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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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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word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 - - - -国际经济法学问点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特点1 、主体的普遍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2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1) 公平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治理或管制的关系(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3 、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三个层次:⑴ 调整公平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⑵ 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治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⑶ 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就〔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就国家经济主权原就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益,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 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该原就是国家主权原就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表达, 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经济主权原就的主要内容:(1)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精选名师 优秀名师 - - - - - - - - - -第 45 页,共 45 页 - - - - - - - - - -(2)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治理监督权 ;(3)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 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益,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5) 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公平的参与权和决策权;经济主权原就的意义:(1)它是各国特殊是进展中国家用以爱护自身的国际经济权益、抵抗外来干涉的法律武器;(2)它是各国间进行正常的友好交往,进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3)它是建立一个符合广大进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石;〔 二〕 公正互利原就公正互利原就是主权公平原就和公平互利原就的重大进展;公正互利原就的要求 :(1) 主权国家在相同层面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均为公平主体 ;(2) 各国有权自主参与国际经济规章的制定、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 自主治理涉外经济活动 ;(3) 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和治理涉外经济活动的结果 , 对国际经济法的全部主体不但是公平互利的 , 而且是公正互惠的,并且,国际经济法的全部主体均公正共享由于其参与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利益;其次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论 〔 略)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一〕1964 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这两部海牙公约目的在于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 但存在以下缺陷: ①公约接受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法原就, 未考虑英美一般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就; ②缺乏对进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③内容较繁琐, 有些概念晦涩难解;由于以上不足,参与的国家也并不多,影响有限;〔 二〕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年, 62 个国家的代表参与了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中文简称《 1980 年维也纳公约》,英文简称 CISG〕;CISG于 1988 年 1 月 1 日对包括中国在内的 11 个国家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达成的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统一实体法条约;1. CISG 的结构; CISG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 101 条,第一部分为 CISG的适用范畴以及总就 (第 1-13 条);其次部分关于合同的成立 (第14-24 条);第三部分为货物买卖 (第 25-88 条);第四部分为最终条款 (第 89-101 条);2. CISG 的适用范畴;(1) 缔约国中营业地点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即,以 “营业地标准”而非国籍判定合同的国际性;(2) 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 就由国际私法规章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国际私法规章” 应当被懂得为是对法院有拘谨力的国际私法规章;(3) 适用于货物买卖;所谓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4) 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益、义务;CISG不适用于以下买卖交易 :①购买供私人、 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②经由拍卖的买卖; ③依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⑤船舶或飞机的买卖;⑥电力的买卖;此外, CISG 不适用于以下非买卖交易:①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②由定购方保证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公约未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1) 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 买卖合同对售出货物的全部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包括两个问题 : ①货物全部权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时间和条件问题; ②买卖合同是否能够切断第三人对已售出的货物原来所享有的权益问题;(3) 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的责任问题; 这种责任称为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注: 凡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3. CISG 的性质;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商定不适用 CISG,即可以排除 CISG 的适用;但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形下, CISG 将自动地、强制性地适 用于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假如缔约国就 CISG关于合同形式问题的规定 作出了保留, 该保留是强制性的, 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商定予以更换; 除此之外,CISG的其他条款都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更换;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 国际贸易术语的成文惯例这类成文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1. 《1932 年华沙—牛津规章》2.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1941 年修正本》3.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就》〔 二〕 国际货物买卖的其他惯例国际贸易术语的成文惯例是各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可以挑选适用的贸易 惯例;除此之外, 国际上仍存在一些只有特定货物买卖合同可以挑选适用的贸易惯例,如英国诸多国际贸易协会就粮食、 原材料等初级产品的买卖制定的一系列示范合同,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就机械设备、 成套设备买卖所制定的一系列示范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1. 大陆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2. 英美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3. 中国的货物买卖法;其次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形式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形式主要有三种, 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以行为表示;依据 CISG第 11 条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但按第 12 条的规定,假如一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对公约第 11 条、第 29 条及其次部分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保留, 就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 变更或终止依该国国内法的要求, 必需接受书面形式; 当事人不得减损或转变这项保留的效力; 中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 对上述各项规定提出了保留;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 要约1.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CISG第 14 条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向非特定的人提出的缔约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 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一方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②要约的内容必需特别确定,即它必需至少含有货物的名称、 数量和价格这三个要素 (公约 14 条);③要约必需说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应承担其约束的意思;2. 要约的有效时间;要约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 要约的撤回;一项尚未生效的要约,即使注明是不行撤销的,均可撤回,其方法是将撤回通知先于原要约或至少与原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4. 要约的撤销; CISG第 16 条规定,一项已经生效的要约,可由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前予以撤销, 其方法是将撤销通知在承诺通知尚未发出以 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在以下情形下, 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载明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说明是不行撤销的; 或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任该要约是不行撤销的, 而且已本着对其信任行事;5. 要约的失效; 显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要约即对要约人失去效力: ①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②要约未规定有效期限时, 要约可望得到答复的合理时间已过;③要约人有效地将要约撤销;④受要约人将拒绝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二〕 承诺1.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需具备如下条件:① 承诺要由受要约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做出;② 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样;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④承诺必需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承诺的方式包括两种: 一是声明 〔 即通知 〕 ;二是依据要约的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以行为表示承诺;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承诺;2. 承诺的生效时间; CISG第 18 条规定,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从该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但受要约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或一段合理时间之内将通知送达要约人; 以行为的方式表示的承诺, 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但该承诺行为必需在要约的有效期限或一段合理时间之内作出; 对于口头要约, 除当事人另有商定者外,受要约人应立刻承诺;3. 逾期承诺的效力; CISG第 21 条规定,因发送迟延而导致的逾期承诺原就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为有效; 因邮递耽搁而导致的逾期承诺原就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要约已失效;4. 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的效力; CISG第 19 条规定,受要约人在表示承诺的答复中对要约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 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畴或解决争端等条件作出添加、 限制或其他更换,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内容, 属于对该要约的拒绝, 并构成新要约或反要约;但是, 假如表示承诺的答复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要约内容, 就该答复仍构成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差异;5. 承诺的撤回; 依据英美法, 承诺通知在其发出时起即生效, 因而承诺不涉及撤回的问题; 依据大陆法和 CISG的规定,承诺通知在其送达要约人之前 〔 即生效之前 〕 可以撤回,其方法是将撤回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实体法规章一、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 卖方的义务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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