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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之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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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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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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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之比较 【摘 要】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是模范、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手段,而我国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缺乏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处境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泛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立了系统而全面的比例原那么,通过法律技术对合理性原那么举行了明确的界定,使行政法原那么具有了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模范、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国外的比例原那么和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有好多可供我国行政合理性原那么借鉴的地方,引入比例原那么就是一种重要的借鉴方式,而对于我国目前形势来说也是必要和可行的 【关键词】比例原那么;合理性原那么;自由裁量权 一、我国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的缺陷 社会繁杂化使行政机关在处置好多事物时,需要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同时,可能会展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譬如交警对一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好法》即“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未系安好带”的行为,针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处置,碰见熟人少罚或者有意多罚所以要模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行政合理性原那么就是方法之一,但我国行政合理性原那么存在以下两种问题: (一)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缺乏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规矩一般是构成法律的根基单元,它们的内容较为概括、留心,而相对较为广泛的原那么是对比抽象的,它是在众多规矩积累之下的提炼,对规矩有高层次的指导意义。

      基于此种指导意义,它的界限不能过于广泛,务必限制在能够对概括法律事务起到确定程度上指向的范围内而我国的行政合理性原那么不在该范围内在学者们的系统论述中,反映了我国行政合理性原那么弹性分外大,法官有着广泛的裁量权现在关于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的定义有好多种说法,这些定义中会牵涉到道德、理性、政策、客观规律、国家利益、正义等名词,这些词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角度产生的熟悉差异很大,例如正义、国家利益是什么,它们理应会在什么样的语境中展现,这些问题是没有一致答案的在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中,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价值是秩序,秩序可以引申出可预料性人们梦想法律的规定能够赋予自己一个明确的导向,换一种角度就是说法律要求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办事,而不是主观臆断;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标准也会导致自我不确定性,所以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可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可以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一个适合的范围内运作,对于行政相对人、法官和行政主体也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正如高家伟所言,“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学者们对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的阐述总是存在着隔靴搔痒的通病,观点是正确的,但却没有可操作性,造成行政和理性原那么理论上重要、实践中却形同虚设的难堪境地”。

      (二)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成为回避行政诉讼的工具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概括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举行审查依据此条规定,人民法院是不审理概括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那么好多合法性问题可能会人为转变为合理性问题,从而回避人民法院的审理譬如《道路交通安好法》赋予交警的行政处置自由裁量权是“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但一个交警碰见熟人,在理应处置200元的处境下只罚了100元这时交警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合法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审查,可交警辩称这是合理性问题,那么法院是不能审查的,交警的理由是他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草案说明中业已提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概括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举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概括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那么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抉择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理清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不同和分工,才做出了人民法院需要对概括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区分对待的规定回避现象展现的理由不在于立法者的过错,而是在于我国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本身的模糊性和抽象性行政合理性原那么不能成为模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途径,反而还会促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国外的行政合理性原那么 各个国家的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或多或少都享有确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些国家模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途径之一也是运用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行政合理性原那么表述有所不同,但原理和达成的效果是一样的 (一)大陆法系的行政合理性原那么 1.法国的行政均衡原那么 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一开头法国行政法的原那么是行政法治原那么,二战后,社会经济恢复和进展后,行政事务越来越繁杂,行政法治原那么在运用的过程展现了一些问题,譬如行政行为滞后,回响迟钝之后行政机关取得了确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以适合新的社会形势为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国行政法采取的是行政均衡原那么行政均衡原那么的涵义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处境下,在无法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那么对行政行为举行裁决的处境下,监视、审查、抉择是否撤销确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它根据案件的概括处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行政抉择是否适度,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一致其根本要求是“合理均衡”一般认为,以下行为违反了均衡合理原那么:1.判断事实明显错误。

      在很长时期内,行政法院只审查行政抉择的合法性而不审查行政抉择的适当性,以免以行政法院代替行政机关,阻力行政效率2.手段与目的不相称行政机关有选择达成行政目的手段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有多个手段可以达成法律所规定的目的处境下,假设行政机关所选择的不是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少的手段,那么属于手段与目的不相称3.损失与利益失衡这是指行政抉择所要实现的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相称,失去平衡的处境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这种均衡性监视主要适用于筹划行政与公用征收相关的领域 2.德国的行政比例原那么 德国的行政比例原那么包括三个子原那么:适当原那么(行政措施对目的的适应性原那么)、必要性原則(最小干预可能的必要性原那么)和均衡原那么(遏止过分的适当性原那么)确立这几个原那么有两个经典的案例一个是“十字架山案”,它讲的是柏林警察机关为了使全体的市民都可以景仰见十字架山上的一座告成纪念碑,就公布了一个“建筑禁令”,限制十字架山邻近房屋建筑的高度,以防止房屋遮挡市民参观纪念碑的视线对于警察机关的这一禁令,法院以“没有法律授权不得为不必要措施”为由,判决其无效法律没有授权警察机关可以限制房屋的高度,可见警察机关在是否限制房屋高度的问题上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但警察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是肆意的。

