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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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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总则,1.介绍一下合伙企业的分类 一般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一)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相关内容】,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案情简介,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解析,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二)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所有以合伙人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4、出质,3.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第22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23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出质,第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补充,1.出质:即质押,是担保方式的一种 2.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3.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则不属善意之情形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1.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34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19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3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竞业和自我交易,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33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三)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可以归纳为: 约定→商定→按出资比例→平分,案例1,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元、3万元和2万元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合伙协议中有关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下列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甲、乙、丙合伙人分别按50%、30%和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甲、乙、丙合伙人分别按20%、30%和5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甲、乙、丙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D.甲、乙、丙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丙不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解析,根据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第41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2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3.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知识点的分析:,(1)清偿的标的必须是到期的债务; (2)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3)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清偿;,(4)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5)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亏损分担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6)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案例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A.对内对外承担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安份责任,案例3,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吗?,(六)退伙,1.退伙条件 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46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当然退伙,第48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53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继承,第50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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