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车安全检查制度.doc
19页营运客车平安检查制度 营运客车平安检查制度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平安例行检查工作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平安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平安例检)工作,标准客运站平安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囯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xx)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其他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营运客车实行平安例行检查本标准所称平安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平安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平安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第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平安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 客运站应高度重视平安例检工作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客运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平安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条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平安例检或平安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 第七条 客运站应设立平安例检机构,负责平安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平安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 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客运站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平安例检工作人员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条 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参加客车平安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平安例检)从业资格证 例检人作中,应遵守行为标准,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 客运站应及时向客运经营者通报平安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平安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平安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平安例检场所(以下简称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平安例检流程图示,平安例检工程、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考前须知 第十五条 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平安例检的作业要求,例检场所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淋、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例检场所应配置对讲设备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 新建或改建的客车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配置数量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3m,并配备平安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 例检场所应配备保证平安例检工作平安的停车楔及平安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 第十七条 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八条 平安例检机构应对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客运站营运客车平安例行检查工作流程可以参照附件2执行 例检人员应按照《营运客车平安例行检查技术标准(试行)》(附件3)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平安例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平安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平安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报班有效平安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平安例检,合格后,方可报班 《营运客车平安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4实行平安例检信息化管理的,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平安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平安例检不合格工程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人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平安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二条 平安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平安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应逐步建立平安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平安例检效率和质量平安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够实现营运客车经车辆身份识别进入例检场所完成平安例检的功能。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监督检查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xx-07-17 17:28 | #2楼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平安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 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标准);执行交通行业标准标准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 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 (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工程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方案及方案落实,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和车辆二级维护方案报表 (五)开展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考核监管工作和平安行车、节能降耗、车辆维护等业务培训、技术竞赛活动; (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 第十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 (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 (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管制度。
第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根底上,实现平安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 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平安性能的全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 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应当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方案并加强管理 第三章车辆性能要求 第十二条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进行选型论证,选购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适应经营许可范围的车辆 第十三条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新购置营运车辆,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一)营运车辆应中选购交通运输部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 (二)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三)在用营运车辆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规定的燃油消耗限值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退出营运市场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 (一)客货运输车辆应进行市场准入前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不予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不允许从事经营性运输 (二)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综合性能检测,原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 (一)道路班线旅客运输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是交通运输部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 (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应当是符合《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普通级等级别条件的车辆 (三)公共汽车、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客运车辆,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有关车型规定评定客车类型等级 (四)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原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原评定要求的,其类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六条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货运列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应中选择交通运输部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
《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改委确定,全国统一执行 第十七条车辆取得《运输证》后,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增加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燃油箱 (一)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是指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二)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是指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三)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改变车辆承载限值,是指增大车辆外廓尺寸(车高、车宽或车长),撤除货厢拦板或者加装活动式栏板,改变车辆登记的相关尺寸;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增加钢板弹簧式悬架钢板弹簧片数;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