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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民事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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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用的民事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常用的民事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  商业利益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x月x日 常用的民事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扩展阅读 常用的民事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扩展1)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常用篇3篇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常用篇1  答辩人,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因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起事故原告应付全部责任  2022年6月3日早上,答辩人驾驶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v路段非机动车道,准备拐入自己家大门时,与步行在非机动车道的原告相撞原告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不在人行道上行走,步行于非机动车道,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所驾车辆行驶的路线、方向、速度等均符合道交法规定,故答辩人不应负事故的责任  二、答辩人及时抢救伤者不能作为答辩人应付事故责任的理由,原告诉求答辩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事故发生后,答辩人采取立即将原告送至人民医院救治措施,并为原告垫付全部医疗费及部分其他费用的。

      由于双方当时均未报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答辩人为原告垫付费用是出于人道主义,并不是法定责任,因此原告诉求答辩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不能得到支持  三、原告诉求的各项赔偿金明显过高,应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确定原告实际损失  四、答辩人的号小型轿车在本案第二被告**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所受损失应由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事故发生后,答辩人为原告支付医疗费9000元,另外还交给原告现金2000元,合计元,答辩人垫付的这部分款项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由本案第二被告返还答辩人  综上意见,恳请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常用的民事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扩展2)——民事纠纷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 民事纠纷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燕,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个体工商户,系伊旗盛世才华装饰公司负责人。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给上诉人出具的报价单即是工程最终价款,报价单最后写有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是经双方确定认可的,而不是《预算表》  2、上诉人在同答辩人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找过几家装饰公司进行对比,一家报价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报价为980000元(工装的利润在45%左右),而答辩人的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润,只是当做业绩工程及样板工程做的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每次变更施工方案时,都是经过双方确定认可后才实施的,如上诉人不确定认可也不可能继续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质也都是经过上诉人确定认可后才能继续施工完成,壁纸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发货单楼梯的定制也是按标准定制,而上诉人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缩减楼梯的宽度  5、消防验收不能通过是因为KTV内没安装喷淋消防设备,当初  施工时答辩人特别提出《娱乐行业等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但上诉人不予采纳方案,说自己有亲属在那行,可以不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也能通过消防验收。

        这些都是一审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而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1、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答辩人接到法院传票传唤,由代理人赵江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审法庭做出《民事裁定书》,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2、导致第二次开庭的原因,不是因为答辩人也不是一审法院,而是由于在2022年3月15日第一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提出反诉,鉴于此情况,一审法院决定休庭,择日开庭  答辩人在2022年6月8日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定于2022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二次开庭审理本案,6月13日二次开庭答辩人就上诉人提出反诉案,提出三份证据,而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以及证据的质证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提到的工期、工程款、材料的材质、消防验收不能通过等所有问题在上面已经明确陈述过了以及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都说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的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7月27日常用的民事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扩展3)——经典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 经典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22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车驾驶员陈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 四、原告为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9557.89元,故非医保费用9557.89元应予以扣除  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标准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连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411天明显偏高,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按照88.74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4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10元/天的标准计算,基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6营养费:诉求金额明显偏高,应当依法就低认定  7鉴定费:按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  9.被抚养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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