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责任保险知识课件.ppt
34页职业责任保险,,,,,内 容 导 览,职业责任保险概述,基础知识,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历史,,,,目前,在西方国家职业责任保险已成为普及性的保险项目,在责任保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中,不仅传统的医疗责任保险、工程设计保险有了可喜的变化,更有诸如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等新兴险种不断涌现,但是与之相比,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业务面比较狭窄职业责任保险始于1890-1900年间西方国家保险市场上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 1896 年,英国北方意外保险公司对药剂师开错处方的过失提供了职业损害保险,之后又发展了独立的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业务,但是职业责任保险真正得到全面、迅速的发展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采用上述方式承保,可使保险人能够确切地把握该保险单项下应支付的赔款,即使赔款数额在当年不能准确确定,至少可以使保险人了解全部索赔的情况,对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或可能支付的赔款数额作出较切合实际的估计 这种承保方式实质上是使保险时间前置了,从而使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较其他责任保险的风险更大,同时为了控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无限地前置,各国保险人在经营实践中,又通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作为限制性条款。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赔款发生制即索赔必须在保险期内提出,而不论事故在以前何时发生,因此,此类保险又称为“有追溯力的保险”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它的优点在于,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保险期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缺点是保险人在该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因为货币贬值等因素,受害方最终索赔的金额可能大大超过职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水平或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通常规定赔偿责任限额,同时明确一个后延截止日期事故发生制即保险人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事故,而不论索赔在何时提出从一些国家经营职业保险业务的惯例来看,采用以赔款发生制的承保方式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较多些,采用以事故发生制的承保方式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要少些职业责任保险的分类,(一)适用于工作与人体接触的专业人员,他们包括医生、护士、美容师等保单一般使用“失职(Malpractice)”术语二)适用与人体没有接触的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使用“错误和疏忽”名称职业责任,开业医生的职业责任,1. 医疗 过失,2. 违约,3.恐 吓与 殴打,医疗过失被定义为:一个理智和谨慎的医 生在相同情况下不会做的事,或者该做而 没做到。
开业医生除了要对自己的过失行 为负责外,还应对其雇员过失行为负责违约通常指医生未能实现治好某种疾病 或达到某种疗效的预期美国多数医疗 失职保险单都将违约列为除外责任在美国,外科医生在既未出现紧急情 况,又未征得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手术被看作是对病人的恐吓和殴打医院的职业责任,以前,医院只对有关管理和护理方面的过失 承担责任,对于医生等专业人员的过失不承担替 代责任但法院的一系列判案扩大了医院的责任 范围,如今,作为法人的医院,对其雇员的医疗 过失行为和管理工作等,都要承担责任医院应负责的对象有医生、护士、麻醉师、药剂师、管理者、勤杂工等律师的职业责任,律师 责任,律师面临的职业责任风险,主要是法律上 的职业过失造成职业过失的原因有二:,行政管理错误:通常是未在法定期间提 起诉讼、未将所需文件归档、证据遗 失等利益冲突:多产生于双重代表,即律师 既代表原告又代表被告,必然会造成 其中一方的利益损失会计师的职业责任,职业 过失,注册会计师必须熟悉公司法的一般规则 和出具审计证明的法律要求,因编制报 表错误造成客户、股东、债权人等相关 人士遭受经济损失,就将面临诉讼,此 类诉讼通常以侵权法为依据。
欺诈,会计师在参与编制和申报公开销售股票 的上市申请登记表,不得有欺诈行为, 否则将面临投资者的诉讼,其具体依据 是相关法规中的反欺诈条款会计师还有可能由于未能履约聘书中的 条款而面临违约起诉违约,建筑师和工程师的职业责任,对比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建筑师 和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稍有不同,既 对有契约关系的委托人承担责任,同 时还要对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承担责任 建筑师和工程师主要对工程设计错误和施工 监督失误承担法律责任合同与侵权法,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职业责任保险主要险种,美国: 医疗失职保险(事、赔) 药剂师责任保险(事、赔)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事、赔) 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赔) 建筑师和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赔) 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错误和疏忽保险(赔)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赔),中国: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赔)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赔) 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赔)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赔) 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赔),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医疗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 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发展,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目前尚在萌芽阶段。
1999年1月1日起, 把云南作为试点, 以政府命令的形式率先全面推广医疗责任保险, 全省县以上医疗机构承保率一度达到78%;2002年9月1日开始,医疗责任保险以统保的形式在上海全面推行;2003年11月,深圳市卫生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了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合作协议;从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将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全市700多家公立医疗机构将统一进入保险合同期以上的事实说明,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还处于新生阶段,投保率还很低,大部分医院尚处在观望、怀疑或拒绝阶段,医疗机构对投保医疗责任险的认识不够,热情不高医疗责任保险,一、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医疗责任险是责任保险史上比较现代的一个险种医疗责任保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五六十年代在欧美发达国家中迅速发展,至70年代已初步形成比较健全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不少国家已将其列入法定保险范畴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阻碍因素,,(一) 