债权人、债务人的交易性质与范围; (五) 了解是否存在已经发生但未进展会计处理的交易; (六) 查阅会计记录中数额较大的、特别的及不常常发生的交易或余额,尤其是资产负债表 日前后确认的交易; (七) 批阅有关存款、借款的询证函,检查是否存在担保关系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消失以下状况时,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一) 缺乏持续经营所必需的资金; (二) 为到达支撑股价、融资等目的而试图保持良好盈利记录; (三) 过于乐观的盈利猜测; (四) 过于依靠单一或较少的产品、客户或交易事项; (五) 消失产业危机; (六) 生产力量过剩; (七) 发生重大诉讼,尤其是股东与治理*之间发生诉讼; (八) 所在行业技术淘汰风险较高。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消失以下状况时,说明可能存在未予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一) 发生无偿的关联方交易; (二) 发生不易发觉的关联方交易; (三) 与难以识别的关联方发生交易 第十三条 如发觉被审计单位治理*有意隐瞒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说明可能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被审计单位治理*可能基于以下缘由而隐瞒关联方交易: (一) 关联方对交易事项的披露敏感; (二) 交易不是出于商业考虑,而是为粉饰会计报表等目的 第四章 审查关联方交易 第十四条 在识别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猎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关联方交易是否已做适当的记录和披露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一) 询问治理*,以了解关联方交易的目的及定价政策; (二) 检查有关发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 确定有关交易是否已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及治理人员批准; (四) 检查会计报表中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五) 核对关联方之间同一时点的账户余额,必要时与审计关联方的注册会计师沟通,核实 关联方某些特别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关联方交易; (六) 检查有关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及可转让性。
第十五条 在检查某一重大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追加以下审计程序: (一) 询证关联方交易的条件及金额; (二) 检查关联方拥有的相关证据; (三) 向相关中介机构询证或与其争论关联方交易的相关重要信息; (四) 就重大应收款项及担保猎取关联方偿债力量的信息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被审计单位治理*猎取书面声明 : (一) 所供应的识别关联方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 会计报表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充分 第五章 编制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猎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未能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猎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发表保存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十九条 假如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存意见或否认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