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时限制度.docx
3页办案时限制度1.当场处罚 (1)当场处罚的案卷必须当场结案,结案后交大队归档 (2)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24小时内交给财务人员2.备案批准 (1)查处案件,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2)上级交办的案件或其他部门(部门)移交的案件,必须在收到批办文件后24小时内办理立案手续,并及时调查3.调查和收集证据 (1)一般案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报大队审查,并按照职权范围上报 (2)复杂案件经科领导批准后,10日内完成调查,并按职权范围进行审查上报 (3)特殊情况,经科领导批准后15天内调查上报 (4)需要检验、检测、鉴定、认证的,应在科领导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收到检验、认证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送达当事人4.审查和补充 (1)大队收到案件主办单位承办的案件卷宗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经审查不能成立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支队领导和分管副支队领导,经支队领导批准后办理回避手续 (3)审查后认为需要补证或核实相关资料的,需说明补证和核实事项,并在审查后24小时内将案件退回案件主办人或相关部门(部门),要求补证和核实 (4)经正常检查或补充检查,符合要求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大队、支队初审。
5.试用和批准 (一)经支队认定不能立案的,承办大队经支队领导批准后办理撤案手续 (2)如认为有必要补证或核实相关资料,相关团队(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证书的核实并重新提交试用 (3)认为因案件成立形成的处理意见需要报市局批准的,承办大队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6.通知 (1)经批准的处理意见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通知内容无异议的,必须在通知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处罚决定书 (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有效,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支队应当会同总规处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前7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 (五)经审查核实或者听证,认为案件不成立的,经支队或者局领导批准,承办案件的大队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六)经调查、核实或者听证,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按照规定进行审理、告知并出具正式处罚决定书;不需要再审的,应当在调查或者听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处罚决定7.执行 (1)一般案件必须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结 (2)复杂案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结。
(3)因情况变化,市局或支队决定减少缴费,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 (四)复议后维持或者变更的案件 (三)经审查、审理、调查核实或者听证,认为不能成立的,按照上述规定结案 (4)不能执行或不能继续执行的案件,必须经支队或市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结案,结案手续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如需记录并反馈给上级或相关部门,必须同时记录并反馈给上级或相关部门9.特殊规定 (1)对于紧急情况,经支队长批准后,可以免除时限要求 (2)因特殊情况需要打破时限的,必须经支队长批准 (3)3个月内确实无法结案的,由案件承办大队向支队领导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