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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中立选择包括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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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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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商务法中立选择包括哪些 1.请详细论述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包括哪些 1、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采取中立的态度,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根据技术发展选择采取新的或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鼓励新技术的采用和推广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开放的、全球性的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制环境电子商务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以利于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 但是,在电子商务法的起草过程中不应偏重任何技术手段例如,电子商务法不应当确定一种相当于任何一种书面文件的计算机技术等同物;相反,电子商务法只需要提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作为标准 任何数据电文,不管采用什么技术,一旦到达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技术中立原则还意味着,电子商务立法必须考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趋势,为新技术的采纳留有余地,或者不应排斥对新技术的采纳,以适应电子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的新发展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所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市场导向原则,消费者应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

      该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的,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现行的法律都是以纸质文件为根底而订立的,而电子商务中的各种信息都是存储在磁介质上,一旦电子商务出现法律问题,在适用现行的法律时,因为磁介质信息不同于纸质文件,难以产生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就会为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和困惑,故在电子商务法中应实行作用等同原则 这一原则的出现为电子商务适用现行法律扫清了障碍,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持如各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证据与传统书面证据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5、国际协调原则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尽量采纳一套国际上可承受的规则,以便排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是无地域界限或超国界的商业方式,因此,它比传统商业活动更需要采取统一规则 在这方面,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率先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为电子商务立法基本原则统一奠定了根底事实上,之后许多国家立法均采纳了示范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应当尽量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这样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规范与世界接轨与此同时,吸收其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既可以防止走弯路,同时也可以减少磨擦和规则冲突,使我国立法一开始就融入到全球电子商务大环境中 6、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所谓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指导思 2.请详细论述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包括哪些 1、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采取中立的态度,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根据技术发展选择采取新的或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鼓励新技术的采用和推广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开放的、全球性的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制环境电子商务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以利于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 但是,在电子商务法的起草过程中不应偏重任何技术手段例如,电子商务法不应当确定一种相当于任何一种书面文件的计算机技术等同物;相反,电子商务法只需要提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作为标准 任何数据电文,不管采用什么技术,一旦到达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技术中立原则还意味着,电子商务立法必须考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趋势,为新技术的采纳留有余地,或者不应排斥对新技术的采纳,以适应电子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的新发展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所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市场导向原则,消费者应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该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的,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现行的法律都是以纸质文件为根底而订立的,而电子商务中的各种信息都是存储在磁介质上,一旦电子商务出现法律问题,在适用现行的法律时,因为磁介质信息不同于纸质文件,难以产生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就会为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和困惑,故在电子商务法中应实行作用等同原则 这一原则的出现为电子商务适用现行法律扫清了障碍,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持如各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证据与传统书面证据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5、国际协调原则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尽量采纳一套国际上可承受的规则,以便排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是无地域界限或超国界的商业方式,因此,它比传统商业活动更需要采取统一规则 在这方面,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率先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为电子商务立法基本原则统一奠定了根底事实上,之后许多国家立法均采纳了示范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应当尽量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这样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规范与世界接轨与此同时,吸收其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既可以防止走弯路,同时也可以减少磨擦和规则冲突,使我国立法一开始就融入到全球电子商务大环境中 6、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所谓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指导思想 3.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与立法原则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有的学者认为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而有点学者认为是在承受用户的要求下,通过处理(包括数据压缩)和存储数据的电子装置远程提供的有偿服务;联合国贸法会认为为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欧盟在《关于电子商务的指令》将其规范范围界定为通常应特定服务获取者的单独要求,通过电子手段远程提供的一切有偿服务。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的任何一笔交易包含物资流,信息流和资金流 物流一般仍通过传统的经销渠道(能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的产品和服务除外),所以这一部分可通过传统的民商法来调整 资金流包括付款,转账,兑换等过程,这一部分就涉及到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电子转账等,需要制定新的法规予以调整 信息流应该是电子商务法的主要规制对象,这一部分包括电子合同,安全认证,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这一部分应该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是以电子方式交易而形成商事法律关系中的资金和信息流转关系以及物资流关系而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包括:(一)、最低限度调整原则:该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和媒介和技术中立性原则 由于电子商务为传统商务的新发展,意思自治为商事交易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电子商务立法应是鼓励电子商务的交易而不是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媒体中立是指电子商务不因采用电子形式而影响起法律效力,但也不应受到优惠待遇 技术中立是指对交易的技术手段应一视同仁 此原则在鼓励技术的进步 因为技术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二)、国际性与独特性相结合原则: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再是一国的,而是全球性的问题。

      所以近年来各国试图统一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是一例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坚持这一点但是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与商事习惯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在制定电子商务法要考虑我国的国情,但是我们一定不能过分的强调国情 否则我们的电子商务法就会成为不能调整电子交易的法律三)、鼓励行业自律原则: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仅靠一步电子商务法来解决所有的问题是可笑的,而且电子商务的技术的日新月异而导致的新的法律关系的迅速出现不可能要求迅速制定新的法律,这时行业自律就非常重要 4.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1、功能等同原则 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2、媒介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术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开展区别对待。

      4、最小程度原则 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5.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1.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 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中都有表达,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公布指南》的说明,《示范法》依赖一种有时称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到达这些目的或作用 应当注意到,关于所有上述书面文件的作用,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到达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示范法》第6至8条内含的功能等同法是针对“书面形式”、“签名”和“原件”等概念的我国《电子签名法》也采用了功能等同法,如该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媒介中立原则(media neutrality)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公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 然而,《示范法》注重的是“无纸”通信手段,除非《示范法》有明文规定,它无意改变有关用纸张开展传递的传统规则在起草UECIC草案的过程中,工作组也认为,本着不偏重任何媒介的原则,对网上交易采用的方法不应有别于对纸面环境中同等情形所采用的方法 媒介中立原则是与功能等同原则相联系的原则。

      有观点认为这两个原则是相同的,即“对于基于纸质文件所开展的交易与基于电子通信方式所开展的交易应该平等对待,不应该对其中一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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