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doc
8页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A1 06.81 就本协定而言, “知识产权”一词系指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所提到的所有类别 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和邻接权 商标权 地理标志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 版权和有关权利 06.85 协议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A9 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 1 至 21 条及其附录的规定 但公约第 6 条之二(作者所享有的精神权利)除外 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A10 计算机程序,应根据伯尔尼公约作为文字作品来保护 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汇编,应作为智力创造加以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 料本身,并不应损害数据或资料本身的版权 出租权 A11 至少在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方面,各成员应给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 许可或禁止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一成员对电影作品可以不承担此义务,除非这种出租已实质性地损害了 专有复制权 对计算机程序,如该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时,此义务不适用于 计算机程序的出租 出租权 A11 至少在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方面,各成员应给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 许可或禁止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一成员对电影作品可以不承担此义务,除非这种出租已实质性地损害了 专有复制权 对计算机程序,如该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时,此义务不适用于 计算机程序的出租 出租权比照适用于唱片制作者以及任何其他对唱片享有权利者 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应自该录制或表演发生当年年底起, 至少持续到第 50 年年末对广播组织者的保护期限应自广播当年年底 起,至少持续 20 年 商标 可保护的客体 A15 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 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文字、字母、数字、图形和色彩)如果标记缺乏区 分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固有特征,各成员可依据有关标记在使用后获得的显著性决定是否予以注册各成员可要求,这些标记应是在视觉上可以 感觉到的 第1款不应理解为阻止成员以其他理由拒绝商标的注册,只要这些理由 不违反巴黎公约的规定 各成员可以把使用作为获得注册的前提然而,一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 是申请注册的一项条件不能仅仅因为自申请日起三年期满前商标未使 用而驳回一申请 拟使用一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 各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立即在注册后公布该项商标,并应给予请求撤销注册者以合理 的机会。
此外,各成员可以提供对商标之注册提出异议的机会 权利的范围 A16 排他权:制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将相同或类似的标记 使用与其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若这种使用可 能会产生混淆 巴黎公约第 6 条之二应比照适用于服务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 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领域为公众所知晓的程度,包括该商标因宣 传而在该有关成员获得的知名度 巴黎公约第 6 条之二应比照适用于与已获得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 相似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权利的例外 A17 各成员可对商标所赋予的权利规定有限制的例外,如说明性词语的合理 使用,只要这些例外考虑到了商标所有人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商标的保护期限 A18 商标首次注册及其每次续展的期限不得少于 7 年商标的注册应可无限 期地续展 06.16 商标使用的要求 A19 如果使用是维持注册的必要条件,只有在至少连续 3 年未使用后才可取 消注册,除非商标所有人提出有效的理由说明存在着使用该商标的障碍在受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另一方使用该商标应视为为保留商标注册而 使用商标 商标的许可和转让 A21 各成员可对商标许可和转让规定条件,但这应理解为不允许商标的强制 许可,而且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把商标连同或者不连同其所属的企业 转让。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的保护 A22 “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 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在地理标记方面,各成员应为有利益关系的各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阻止: 用任何方式在标示和说明某一货物时指示或暗示该有关货物来 源于一个非其真实原产地的地理区域,从而在该货物的地理来源方面误导公众 任何构成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意义下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使用 地理标志的保护 A22 如果一商标包含一个商品的地理标记,或者由地理标志组成,而该商品并非来源 于该标志所表示的地域,并且如在该商品的商标中使用这一标记会使公众对其 真实的原产地产生误解,则该成员在其立法允许应当依职权或经有利益关系的 一方请求,拒绝该商标的注册或撤销注册 这种保护应可适用于虽在字面上表明了商品来源的真实领土、地区或地方,但却 虚假地向公众表明该商品源于另一领土的地理标记 在葡萄酒有多个同音或同形的地理标志的情形,应当对每一个标志给予保护 为了便利对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就 建立一种多边制度举行谈判,使参加该制度的成员中有资格获得保护的 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通知和登记。
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A24 如果一成员的国民或居民在该成员的领土内,在商品或服务方面连续使 用另一成员用以识别葡萄酒或烈酒的某一地理标志,在 1994 年 4 月 15 日以前至少已有 10 年,或者在该日以前的使用是善意的,则本节的任何 规定并不要求该成员制止其国民或居民在相同或有关的商品或服务方 面继续以同样方式使用该地理标志 如果在某一成员按照第六部分规定适用这些规定以前,或者在地理标志 在其来源国获得保护以前,某一商标已经善意地提出申请或者获得注册, 或者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善意使用而获得,则为实施本节规定而采取的措 施不应因该商标与某一地理标志相同或类似,而损害商标的注册资格或 商标注册的有效性,或者损害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如果任何其他成员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某一地理标志,与某一成员在其 领土内以普通语言中惯用的词语作为此类商品或服务的普通名称相同, 则本节的任何规定并不要求该成员适用本节的规定如果在世界贸易组 织协定生效之日,任何其他成员关于葡萄树产品的某一地理标志,与某 一成员在其领土内存在的一种葡萄品种的惯用名称相同,本节的任何规 定也不要求该成员适用本节的规定。
