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社(银行)“三定”工作指导意见.doc
17页信用社(银行)“三定”工作指导意见为全面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现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社,下同)及基层信用社机构、岗位、人员编制的科学合理设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金融企业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设置机构、岗位,以岗择人,强化岗位管理,实现优胜劣汰通过“三定”,解决长期存在的员工身份、劳动关系繁杂和冗员过多的问题,使岗位职责得到明晰、员工素质得到提高、运行效率得到增强,为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同工同酬创造条件二、基本原则县级联社及基层信用社“三定”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水平、业务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及岗位,并以此作为确定人员编制的基本依据解决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冗员过多的问题,提高运行效率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即考虑历史因素,又照顾到目前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各类身份且符合条件的员工同等上岗的机会三)引进竞争机制的原则坚持“四公”原则,全面实行竞聘上岗,实行优胜劣汰,实现职得其才、才得其用、能岗匹配。
四)积极稳妥的原则三定”工作涉及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必须在法律、政策框架内严密操作,不能一蹴而就,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操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管理部门、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严密操作程序要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尊重民意,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大局稳定三、“三定”的主要内容(一)县级联社机关县级联社机关机构、岗位设置及编制确定应本着有利于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指导基层信用社工作的原则进行1、内设机构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为“四部一室一局一中心”,即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综合业务部、监察保卫部(下设护卫队)、办公室、稽查支局、网络中心规模较大的市区联社根据需要,经上级联社批准,报省联社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内设机构1~2个2、岗位设置内设机构设部门经理(主任)1名,规模较大的市区联社根据岗位需要,可增设部门副经理(副主任)1名县级联社领导班子为4职的,其中1名副职须兼任部门经理(主任)稽查支局局长由县级联社副职兼任,原则上每4~6个网点设1名专职稽查员设立护卫队的,监察保卫部可设1名副经理,兼护卫队队长其他业务、非业务岗位的设置由县级联社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3、人员编制机关总编制数量(含非业务岗位人员)按照辖内机构设置和管理半径等情况存在的差异,区别对待。
辖内独立核算单位(含营业部、信用社及相当于信用社职能的分社,下同)数量在15个以上的,机关编制不超过30人;辖内独立核算单位数量在12~15个的,机关编制不超过27人;辖内独立核算单位数量在12个以下的,机关编制不超过25人二)信用社(营业部)1、岗位设置信用社(营业部)取消内设机构按照工作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设领导岗、内勤岗和外勤岗领导岗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兼会计),较大规模的信用社或营业部经批准可增设副主任1人内勤、外勤岗位设置由县级联社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营业部可根据所承担的职能,适当增加部分岗位信用社不设非业务岗位2、人员编制按照信用社(营业部)的存贷款规模、业务量和业务专柜设置等情况,合理设定人员编制信用社编制控制在:小社9人以内、中等社12人以内、大社15人以内(此编制数量不包括所辖储蓄所)其中,内勤岗位职数为2~3人,外勤岗位编制根据所辖地区信贷规模、村屯数量的不同,原则上为2~5人每个业务专柜原则上编制为4人规模较大的信用社确需突破上述编制限制的,须经批准营业部可根据职能、岗位设置和业务量情况,合理增加人员编制三)信用分社、储蓄所具有信贷、结算职能的信用分社,其岗位设置、人员编制数量参照同等规模信用社标准设置。
没有信贷、结算职能的信用分社,人员编制原则上为5~7人,领导岗设主任1名,其他为业务岗位储蓄所人员编制为4人,其中所长1人,储蓄员3人 (四)护卫队护卫队分为押运岗和护卫岗押运岗编制原则上按照县级联社辖内运钞车数量配置,每辆运钞车配备专职押运员2人、司机1人(携款员可由业务人员兼任)护卫岗在具备条件的单位设置,有金库的单位原则上配备2人四、员工选聘县级联社辖内员工打破原有岗位限制,通过考试、考核,全面实行竞聘上岗一)选聘员工的基本条件1、选聘县级联社机关部门经理(副经理),营业部主任(副主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具有一定综合文字能力;身体健康;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2周岁;营业部主任岗位因工作需要、考核优秀的,可做个案处理,年龄适当放宽个案处理任用的主任,需报经上级联社批准2、选聘信用社正、副主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经验及能力;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身体健康;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2周岁;信用社主任岗位因工作需要、考核优秀的,可做个案处理,年龄适当放宽。
个案处理任用的主任,需报经上级联社批准 3、选聘县级联社机关员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具备竞聘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具有一定综合文字能力;身体健康 4、选聘基层信用社员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信合事业;熟悉岗位业务和操作流程;身体健康二)竞聘上岗资格的界定1、关于正式编制在岗员工正式编制在岗员工符合员工选聘基本条件的,具有竞聘上岗资格2、关于临时用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保持稳定的通知》(银监通[2004]79号)关于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严禁突击进人,禁止私招乱雇”的要求,凡是 2004年8月15日以后,未经原省协会和省联社批准,擅自私招乱雇的各类临时用工,不具有竞聘上岗资格,由用人单位自行清理该日期之前招用的各类临时用工,符合员工选聘基本条件的,可以参加竞聘上岗3、关于离岗员工对“停薪留职”人员、请长病假期满人员、用人单位借出的人员(含借调到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的人员),应在竞聘上岗开始前下达通知书予以召回。
