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二).doc
8页建设工程承包合(二)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 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出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 24 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设计变更 第25条 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 26 条 确定变更价款发生第 25 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 30 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七章 竣工与结算 第27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 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 28 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 15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 29 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10 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险期满后 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 30 条 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完工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 31 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 32 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九章 其它 第33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 34 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 35 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 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 36 条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 37 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 10 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 38 条 保险(如有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 15 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 10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 40 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1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____ 代理人:____ 法人住址:___ :____ 乙方:____ 代理人:____ 法人住址:___ :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