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docx
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片面,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概括处境,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举行税前扣除时,应供给“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处境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处境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供给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处境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根本一致下,金融企业供给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供给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其次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赋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本金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举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本金,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根基,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裁减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裁减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片面,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调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裁减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片面,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片面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本金,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供给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本金、费用,由于各种理由未能实时取得该本金、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举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供给该本金、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22年度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