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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条例的详细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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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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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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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反倾销条例的详细内容 《反倾销条例》分总那么、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附那么6章59条,下面是细致内容 反倾销条例 (2022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允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要挟,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举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其次章 倾销与损害 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识别不可怜况,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举行公允对比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本金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第五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识别不可怜况,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成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添置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添置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根基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允、合理的方式举行对比 倾销幅度确实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举行对比,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根基上举行对比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添置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对比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举行对比。

      第七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要挟,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举行 第八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十足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才能、出口才能,被调查产品的库存处境; (五)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要挟确实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揣测或者微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断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第九条 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得志以下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举行累积评估: (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疏忽不计的; (二)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举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可疏忽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第十条 评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举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举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 第十一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片面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摈弃在国内产业之外 在特殊情形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应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第十二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一致的产品;没有一致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好像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处境; (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 (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书应当附具以下证据: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举行审查,并抉择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在抉择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十七条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缺乏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抉择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立案调查的抉择,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 立案调查的抉择一经公告,商务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供给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其次十条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处境,举行调查 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供给陈述观法和论据的机遇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举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 商务部举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照实反映处境,供给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照实反映处境、供给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供给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阻力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正确信息作出裁定 其次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供给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商务部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值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供给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供给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供给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 其次十三条 商务部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其次十四条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抉择,并予以公告 其次十五条 初裁抉择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持续举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抉择,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抉择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抉择所依据的根本事实通知全体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其次十六条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主案调查抉择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终止;特殊处境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其次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疏忽不计的;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合持续举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片面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其次十八条 初裁抉择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以下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供给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供给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抉择确定的倾销幅度 其次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那么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抉择,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供给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抉择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抉择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抉择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其次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变更价格或者中断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采纳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阻力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持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要挟更有可能展现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采纳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抉择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抉择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采纳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断定的初裁抉择前,不得寻求或者采纳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苦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持续举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持续举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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