      虽然警察机关是以防止房屋遮挡市民参观纪念碑的视线作为依据,但警察机关的这种方式并没有最小侵害的程度,房屋的高度切实关系公民的财产利益,限制高度会造成不能充分利益空间资源的后果所以警察机关的行政行为是有问题的,违背了必要性原那么,理应被判决无效另一个案例是“药房案”,在药房案中,德国宪法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对公民的择业自由权举行限制时,除了手段理应适当、必要外,还务必以养护重大的公共利益为前提(也即法益要均衡) (二)英美法系的行政合理性原那么 1.英国的合理性原那么 英国的合理性原那么行政合理性原那么主要针对自由裁量权而设,它是判断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或是否被滥用的标准根据英国司法审查的判例,“不合理”主要有以下类型:第一,背离法定目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切取决于授权法的真实目的与意思”其次,虚假的动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符合法定的目的,还务必具有正值的动机,在作出抉择的最初启程点和内在起因上务必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律的精神第三,不相关的考虑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抉择时,还应当全面考虑该行政抉择所涉及或影响到的各种因素,而不得考虑那些与之无关的因素,否那么就是不相关的考虑,也构成不合理。

      不相关的考虑概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或者说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事项二是忽略了相关的因素,或者说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事项第四,非正常判断,或者说显失公正,或者说严格的“非理性”(Irrationality)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抉择时,明显有悖规律和常情,或专断,或只有不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的支持 2.美国的正值程序原那么 正值法律程序原那么在美国宪法中确实立,先是在纽约州1787年“人权法案”中得到进展,然后才被吸收到联邦宪法修正案中,并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得以发扬光大根据美国法院的解释,宪法规定的正值法律程序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正值法律程序是一个程序法的规矩,称为程序上的正值法律程序这种意义的正值法律程序要求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务必听取当事人的观法,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二,正值法律程序是一个实体法的概念,称为实质性正值法律程序这种意义的正值法律程序要求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务必符合公允与正义假设议会制定的法律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符合公允与正义的标准时,法院将宣告这个法律无效美国行政机关一切权力的行使包括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时,务必听取当事人的观法,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力。

      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是没有约束的,受到当事人和听证会的制约,抑制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除此之外,行政自由裁量权还要受到公允与正义标准的制约,公允与正义标准是议会制定的对比概括的规矩 我国的行政合理性原那么在客观上表现为一种结果即是否显失公正,包括对等对待和比例原那么;在主观上表现为动机和目的是否具有正常判断其中对等对待包括三种情形,即同等处境同等对待、不可怜况识别对待和比例对待比例原那么是指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务必选择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行使,包括必要性原那么、适当性原那么和狭义的比例原那么主观合理性的判断因素包括不道德的动机、不相关的考虑、违反法定目的和反复无常、专横武断通过阐述国外的合理性原那么可以得知:法国的行政法治原那么既包括形式合法原那么又包括实质合法原那么,其最大的特色是实质合法包括了好多合理性的内涵;德国的比例原那么使行政法原那么具有了更为概括地内容和简易的操作性;英国的合理性原那么在多层的分类下变得相对概括,使合理性存于合法性当中而我国的合理性原那么那么缺乏这方面的特点,对等、同等和主观合理性等较为广泛,合理性与合法性界限明显,合法性更多的是形式合法。

      这些都是我国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的缺陷 三、比例原那么的优势 德国出名的行政法鼻祖奥托·迈耶将行政比例原那么比作为行政法学中的“皇冠原那么”,体验几代学者的努力,其在德国行政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台湾出名学者陈新民认为,行政比例原那么是操纵行政权力滥用、约束行政裁量权最为有效的原那么到底应如何给行政比例原那么下定义,还得从其渊源说起,行政比例原那么渊源于法治国理念及根本权利之本质,滥觞于十九世纪警察国家时期1911年德国行政法学者弗莱纳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一书中,就用“警察不成以炮击雀”来比喻警察权力行使的限度;认为警察只有在最不得已时才能使用最严肃的手段作为“结果手段”;看法警察对人权的限制不成“逾越十足之必要限度”,并且在个案中是否遵守此“限度”1958年德国联邦法院确立了比例原那么的“三阶理论”,即法院适用比例原那么应先审查“适当性”,以此为前提在审查“必要性”,结果抉择“比例性”;同时供认了比例原那么具有宪法位阶,成为检验国家行为是否合宪的标准若说此原那么是德国公法学内“第一原那么”,当然也不为过陈新民认为,比例原那么是“公法里的‘帝王条款’,其重要性比起诚信原那么之在民法内,有过之而无不及。

      比例原那么不仅在德国行政法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在宪法等其他公法领域也都有它的身影甚至在私法领域中也开头有它的活动范围有的学者指出比例原那么已被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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