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法.docx
4页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区政府对各镇街(景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开展考核,区水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区审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文体广局等部门组成区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各镇街(景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我区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相对应,三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考核期内的每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镇街(景区)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区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在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各镇街(景区)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域上年度的自查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区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开展核查,对各镇街(景区)开展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在考核期内,有审计机关实施的水资源费审计结果的,应作为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区水务局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经区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镇街(景区)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区政府依据区考核工作组的评定结果,每年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街(景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各镇街(景区),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区考核工作组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 4 页 共 4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