本节规定决不应损害任何人在贸易中使用其姓名或者其业务上前任的姓名的权利,但如 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这种姓名,则应除外 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 A25 各成员应当规定保护独立创作而且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工业品外观设 计各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如果与已知的外观设计或者已知的外观 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显著区别的,则不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外观设计 各成员可以规定,这种保护不应延及主要是根据技术或功能的考虑而作 出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权利人的权利 A26 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应当有权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 意而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载有或体现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复 制品或者实质上是复制品的物品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 A26 可享有的保护期间至少为 10 年 可获得专利的客体 A27 在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是新颖的,包 含创造性,并且能在产业上应用的,都可以获得专利专利的获得和专 利权的享有,不应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还是本国生产 的不同而受到歧视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A27 只要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并且能在产业上应用 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A27 各成员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 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制止某些发明在其领土 内进行商业上利用的,可以将这些发明排除在可享专利性以外,但是以 这种除外并非仅仅因为法律禁止这种利用为限。
各成员还可以将下列各项排除在可享专利性以外 医治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 植物和动物(微生物除外),和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 的方法(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除外)但是,各成员应当 规定依专利或依有效的特别制度,或依二者的结合,保护植物的 品种本项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后 4 年应予以 审查06.7 专利权人的权利 A28 专利应当授予其所有人以下列排他权 在专利的主题是产品的情形,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的同意而 进行下列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为这些目的而进 口该产品; 在专利的主题是方法的情形,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的同意而 使用该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为这些目的而进口依 照该方法直接所获得的产品 专利所有人还应有权转让或者依继承而转移该专利,以及订立 许可合同 专利权的例外 A30 各成员可以对专利所授予的排他权规定有限的例外,但是,在顾及第三 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只要这种例外不会不合理地与对专利的正常利用 发生冲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 A31 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当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考虑。
这种使用,只有在使用前,意图使用的人曾经努力按合理的商业条款和 条件请求权利持有人给予许可,但在合理的期间内这种努力没有成功的, 才能允许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形,或者在公共 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成员可以放弃这一要求然而,在国家处于紧 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只要合理可行,仍应尽快通知权利持 有人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如果政府或订约人未经专利检索, 即知悉或有明显的理由应知政府或者为政府使用或者将使用某有效专 利,则应迅速通知权利持有人; 这种使用的范围和期间应受许可使用的目的的限制,并且在半导体技术的情形,只能限于为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用于经司法或行政程序 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 这种使用应当是非独占性的; 这种使用不得转让,但与享有这种使用的企业或者商誉一起转让的不在此限; 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当主要是为了供应给予许可的成员的本国市场; 在对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给予足够保护的前提下,如果以及在导致这种 许可的情况已不存在,并且不大可能再发生时,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即终 止主管机关接到怀有此种动机的请求后,有权对这些情况是否继续存 在进行审查; 应当根据每一案的情况,并考虑许可的经济价值,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报酬; 有关这种使用的许可决定的法律有效性,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者受到 该成员内明显更高一级机关的其他独立审查; 有关对这种使用支付报酬的决定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者受到该成员内明显更高一级机 关的其他独立审查; 如果允许这种使用是对经过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给予的补救,各成员没有 义务适用(b)项和(f)项规定的条件。
在这种情形,在确定报酬的数额时可以将纠正反竞争 行为的需要考虑在内如果以及在导致这种许可的情况可能再发生时,主管机关有权拒 绝终止这种许可; 如果这种使用的许可是为了允许利用一项专利(第二专利),因为利用该 项专利就不能不侵犯另一项专利(第一专利),则应适用以下的附加条件: 与第一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声称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的权利要 求中声称的发明应当包含具有相当大的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 第一专利的所有人应有权以合理的条件依交叉许可使用第二专 利的权利要求中声称的发明; 除与第二专利一起转让外,就第一专利许可的使用是不可转让的 专利权的撤销和丧失 A32 对撤销或取消专利的任何决定,均应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A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