符合员工选聘基本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参加竞聘上岗 4、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办理病退、退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参加竞聘上岗 5、关于因工负伤的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伤残级别为一级至六级的,可不参加竞聘上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定伤残级别为七级至十级,符合员工选聘基本条件的,具有竞聘上岗资格 6、各县级联社应在“三定”开始前,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做出相应处理7、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竞聘上岗资格:(1)因违反有关规定或劳动纪律,被责令下岗清收的;(2)员工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3)“挂名、挂靠”即“户在人不在”,没有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且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的;(4)由于个人原因离岗的员工,逾期未归的三)竞聘上岗程序1、公告岗位及编制县级联社在全辖公布岗位设置及编制数量2、考试由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组织,统一拟定考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考试内容以信用社各专业应知应会的基础知识为主 3、考试排名根据考试成绩,以县级联社为单位进行排名,实行末位淘汰按照“三定”中核定编制的数量,以120%的比例进行划段,排名在段内的人员,取得考核资格(原人员总数不足120%的,全部参加考核)。
排名在段外的人员,不具有上岗资格,可自愿选择分流4、考核包括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两部分民主测评以员工所在单位划票形式进行,组织考核是对员工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程序由县级联社自行制定5、综合排名根据考试、考核的综合成绩,按照“三定”中核定编制的数量,进行综合排名排名在编制数量内的人员,取得上岗资格,排名在编制数量外的人员,不具有上岗资格,可自愿选择分流6、竞聘定岗县级联社机关部门正、副经理岗,基层信用社(营业部)正、副主任岗须按照岗位要求,分层次、分岗位公开竞聘其他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所报岗位和工作需要合理进行安排,实行双向选择具体办法由县级联社自行制定7、聘任根据岗位竞聘结果,确定各岗位人员名单 五、人员分流对正式在编员工严格执行退休、病退制度,按照法定退休年龄,男员工年满60周岁,管理岗位(联社、信用社、营业部正、副主任等)的女员工年满55周岁,非管理岗位的女员工年满50周岁,即办理退休手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不具备岗位竞聘资格的人员、未竞得岗位人员和自愿选择分流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分流。
分流的具体途径如下:(一)内部退养适用范围:正式在编员工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30年的,本人自愿,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签订内退协议内部退养员工在内退期间仍执行行员工资制,按其现行工资前两项(行员等级工资+责任目标津贴)的70%执行,其他各项津、补贴按退休员工标准掌握,内退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内退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二)解除劳动关系1、适用范围:正式在编员工及2004年8月15日之前招用的业务顶岗临时工,通过考试﹑考核,未取得上岗资格的;2004年8月15日以后,未经原省协会和省联社批准,私招乱雇、予以清理的各类临时用工;“停薪留职”人员、请长病假期满人员、企业借出的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于个人原因逾期不归或未竞得岗位的2、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信用社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停薪留职”期间、逾期期间、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以货币形式发放,在相关财务科目中列支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工资计算标准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05年县级联社全辖月平均工资的,按2005年县级联社全辖月平均工资计算;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05年县级联社全辖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2005年县级联社全辖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2005年县级联社全辖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2005年县级联社全辖月平均工资=2005年财务决算员工实际工资总额÷全辖员工总数÷12个月(全辖员工总数包括2005年底在本单位领取工资的全部正式员工、各类临时用工及内退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除发放经济补偿金外,可发放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根据员工在信用社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000元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拖欠员工的债务及员工个人拖欠单位的债务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并偿清三)待岗适用范围:正式在编员工和编内业务顶岗临时工(2002年省协会在册的业务顶岗临时工,不含编外业务顶岗临时工),本人不选择以上分流措施的,予以待岗员工待岗期限为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