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 按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规定,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 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鉴定书、裁决书等材料多数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认为, 一旦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事故, 就等于向社会公开了医院的隐私, 会影响医院的年终考核和评级、声誉、品牌以及医生的职业前途,给医院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 现行医疗体制上的障碍 首先, 国家财政支持下的公立医院的财务部门对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的支出如何计入成本一直有争议, 因此医疗机构对保险费的支出有不情愿的态度其次, 与国外医疗同行比较, 国外医疗责任保险一般都实行个人强制投保,这是其行业协会的明确规定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费用实际上是由医疗机构承担了保险费的支出再次, 目前的医疗责任保险以自愿为前提, 医疗机构的态度冷热不一, 医院不积极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给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造成尴尬局面三) 险种设计缺乏技术和数据支持,医疗责任保险不能全面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建立医疗赔偿制度, 只实行医疗责任保险是不够的,同时还应配套实行医疗意外保险, 这样的赔偿机制才能全面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解决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PICC已经注意到这一保险要求, 在2003年开始实行的条款中加入了附加险医疗意外保险2. 保费计收方式不合理, 有待改进 医务人员保费原则上由医务人员个人负担, 但事实情况是, 医疗事故的多少与就诊人次存在正相关关系, 而一般地根据医院病床数和不同风险岗位的医务人员数交纳,专业分类上虽然比较简单, 但没有真正体现职业风险 并且投保要交纳高额保费,保费往往比不参加保险时的赔偿金额还要高,让投保人感觉不划算。
四) 保险公司竞争不够 由于受到当地政府的行政权力的影响, 承担医疗责任险业务仅限于当地有限的几家保险公司, 例如北京地区仅限于人保和太平两家保险公司, 上海仅限于人保公司, 医疗责任险的市场化还未具规模国外医疗责任保险模式 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国外不同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的形成与其医疗卫生体制密切相关如美国绝大部分的医院都是私立医院,医生大部分都是自由职业者,因此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由医院和医师自己购买英国的医疗服务属于福利性质,医院投入和支出主要是靠政府投入,医院和医生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支付国外医疗责任保险是从上世纪70 年代开始大规模推广的,在适应本国个性化之医疗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一是自保型,以美国为代表医疗责任保险由医院和医生自己购买 二是政府投保型,以英国为代表医院和医生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支付 三是团体入保型以日本为代表日本医学协会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对已参加保险的会员医师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构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新模式,,(2)建立具有高度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使之成为处理医患纠纷的主渠道,这对全国医患纠纷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意义1)这种模式的主要做法是: 强制投保: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医务人员都应投保,否则不发给或吊销执业许可证; 公立医疗机构的投保由政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各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则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按比例承担; 分级组建医疗责任保险处理中心,成为专业处理医患纠纷的调解处理机构; 建立保险、医疗行业间的医疗事故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进行数据交换,为浮动费率积累价值数据,借鉴国外医疗责任保险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构想是:建立政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三方共同出资的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三、促进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对策建议,(一) 完善医疗责任险立法, 适时推行强制投保 确定医疗责任险运行规范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借鉴美国专家责任保险的做法, 加强立法, 将医疗责任险运行的模式、机制、原理写入保险法,并将通过强制性医疗责任险进行医疗赔偿细则写入民法,那么出现医患纠纷时, 患者会自觉依据法律通过保险公司领取经济赔偿, 而不会与医院纠缠一旦加强立法,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会提高保险意识, 自觉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借用法律的强制性, 在适当的时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强制投保是最为可行的措施二) 保险公司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 大力推广医疗责任保险; 同时还须开发出适合医院内不同诊疗病人需求的医疗意外保险,通过医疗赔偿制度的实施, 缓解医患矛盾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计算也可以借鉴美国计算方式, 保费随着医务人员执业中出现的差错率而定; 可以考虑根据被保险人以往的保险事故发生情况来厘定保险费对有不同需求者开设不同档次的保险等,尽可能使医疗单位以较低成本获得较高回报三)政府介入, 改善运营环境 政府除了出台降低保险业税负、把医务人员的保费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等优惠政策外, 还应积极推进医疗体制改革, 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收入水平, 激发医疗界投保的积极性。
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还应积极打造“医疗纠纷报告系统” “保险资源信息平台”, 以行政手段推动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所需数据的积累和分享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起步于1999 年,人保、平安均开展了此项险种业务2000 年7 月20 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大华、长江、立信等9 家会计师事务所当场签下总保额5200 万元的合同, 成为我国首批投保这一新险种的会计师事务所然而,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各家会计师事务所很热烈的响应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例, 一年多来发展了200300 家客户, 仅占全国4600 家会计师事务所总量的约5%一、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现状,,1923年,世界上出现了第一份会计师责任保险,并在欧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