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docx
5页XX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方法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目标,满足我校 学科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培养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视 野的拔尖创新人才,提高教学、科研能力,提高教师队伍素 质,促进我校和世界各国高校的交流与合作,我校将每年公 派2-3名教师到国(境)外著名高校进修学习根据国家 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公派出国(境)留学是指申请人经学校审批同 意,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到国(境)外从事6个月至12 个月的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等留学活动除特殊需要外, 学校一般不派出攻读学位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包括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两 种形式国家公派是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境)留 学、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工程(简称‘地方合作 工程')资助的出国(境)留学或者其它政府间交换工程资 助的出国(境)留学学校公派留学指校际交流工程资助、 学校筹措资金资助、外方承当全额(或局部)资助等形式,由 学校自行按需选派的出国(境)留学申请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1、在我校工作三年(不含在外脱产学习时间)以上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身心健康,专业或研 究方向符合学校开展、学科建设需要。
承当有省级或国家级 重大科研课题的人员优先考虑3、外语水平到达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外 语要求第五条其他条件1、高级研究学者应是省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不超过50周 岁2、访问学者应是校级以上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学科 领域内取得一定成果,是教学科研骨干,具有副高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5周岁申请、审批程序第六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1、本人申请每年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全校下 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通知,申请人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2、评审录取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同行专家评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公布3、派出录取人员到达国家留学基金委外语要求,接 到国外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信后,可按以下要求办理派出手 续:(1)申请人到人事处办理校内相关手续2)申请人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协议,并办理 其他相关手续第七条申请学校公派留学1、公布计划每年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联系 留学机构,并向全校下发学校公派出国留学通知2、本人申请申请人员填写《XX学院教师学校公派出 国(境)留学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同意,报 送人事处。
3、学校审批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对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审批4、派出经批准的申请人到人事处办理校内相关派出 手续第八条资助费用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资助, 学校不再资助2、学校公派留学人员,主要资助国际往返旅费和在外 期间的生活费其中生活费参照教育部、财政部《调整国家 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教财〔2002〕21号)文件 中普通访问学者的生活费标准的2/3进行补贴第九条回国报到1、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到人事处报到,并按学校 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报到手续,报到手续办理完毕,即可恢复 发放工资等相关待遇2、留学回国人员应填写《XX学院公派出国(境)留学 人员考核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后报人事 处3、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除上述校内手续外,还需按照国 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十条 学校原那么上不受理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延期 申请有关待遇第十一条国家公派人员参加外语培训期间的待遇已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如需参加留学基金委安 排的外语培训(原那么上培训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待培训合 格结业,学校负责支付其外语培训费脱产培训期间只发放 基本工资,其它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出国(境)期间的待遇1、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出国(境)期间只发放 基本工资,待其回国报到后,绩效工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按 比例补发2、经学校同意延期的公派留学人员,延期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发放3、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有关工资 晋升、职务晋升等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任务第十三条教师出国(境)6个月以上者,须6个月以 XX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主持人或通讯联 系人)完成高档次的科研成果1项,未完成者扣发出国(境) 期间的绩效工资第十四条 促进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 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学校人才引进作贡献附那么第十五条出国(境)逾期不归1、出国(境)留学期满后,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长在 外期限的留学人员,为出国(境)逾期不归人员2、公派出国(境)逾期未返校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 定处理第十六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者,学校将 根据有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十七条未尽事宜以《关于印发XX学院教职工进修学 习管理规定的通知》(院政人字(2008) 25号)文件中相关 条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XX学 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规定的通知》(院政人字[20XX) 25 号)中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条款,按本方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主题词:人事出国留学方法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