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保(备案)N456号.docx
1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人保(备案)N456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22版) (2022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核打定案, 编号:人保(备案)[2022]N456号)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其次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遍教导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置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以下处境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受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供给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导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担心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好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好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好隐患,而未实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供给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好标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加入教导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举行必要的安好教导,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好措施; (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承担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置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加入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加入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留神;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察觉,但未根据实际处境实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察觉学生行为具有危害性,但未举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欺凌、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好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察觉或者知道,但未实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养护而发生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遇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赋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商定也负责赔偿: (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加入各项比赛,或者在加入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商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以下理由造成被保险人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担心全, 仍持续使用; (四)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置的活动宣布终止,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 (五)学生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六)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值防卫行为除外; (七)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八)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奇怪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九)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治措施并无不当的; (十)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十一)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成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二)战役、类似战役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可怕活动; (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受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受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学生在被保险人安置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遭遇人身伤害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限额 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实时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歼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照实告知的处境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受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供给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实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供给。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苦求后,应当实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繁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苦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谈判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苦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回复保险人就学生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处境提出的询问,并照实填写投保单和供给全部在册学生名单 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抉择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受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受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教导工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切、保护、教导学生,使其遵纪守法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举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应加强安好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制止或裁减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商定的处境举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释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理应专心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商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商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片面的损失不承受赔偿责任 其次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学生名单发生变动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抉择是否持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实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学生人数变动幅度在全校学生人数的5%(含5%)以内的,可以不增减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应在新增学生报到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如变动幅度超过上述比例的,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被保险人事先未实时通知保险人办理上述批改手续的,如新增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其次十一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理应: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裁减损失,否那么,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二)立刻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理由、经过和损失处境;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实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理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片面,不承受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实时知道或者应当实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养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辅助保险人举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阻力保险人举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理由或核实损失处境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片面不承受赔偿责任。
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苦求时,应立刻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商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受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供给其所能供给的资料和辅助 其次十三条 被保险人得知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实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供给有关文件,并赋予必要的辅助 对因未实时供给上述通知或必要辅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其次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苦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损失清单、事故证明、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供给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理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商定的单证供给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处境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片面不承受赔偿责任 其次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