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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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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根本农田养护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对根本农田实行特殊养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根本农田养护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自治区依法实行根本农田养护制度,对根本农田划定养护区域,举行特殊养护 本条例所称根本农田,是指按照确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进展对农产品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根本农田养护区,是指为对根本农田实行特殊养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养护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根本农田的划定、养护、创办的管理和监视 第四条根本农田养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养护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根本农田养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筹划,并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视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根本农田养护的管理和监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根本农田的养护、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养护根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占、破坏根本农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根本农田养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劳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赋予赏赐 其次章划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根本农田养护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根本农田养护的布局安置、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根本农田养护区 第十条划定根本农田养护区,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合理布局,集中连片; (二)统筹安置农业各类用地,兼顾非农业用地; (三)城市、村庄和集镇创办用地区周边的耕地优先划入;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创办用地区内的耕地,需要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和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用地,不划为根本农田 第十一条市、县(区)、乡(镇)根本农田数量指标,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二条以下耕地应当划入根本农田养护区: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切实定的粮、油、糖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蔬菜生产基地; (三)具有浇灌条件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及良种繁育基地。

      第十三条根本农田养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根本农田养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测绘成图、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的根本农田养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养护标志并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变更根本农田养护区的养护标志 第十四条划定根本农田养护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程 第十五条根本农田养护区划区定界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六条划定根本农田养护区时,不得变更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养护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根本农田的数量不裁减 第十八条根本农田养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根本农田养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根本农田养护责任书 根本农田养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本农田的范围、面积; (二)根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养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赏赐与处置。

      根本农田养护责任书的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根本农田养护监视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根本农田养护处境举行检查,并将检查处境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给有关处境和资料,不得拒绝 其次十条根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或者占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创办工程选址不能避开根本农田养护区,确需占用根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其次十一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根本农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根本农田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视实施和验收 其次十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根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创办工程,务必遵守国家有关创办工程环境养护管理的规定在创办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根本农田环境养护方案 其次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根本农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务必立刻采取措施举行处理,并向当地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纳调查处理。

      其次十四条自治区实行根本农田占补制度 非农业创办经批准占用根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那么,负责开垦与所占根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阅历收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次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处境,可以要求占用根本农田的单位将所占根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革新 其次十六条根本农田养护区内遏止以下行为: (一)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擅自取土; (二)挖塘养鱼、进展林果业,但进展枸杞、桑园、花木等特色经济作物的除外; (三)排放超过农田浇灌标准的废水以及堆置固体废弃物; (四)其他破坏根本农田的行为 在根本农田养护区内已建的零星砖瓦窑、坟墓、鱼池、果园和布局不合理的企业、房屋等,应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期分批迁移,复垦还耕 其次十七条遏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根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创办工程占用根本农田的,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根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出工创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原土地全体者或者使用者恢复耕种,重新划入根本农田养护区。

      承包经营根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撂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根本农田 其次十八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创办,裁减风沙危害,防止水土流失,革新土壤,提高地力 其次十九条使用根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增施农家肥,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培肥地力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耕地等级评定标准和当地实际处境,制订根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在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建立档案 根本农田地力等级应当定期调整,一般每六年调整一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根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地力养护措施和根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并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根本农田承包经营者供给新技术和施肥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根本农田环境污染举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根本农田环境质量与进展趋势的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赋予处置: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坑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根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根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根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根本农田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根本农田养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根本农田养护标志或者擅自变更养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根本农田养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采矿、挖砂、采石、挖塘养鱼、堆放固体废弃物,擅自取土,进展林果业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根本农田,毁坏耕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恢复原耕种条件,并处以占用 根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农田浇灌标准排放废水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养护条例》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侵占、挪用根本农田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置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置抉择的,由作出行政处置抉择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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