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教育行政机关教材课程.ppt
43页第二章 教育行政机关,,主要内容,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概述 第二节 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 二、教育行政机关 三、教育行政机关的地位 四、教育行政机关与所属政府、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按照性质和目的的不同,行政可以分为----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来承担,包括各级政府及政府各工作部门,二、教育行政机关,(一)教育行政机关的含义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教育行政机关的特征 1、教育行政机关只享有教育事务的管理权,属于部门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三)教育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内设机构,教育行政机关设置 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即教育部(原国家教委,1998年更名为教育部) 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区划设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 教育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三、教育行政机关的地位,(一)行政关系中 1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行政主体 单方性、强制性 法定性、不可自由处分性 2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3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的监督对象 4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中机关法人,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教育行政机关与所属政府、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1纵向关系 领导关系 指导关系 2横向关系 权限划分关系 公务协助关系 监督制约关系,第二节 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强制性 第二,法定性 第三,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一、制定行政规范权 二、教育行政许可权 三、教育行政确认权 四、教育行政奖励权 五、教育行政处罚权 六、教育行政强制权 七、教育行政检查权 八、教育行政给付权 九、教育行政复议权,一、 制定行政规范权,(一)行政立法出现的原因 (二)法规、规章、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定性,(一)行政立法出现的原因,首先,立法机关立法程序的严格性、繁琐性需要行政立法的灵活性、程序的相对简便性 其次,上位法的粗疏,需要下位法的细化和补充 再次,适应某些部门或地方特殊性的需要二)法规、规章、文件,行政法规国务院 规章 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不是法)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规章与文件的区别,正职行政首长签署,副职行政首长签署 经正式会议审议通过,非正式会议或者根本无会议,直接由行政首长签署公布 必须在部门公报、地方政府公报上发布,以布告等形式张帖,广播、电视播放,也可以在正式刊物上登载。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定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根据立法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则不属于法 定性为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领导个人意志、不确定性、易变性 不能与上位法、文件相冲突,二、教育行政许可权,(一)教育行政许可权的概念 (二)教育行政许可权的特征 (三)教育行政许可程序,(一)教育行政许可权的概念 教育行政许可权是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合格,通过颁发证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实施某种教育行为的权利或从事某种教育活动资格的权力 (二)教育行政许可权的特征 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以法律一般禁止为前提 3是赋予相对人以资格或权利的行为 4是要式行政行为,(三)教育行政许可程序,1申请 2审核 (1)实地核查 (2)专家评审 (3)考试 (4)听证 3决定,三、教育行政确认权,(一)教育行政确认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教育行政确认的种类 (三)教育行政确认与教育行政许可的关系,(一)教育行政确认权的概念与特征 教育行政确认权,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有关法律事实和权利义务进行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力。
教育行政确认权的特征: 第一,教育行政确认是要式的行政行为 第二,教育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二)教育行政确认的种类,1、对身份的确认 2、对能力的确认 3、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确认 4、对法律事实的确认三)教育行政确认与教育行政许可的关系,联系 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区别 1、对象不同 2、法律效果不同四、教育行政奖励权,(一)教育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教育行政奖励权即教育行政主体依法给予模范守法或有重大贡献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和精神奖励的职权 1教育行政奖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奖励是授益行政行为 3行政奖励的非强制性,(二)教育行政奖励原则,1依法奖励原则 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 3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稳定性原则,五、教育行政处罚权,(一)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教育行政处罚程序,教育行政处罚权,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权利 (一)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 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二)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6、撤销教师资格 7、停考 8、责令停止招生 9、吊销办学许可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权,(三)教育行政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 (1)表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辩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备案 2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 (5)送达3听证程序 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1)适用的条件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 二是必须有当事人的请求 (2)听证程序的组织,,4教育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当场收缴罚款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3)强制执行,六、教育行政强制权,教育行政强制权即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一定强制执行措施、或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一定强制处置措施的职权。
行政强制执行, 即时强制七、教育行政检查权,教育行政检查权即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教育行政机关的决定等情况进行一般性或专项监督检查的职权 (一)教育行政检查的作用 及时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 及时反馈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从而为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提供依据,也便于主管机关及时调整措施,更符合实际地进行管理 (二)教育行政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八、教育行政给付权,(一)教育行政给付权的概念与特征 教育行政给付权或称教育行政物质帮助权、教育行政救助权,即教育行政机关依职权对需要教育救助的相对人给予物质上帮助的权力 1教育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 2教育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3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二)教育行政给付的价值 1经济价值 2社会价值 (三)教育行政给付的程序 申请、审查、决定,九、教育行政复议权,(一)教育行政复议权的概念与性质 (二)教育行政复议范围 (三)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的期限 (四)教育行政复议当事人 (五)教育行政复议管辖 (六)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 (七)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一)教育行政复议权的概念与性质 教育行政复议权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力。
是一种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纠错 是一种带有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是一种行政救济二)教育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 具体行政行为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三)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的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四)教育行政复议当事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五)教育行政复议管辖,1选择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12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自身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六)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1书面审理 2开庭审理 3调解,(七)教育行政复议决定,1维持决定 2责令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4赔偿决定 5变更决定 6驳回申请决定 7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