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2版).docx
9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2版) 附件1: 更加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留心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供给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根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其次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更加商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商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好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1 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全体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全体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受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假设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害,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 2 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遇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受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商定对每次事故在以下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佐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 3 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养分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标准举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有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有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全体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遇 4 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损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照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照实告知重要事项,并供给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全体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居处、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处境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照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 5 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供给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变更等导致危害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实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那么,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实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养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实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辅助保险人举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实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给以下材料: 6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供给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处境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理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工程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商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其次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7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工程、方式和费用否那么,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其次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标准举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其次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全体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实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其次十三条在以下三种处境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表明损失的 8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实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处境,征得保险人同意 其次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处境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头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那么 其次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次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9 —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