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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快速记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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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罪名快速记忆———————————————————————————————— 作者:———————————————————————————————— 日期: 刑法罪名快速记忆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直接故意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直接故意,主体包括外国人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故意,行为犯①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③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直接故意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的,从重处罚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直接故意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故意,余同上划线处103,104,105各条中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从重处罚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直接故意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直接故意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或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情节严重或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加重处罚;投敌叛变后又提供情报或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只成立一罪,不能认定为牵连犯第109条…………叛逃罪故意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掌握秘密的从重,不论是否出卖或泄漏;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数罪并罚第110条…………间谍罪直接故意① 参加间谍组织;②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③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被诱骗参加但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不知组织性质的;不为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故意第112条…………资敌罪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故意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有造成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实际损害结果,也是既遂;造成危害结果的是结果加重犯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放火罪的未遂为毁坏财物放火焚烧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公共安全无关)放火杀人的,行为未危及公共安全,为故意杀人罪;危及到的,为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本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加重犯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同上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 结果加重犯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结果加重犯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同上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有组织、领导(直接故意)、参加(故意)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社会目的,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如果还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资助恐怖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单位资助,双罚制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使用过程中(飞行、停靠待飞等);直接故意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同上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只能发生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严重后果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双罚制,上同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故意,双罚制犯罪主体为单位,是被依法制定、确定的枪支制造或销售企业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包括三种情形:①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品种制造、配售枪支;②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③ 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第127条第1、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直接故意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同上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予以私藏(配备、配置过)。

      第2、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双罚制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的,只要有出租、出借行为,就构成犯罪;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枪支的,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明知其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的,成为共犯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过失行为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后不及时报告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明知是而仍然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297条)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行为人(航空人员,包括空勤和地面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主体为铁路职工,余同上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逃逸加重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232条、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单位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是单位,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主体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单罚制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教育机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主体是对消防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故意;双罚制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法定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危险犯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实害(结果)犯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同141条,结果加重犯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或明知而仍然予以销售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危险犯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严重后果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较大损失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严重后果141—148条同时又140条,实际符合两种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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