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国际法视野中的战争赔偿及历史演变.docx
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试论国际法视野中的战争赔偿及历史演变 论文关键词 国际法 战役赔偿 历史蜕变 论文内容提要 战役赔偿是人类自有战役以来就已经展现的一种现象,只是到18世纪以后才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规定两次世界大战在模范战役赔偿问题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战役赔偿的内涵、目的、赔偿方式等都与此前有了较大的识别进入20世纪后期,国际法在强调国家赔偿的同时,更提防加害国对受害者个人的补偿,从而使战役赔偿的解决朝着更为人道、对加害方的责任追究更为广泛的方向进展 一、国际法的诞生与战役赔偿 就一般意义来讲,战役指的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为了解决阶级与阶级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不同的国家集团之间的冲突所采取的一种最高的斗争形式战役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不过是政治的延续,是战役的发起者为了达成其所追求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对比极端的手段发生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战役不管持续多久,总得有一个终止,此时,战胜的一方就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战败的一方通常处境下,处于战胜一方的国家要向战败方提出各种各样的赔款或赔偿要求这种做法,首先是在有关国家终止战役的和谈实践中得到表达,继而,这种惯例便逐渐地成为人类战役规矩中的成文规定。
战役赔偿的事实很早就有就中国而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征战中,就有了失败方向告成方支付“赔偿”的现象秦统一中国后的数千年里,总的来讲中原王朝多处于强势状态不过在中原王朝对比衰弱的时候,周边的少数民族政权往往趁虚而入,即使不能入主中原取而代之,也常诉诸战役的形式,通过达成条约或协议,变更着强弱关系如到南宋时期,宋金开战,结果南宋被迫讲和,在被史称为“绍兴和议”的协议中,南宋除了向金称臣、割让土地外,也有向金“岁贡银25万两,绢25万匹”的赔偿规定,这种赔偿已接近近代意义上的战役赔偿了 在欧洲,连绵不断的战役也导致了种种战役赔偿的形式除了一般意义上战败方向告成方所作的实物或金钱赔偿外,有时是势力较弱的一方在尚未失败的处境下,为了不至于进一步引火烧身,便自动做出赔偿发生于1475年的英法战役便是这种处境,当时的英格兰国王爱德华四世为了反对法国干扰其国内的王位之争,便出兵法国双方虽未曾交战,但法国方面为了制止战役,还是以爱德华撤军作为前提,向英国做出巨额赔款 古代中国和西方世界虽然有关于战役赔偿的事实存在,但这与近代民族国家形成后的战役赔偿是有所不同的 近代意义上的战役赔偿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
国际公法的产生是以1618~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役”终止后,各国通过谈判所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作为标志也正是这个条约才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国家主权观念确实立,并在真正意义上产生了近代的国际关系以及调整国际关系间的一系列准那么 国际法在其形成过程中,就把解决战役及其相关问题作为其重要的内容在欧洲“三十年战役”中所展现的最有影响的国际法著作,便是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发表于1625年的《战役与和平法》此书虽然是以模范战役行为作为主线,但却一向被视为是把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奠基之作此后,有关国际法的论著大量问世,经过漫长岁月的不断充实,到18世纪末,“国际法”的概念逐渐被采纳 由于国际法是识别于国内法的普遍规矩,因此,在国际法被采纳的过程中,一向存在着对国际法地位的不同熟悉,展现了“二元主义”和“一元主义”之争二元主义”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分开的、相互独立的法律秩序,其所调整的事项极不一致而“一元主义”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是属于同一法律体系的,只不过在整个法律体系内有层次之分而已,即契约抉择于立法,立法抉择于宪法,宪法抉择于国际法,国内法律秩序抉择于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法明显处于优越地位。
而且,国际法的大片面模范是不完全的模范,需要国内法模范加以补充,因此,国际法秩序只有作为包括一切国内法律秩序在内的一种普遍性法律秩序的一片面,才是有意义的国际法的秩序抉择各国法律秩序的属地、属人和属时效力范围,从而使大量国家的共存成为可能①—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