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ppt
78页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肖赣萍肖赣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立法目的的立法目的二、一般条款二、一般条款三、假冒、仿冒行为三、假冒、仿冒行为 四、虚假宣传行为四、虚假宣传行为 五、诋毁商誉行为五、诋毁商誉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七、商业贿赂行为七、商业贿赂行为 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竞争竞争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也导致竞争的发展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式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不仅激活了市场,也推动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竞争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其消极的一面表现为竞争将会引致排斥、限制竞争的垄断产生,竞争将会诱发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竞争优势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立法目的的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制定本法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个文明的社会,其对实施市场法律负有一个文明的社会,其对实施市场法律负有最终责任,不能对社会底层人民撒手不管最终责任,不能对社会底层人民撒手不管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何关系?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何关系?(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什么是经营者?什么是经营者?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的法人、其他者营利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经济组织和个人是否只有具有权利能力,才能成为经营者是否只有具有权利能力,才能成为经营者? 如何理解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如何理解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从维(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从维护竞争者到维护竞争护竞争者到维护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第二章、一般条款第二章、一般条款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般条款的含义完善一般条款现实中新涌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就能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一些地方立法把诸如返本销售、零首付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的利弊如何完善第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二行为也存在转化和因果关系 差异调整对象 不同: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价值理念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自由竞争 :反垄断法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通过禁止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态势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障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提高社会福利 危害对象不同 第二部分 分论第一章第一章 假冒、仿冒行为假冒、仿冒行为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一节 商业标识仿冒行为以商业标识为侵权客体一、什么是商业标识WIPO对商业标识的解释是:可以是向消费者传递市场上的一种商品或服务来自特定的商业来源的信息的任何牌子、象征或图案即使不知道该来源的名称因此,商业标识可以是包括两维或三维的牌子、标签、标语、包装、颜色或色调,但不限于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大会和WIPO大会于1999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联合建议把商业标识分为:商标、营业标识、域名依据WIPO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法的界定,把商业标识分为六类: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商号;商标或商号以外的商业标识,如传达着商品或服务风格的商业象征、徽章、标志、标语;商品的外观;商品或服务的表示;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利。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标识的范围比较狭窄,但地方性法规做了扩大,如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字号或者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第二节知名商品第二节知名商品一、对知名商品的界定一、对知名商品的界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名声就是一种被认知了的信息名声就是一种被认知了的信息二、关于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二、关于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地域范围装潢的地域范围 涉及知名商品地域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涉及知名商品地域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首先,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首先,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主要在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保护,潢主要在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保护,但恶意使用不在此但恶意使用不在此 限 其次,善意使用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其次,善意使用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使用者证为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使用者证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存在于不同的地域。
存在于不同的地域再次,再次,“因后因后 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时间对认定知名商品的影响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第三节、特有性特有性 特有与通用的关系特有与通用的关系 案例: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苍山案例: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苍山县兰陵笑笑生酒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县兰陵笑笑生酒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纠纷案 兰陵大曲兰陵大曲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特有性转化为通用性通用性转化为特有性对特有性的认定英美法系固有的区别性标识可以成为区别性标识的标识广告语Good to the last drop.滴滴香浓,意犹未尽麦斯威尔咖啡) The taste is great.味道好极了雀巢咖啡)不具有特有性的 特种商业标识的特有性产品的形状或包装颜色商业外观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数字条形码 第四节、关于混淆误认的认定关于混淆误认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将“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规定为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按照理论上的 归类,混淆误认有三种情形:商业来源上的混淆将甲、乙商品鱼目混珠,混为一谈;将甲、乙商品误认为来源于同一经营者;关联关系的混淆:保证关系的混淆 (赞许混淆)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将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将“造成和造成和 他人的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名商品”解释为:解释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 业关系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等特定联系” 混淆的判断司法解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近似的判断判断主体通体观察比较主要部分隔离观察原则考虑商业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第二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研究第二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研究法律条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如何理解“虚假”一是“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行为巴黎公约第10条: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者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说法 二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行为润田纯净水与华康活性水百慧制药厂与多灵多公司 三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行为 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将“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产生误解”的行为,排除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外 如何认定如何认定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整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对产地做虚假宣传对产地做虚假宣传注意原产地与产地原产地标识指除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于某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的地点外,还表明该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以及两者兼有之的因素,造就了其独有的或基本的特殊质量。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地是一个事实概念,即来源地意义上的产地第三章、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比较诋毁商誉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案例:原告中化四平制药厂诉华康药厂,及中国电视报社不正当竞争纠纷,原,被告均为中成药“血栓心脉宁”的生产厂家,原告于1985年获准生产该药,华康药长于1991年获准生产,二者均于1995年被吉林省人民政府认定为“吉林名牌”产品被告投产后,在其药品的包装盒及说明书上注明“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等用语,对此,吉林省卫生厅曾于1994年5月发文以省内有多家企业生产该药为由,要 求华康药厂停止使用该药1995年华康药厂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广告,宣传其生产的“血栓心脉宁”胶囊,其宣称:目前市场上出现非我厂生产的“血栓心 脉宁”胶囊,为确保广大患者的经济利益及身体健康不受损害,购买此药时请您认准正宗名牌“圣喜”商标1、联系:二者采取的手段类似二者采取的手段类似,都是通过广告或其它方式,散布虚假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