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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概述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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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概念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的概念第2条、第3条)二、公司的特征(一)营利性——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二)社团性——公司是以股东的结合为基础的社团法人三)法人性——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营组织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的法律界限(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1、设立主体不同2、成员人数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4、财产关系不同5、责任承担不同二)公司与合伙企业1、成立基础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财产关系不同4、人身关系不同5、管理权利不同6、责任承担不同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法的性质江平:公司法是私法与公法的结合、是制定法、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赵旭东: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石少侠:公司法是组织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法教材采用石少侠的观点三、公司法的特征(一)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二)公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三)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四)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第三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经济形态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也是公司成为近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形态的主要原因。

      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股东出资的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三、公司自治原则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一切事项,法律只对涉及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只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四、权力制衡原则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结果这是西方国家政治上“三权分立”原则在公司中的运用五、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公司不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同时也应当最大限度地关心和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的社会利益,包括职工、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客户、中小竞争者、社区、环境、社会弱者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第四节 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分类(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的不同为标准所做的分类(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以公司对外信用基础的不同为标准(三)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英美法中以公司资本的筹集方式及股份转让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四)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五)总公司与分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进行的分类(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以公司的国籍不同进行的分类二、我国公司的种类(一)有限责任公司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4)公司组织的简便性;(5)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二)股份有限公司1、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3)股东出资的股份性4)公司股票的流通性5)信用基础的资合性三)一人公司1、概念:一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2、特征:(1)股东的唯一性2)资本的单一性3)责任的有限性4)地位的法人性3、《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1)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第59条第1款)(2)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第59条第2款)(3)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第60条)(4)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第61条、第62条)(5)强调了会计审计要求第63条)(6)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第64条)(四)国有独资公司1、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65条第2款)2、特征:(1)股东的单一性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4)经营的自主性3、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第67条)(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第68条)(3)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第69条)(4)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第71条)(5)国有独资公司高层职员的兼职限制第70条)推荐阅读书目1、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2、江平、方流芳:《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3、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美]罗伯特·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美]阿道夫·A. 伯利 加纳德·C. 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6、[美]弗兰克·依斯特布鲁克 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7、[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8、Paul Davies.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2008, 8th Edition.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1)发生阶段不同2)行为性质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4)参与主体不同5)争议的性质及解决方式不同二、公司设立的特征(一)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二)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二)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四)公司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就不尽一致三、公司设立的原则(一)自由设立主义盛行于欧洲中世纪末的自由贸易主义时代二)特许设立主义盛行于中世纪后期到近代工业社会三)核准设立主义法、德等国家在18世纪曾采用过四)准则设立主义单纯准则设立主义,1862年英国公司法首创,19世纪西方各国普遍采用20世纪以后,现代各国普遍采用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四、我国的公司设立原则我国曾长期实行核准设立主义,表现为严格的行业行政许可和垄断前置审批制度1993年《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实行核准设立主义,对有限公司实行严格准则设立主义2005年《公司法》采用严格准则设立主义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方式和条件一、公司设立的方式(一)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采用发起设立,公司所有资本来自发起人,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

      原则上发起设立可以适合于任何公司的设立发起设立可以缩短公司设立的周期,减少设立费用,降低设立成本发起设立仅适合规模不大的中小型公司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78条第3款)募集设立方式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在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募集设立包括社会募集设立和定向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募集设立的优点与弊端募集设立的立法规制《公司法》第85条)二、公司设立的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第23条)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第24条)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26条)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25条)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第77条)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第79条)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81条)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一般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人数股东2—50人股东1人国家发起人2—200人最低资本限额3万10万3万500万股份发行、筹备事项×√公司章程股东制定国资监管机构或董事会制定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通过(募集设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三节 公司设立的程序与效力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签订发起人协议2、订立公司章程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4、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第6条第2款)例: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事先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

      5、缴纳出资并验资(第26条—第29条)6、申请设立登记(第30条)7、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二、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1、签订发起人协议2、报经有关部门批准3、订立公司章程4、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5、认购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认购程序: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发起人缴纳股款第81条第1款、第84条第1款)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认购程序: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第85条);公开募集股份(第86条—89条);缴纳股款(第89条第2款)6、确立公司组织机构和申请设立登记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在缴纳全部出资后,应选举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后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第90条第1款),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93条)三、公司设立的效力(一)公司设立完成1、设立完成的一般效力公司设立完成,意味着公司自此取得法律人格,可以依据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2、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从发起人设立公司到公司正式成立,需要一段时间,在该时间内,公司发起人以成立公司为目的而组织人力、物力等资源,学理上通常将这一时期的公司称为设立中的公司。

      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权利能力受限制的社团,而发起人则为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设立中的公司与其后成立的公司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3、发起人的责任(1)资本充实责任(第31条、第94条)(2)损害赔偿责任(第95条第3项)(二)公司设立失败1、含义: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完成设立行为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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