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户外广告管理.docx
8页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户外广告管理》的公告打造精致城市,需要完善管理法规标准规范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系列,现将"户外广告管理"篇转发如下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提高户外广告精细化管理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户外广告管理》,现予以公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27日附件: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户外广告管理第一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管理导则》第二节总体标准1总体标准户夕卜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编制符合城市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户外广告设施应适量、安全、规范、美观,与城市容貌和环境相协调,不影响公共安全,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第三节管理标准1.一般规定1.1主要商业街两侧的广告和招牌标识,以动感变化的画面为主1.2在残旧建筑立面设置广告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夕卜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幅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协调。
1.3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1.4应在户外广告右下角标注广告发布单位、联系方式和设置许可文号(霓虹灯式广告除外)1.5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招牌标识,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气体毒性超标的材料1.6城市建成区内禁设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已设立的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立单位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超过使用年限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以拆除1.7店招、标牌的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禁止"一店多招"多层多招”设置;单位和个人设置店招、标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消防安全1.8城市建成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不得借用路灯杆设置广告设施(经批准,可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不得利用城市家具设置商业广告1.9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充气式拱门、气模等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需临时设置充气式拱门、气模等形式的广告,经批准后在规定的地段设置,不得占压人行道等公共空间1.10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在主要街道、大型广场、商业集中地段等公共场所的设置密度1.11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载体的整体效果,其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载体相协调。
1.12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占用或影响消防通道1.13户外广告设施的材质及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相关要求1.14设置户外广告应征得载体单位同意,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1.15制定应急预案,遇特殊天气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坚固、安全1.16户外广告设置应严格按照审批内容执行,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立单位应自行拆除2.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载体2.1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2.2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2.3道路规划红线内,但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公交候车亭除外;2.4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所属范围内,但公益广告除外;2.5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2.6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2.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3. 设置要求3.1建筑物顶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3.2在建(构)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3.2.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广告的,广告结构与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女儿墙,不得超出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m,广告结构与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5m;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且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外墙面积的30%3.2.2不宜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户外广告3.3在地面上设置广告的要求3.3.1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2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3.3.2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步行街除外),主要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25m,其它道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m;3.3.3立杆式广告的幅面不应大于2m2,任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m,下部净空不得低于2.8m;3.3.4立牌式落地广告灯箱的幅面一般不得大于高1.8m、宽1.2m,厚度不得大于0.2m,支撑高度不得大于高0.6m,厚度不得大于0.15m;3.3.5底座式广告设施总高度不能超过2.4m,宽度不得大于1.5米,且而导超出最近的建筑物的高度;其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得小于0.4m;其底座横向尺寸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纵向尺寸最长不得大于1.5m;3.3.6每个电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且应具备亮化效果;其长度不得大于2.4m,宽度不得大于0.8m,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得小于4m;同一路段上的电杆广告应统一方向设置,高度、规模、形状应协调统一;3.3.7利用候车亭、出租车招停点(班车停车点)、公用亭、售货亭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与该构筑物本身设计风格协调。
候车亭顶部不得设置广告牌面,其亭身立面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画面,单幅规格控制在高1.9m、宽3.5m、厚0.18m以内公用亭、售货亭原则上只能设置1块户外广告画面,单幅规格控制在高1.6m、宽0.9m以内;3.3.8在人行道、广场设置地面广告的,其平面要与人行道、广场一致,其耐压强度要与人行道、广场耐压强度一致;3.3.9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3.3.10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在机动车停车线40m范围内)不得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在公路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城市出入口、穿村镇路段及收费站等位置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整体观赏效果;3.3.11在建筑工地设置的工地围挡式广告设施不得占用绿地设置,且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不得低于2.5m且不高于3m;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立即拆除3.4经批准,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应设置镂空形式的本单位名称的字牌广告3.5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要求3.5.1平行外墙式招牌设施下沿距地面小于3m的,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1m;设施下沿距地面大于等于3m的,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户外招牌标识在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与附近保持相互协调,统一有序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户外招牌标识,其户外招牌标识的上部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总高度不超过1.2m;3.5.2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墙,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且其招牌标识的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牌的下沿每幢建筑物的每一立面上垂直灯箱的数量不宜超过两块;垂直于建筑物的户外招牌标识,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6m,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9m;市区商业街沿线的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允许设置的垂直灯箱,形式以霓虹灯为主,不得设置喷绘式灯箱;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3.5.3不宜利用本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沿路实体墙设置户外招牌标识3.6在地面上设置独立式的户外招牌标识的要求3.6.1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的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3.6.2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置;驻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楼栋入口处规范设置;3.6.3人行通道小于5m的区域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3.6.4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宽度不应大于1.5m;3.6.5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的总高度不宜超过1.5m,厚度不宜大于1.5m,长度不宜大于4.0m,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得小于3m。
3.7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并定期保养和维修,做到整洁、安全和美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并考虑高度系数户外广告、招牌标识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o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载荷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报批时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3.8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措施,防止雷击和电磁波侵入3.9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按照《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T16执行3.10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将安全检测报告和安全隐患消除措施提交城市管理部门3.11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标志用字,应谩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夕卜文文字使用要符合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度及宽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和名家题词除外3.12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3.12.1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依法取得非公共载体的使用权;3.12.2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行车安全;3.12.3在新建商场建筑立面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设置区、限设区的相关要求;3.12.4在既有商场建筑物立面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有关设置区、限设区的相关要求,设置方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完工后由主管部门进行验收;3.12.5户夕卜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3.12.6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3.13房地产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第四节管理要求1.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审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2. 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期满后不再设置或未取得延期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3. 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制度及规程,建立长效机制,依法依规设置,确保市容市貌整洁、清爽、有序4. 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应急预案,出现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应急部门做好调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