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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条件(试行)范文(可编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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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条件(试行)范文第一篇: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条件(试行)范文 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程、规范、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业绩较好;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审: 1.获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学士学位及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且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主管药(中药)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参与过国家级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 3.参与过国家药典的科研项目、科研课题1项以上 4.参与过国家药典及局颁、部颁质量标准的修订与药品质量标准的提高,或承担审核过 六、 八、 九、十类新药质量标准 5.在药品鉴定、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项目中,能独立完成2项以上工作 6.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工作中,独立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有解决技术难题的经验,所取得的有价值经验在同行中推广应用 (二)在药品经营中从事鉴别、检验、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问题给予服务 2.参与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写出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发表综合性文章。

      3.参加并协助企业完成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熟悉企业GSP核心技术 4.参与编写过省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等工作 5.直接参加过药品鉴别、检验、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2项以上工作 6.解决过本专业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专家公认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参与过国家级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 3.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其发挥的作用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4.参与过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负责完成过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1项以上 6.参与并协助企业或相关部门完成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或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AP)认证,并熟悉企业或相关部门的GMP或GAP核心技术 7.直接参加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1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能解决技术难题。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四)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过企业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并被采纳实施 (六)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被授予“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项分析、立项论证、技术方案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通过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以上 (二)通过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二篇: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主管药师、 主管中药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程、规范、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业绩较好;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 1 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审: 1.获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及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主管药(中药)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参与过国家级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 3.参与过国家药典的科研项目、科研课题l项以上 4.参与过国家药典及局颁、部颁质量标准的修订与药品质量标准的提高,或承担审核过 六、 八、 九、十类新药质量标准。

      5.在药品鉴定、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项目中,能独立完成2项以上工作 6.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工作中,独立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有解决技术难题的经验,所取得的有价值经验在同行中推广应用 (二)在药品经营中从事鉴别、检验、调剂、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问题给予服务 2.参与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写出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发表综合性文章 3.参加并协助企业完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熟悉企业GSP核心技术 4.参与编写过省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等工作 5.直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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