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毒条例禁毒条例.docx
21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我国禁毒条例禁毒条例山东省禁毒条例 贵州省禁毒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气力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下文是我收集的禁毒条例,接待阅读!! 禁毒条例概要 戒毒宣传2022年6月26日第24个国际禁毒日当天,国务院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1],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会议指出,全科医生是综合程度较高的医学人才,主要在基层承受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被称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目前,我国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全科医生数量严重缺乏建立全科医生制度,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温家宝签署《戒毒条例》会议要求,到2022年使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再经过几年努力,根本形成统一模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根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至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更好地为群众供给连续协调、便当可及的根本医疗卫生服务。
会议审议并原那么通过的《戒毒条例》对禁毒法规定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作了概括规定,以模范戒毒工作,扶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 禁毒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模范戒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气力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切救助的原那么,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举行检测,对吸毒人员举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并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创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自愿戒毒的监视管理,对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医疗服务赋予技术指导和必要的支持,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戒毒治疗的需求,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总体设置规划。
第七条 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卫生、药品监视管理等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调查结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轻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导、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赋予必要的指导和扶助 第十条 国家激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劳绩和突出付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表彰、赏赐 其次章 自愿戒毒 第十一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医疗机构)采纳戒毒治疗 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采纳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对其不因吸毒赋予治安管理处置 第十二条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批准,取得戒毒治疗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实时将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信息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医务人员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务必在戒毒医疗机构举行 第十三条 戒毒医疗机构用于戒毒治疗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采用科学、合理、模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十四条 戒毒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自愿戒毒人员举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防止毒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戒毒医疗机构对检查察觉的毒品、吸毒用具以及其他违禁品等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可以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商定,并应当载明戒毒治疗的适应症、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六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对自愿戒毒人员举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测,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接洽教导 第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
戒毒治疗措施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模范 第十八条 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养护自愿戒毒人员的隐私,不得轻视自愿戒毒人员 第十九条 戒毒医疗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其次十条 符合加入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登记,可以加入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实时将登记加入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手段,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社区戒毒 其次十一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采纳社区戒毒 对被责令采纳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抉择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其次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抉择书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值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采纳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其次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处境,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实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除了明确社区戒毒期限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戒毒的概括措施; (二)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依法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 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机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联系社区戒毒人员的工作人员以及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在社区戒毒协议上签字 其次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社区戒毒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筹划,促使、指导各相关人员按照社区戒毒协议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其次十五条 社区戒毒应当由社区戒毒人员的监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戒毒社会工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负责实施负责女性社区戒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应当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 戒毒人员的监护人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属以及其就学、就业、就医的单位,应当扶助戒毒人员戒毒,合作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其次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的工作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举行管理和扶助: (一)戒毒学识; (二)教导、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接济; (四)扶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其他措施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举行管理和扶助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赋予指导和辅助 其次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处境; (三)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采纳检测; (四)未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报告不得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24小时以上 其次十八条 社区戒毒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报告戒毒处境3次以上; (二)逃避或者拒绝采纳检测3次以上; (三)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3次以上,或者未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报告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累计超过15日。
其次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采纳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有本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以及其他参与社区戒毒工作的人员应当实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应当相应变更,原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该社区戒毒人员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并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原社区戒毒执行地和变更后的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备案 社区戒毒人员转入变更后的社区戒毒执行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戒毒人员吸毒、戒毒处境结合本地区戒毒工作实际,与该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持续举行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实时前往变更后的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报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和抉择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备案,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导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由监管场所赋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刑罚执行完毕时或者解除强制性教导措施时应当对其举行诊断评估,对需要采取戒毒措施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赋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持续采纳社区戒毒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抉择: (一)拒绝采纳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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