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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编物权(法考学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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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亦***
  • 文档编号:213076946
  • 上传时间: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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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二编物权(法考学习笔记大纲简版)院 系: 姓 名: 学 号: 学习时间: 指导老师:民法第二编物权UK物权法基本原理物的特征• 须存在于人体之外(特殊:死者尸体,遗骸属于物);•是有体物(特殊物:电热声光);• 支配权(风月雷电不是物);• 有独立性(楼房里的电梯不是物);• 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 特定性(海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交付)• 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如自行车,机器设备等;•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善《民法典》第224条• 主观要件:要有交付的合意• 客观要件:要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的移转• 不动产(登记)• 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 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原物与孳息• 天然孳息• 动物生蛋;• 植物结果实;•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 由所有权人取得;• 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时,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收益,如射幸孳息:彩票,抽奖,保险;•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时按交易习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条信息存续期间所生的收益,其中的孳息与自然增值仍 属个人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其他收益才属夫妻共同共有;• 归属原则•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 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物与从物• 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如空调与摇控器;• 注:房屋和车位不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二者是独立的物,可以分开单独转让•货币• 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特殊种类物,其占有和所有权不可分割;物的效力• 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不论如何辗转,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善意取 得而阻断追及效力)• 排他效力•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两个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优先效力•物权对债权优先,物权相互间优先• 民事主体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承担 民事责任物权类型•自物权(所有权)• 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所享有的物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 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 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 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优先效力• 原则•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得到实现,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于债权•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清偿顺位• 卷民法典414• 抵押权已经登记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可参照;• 动产担保物权顺位•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 后确定清偿顺序;• 善民法典415•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人 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蓉民法典416•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尊民法典456•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先设立质权或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 冬民法典456• 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抵押权• 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留置权优先 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 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质权、抵押权• 原则: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 特别规则• 先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后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零民法典414•同一动产并存质权、抵押权:先公示(交付、登记)>后公示(交付、登记);• 基民法典415• 买卖动产时,为担保转让价款所设立(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动 产买受人以该动产设立的抵押权、质权;• 琴民法典416• 质权人转质,无论承诺转质还是责任转质,转质权均优先于质权;• 基民法典434法院应支持情形•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动产,为担保价 款债权或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 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 罗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57• 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 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为担保物权或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 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 风民法典57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民法典807• 构成要件• 发包人与承包人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仍未支付到期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适宜折价或拍卖;•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或未竣工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 行使方式• 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归承包人所有,优先抵偿到期工程价款;• 承包人亦可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并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到期工程价款;• 效力• 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的不动产抵押权 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承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等;• 期限• 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18个月,自发包 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日起算;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善九民纪要125、126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所购房是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消费者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50%,从宽认定;• 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九民纪要127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买受人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 积极行为;• 其他合理客观理由未办理过户登记的;物权保护• 确认物权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如借名买房;• 物权请求权• 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未受到妨害也不存在受到妨害的可能性时,物权人不享有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派生的权利,性质上属于救济权• 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分类• 返还原物请求权• 善民法典235•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不动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动产• 特殊动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普通动产• 一般情况:3年诉讼时效;• 特殊情况:2年除斥期间;• 排除妨碍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效力• 被请求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费用承担• 原则上应由妨害人承担;•因自然力造成妨害的,双方合理分担;• 清除危险请求权• 可能妨害物权,权利人可请求消除危险;• 效力• 消除危险;• 消险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被请求人负担;• 行权方式•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 不适用诉讼时效(未登记的动产物权除外);物上请求权(要物不要钱)•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请求人为占有物被侵夺的占有人;• 必须自占有被侵夺日起1年内行使;• 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侵占发生日起算,1年除斥期间;• 排除妨碍请求权• 占有被妨害;• 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超越正常容忍限度;• 提出请求时,妨害仍在持继中;• 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 被请求人为对不法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债权请求权(要钱不要物)• 以债权受侵害为前提,恢复被损害的利益,通常以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赔偿损失, 原则上一般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适用诉讼时效;所有权所有权取得•原始取得• 又称权利新生,是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或意思而取得,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某物的所 有权• 如:先占、孽息,劳动生产,善意取得,拾得,发现,添附,征收等;•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或意思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 如:合同,继承或受遗赠;物权变动•规则• 卷孟宪贵之民法精讲• 公示原则• 不公示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交付• 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登记•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芸《民法典》第218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时发生效力• 善《民法典》第214条•基于法律行为类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抛弃,捐助;•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设立公司协议;物权变动公示手段(生效要件)• 不动产以登记• 公示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流转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登记机构应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 情形:借名买房;• 原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效力:申请人自异议登记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权利人可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效力:不阻却债权与物权,仅阻却善意取得的发生;• 预告登记•情形:解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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