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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府发〔2022〕1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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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潼南府发〔2022〕15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潼南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手段》的通知 潼南府发〔202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潼南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手段》经潼南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26次常务会议论通过,已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观法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潼南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手段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进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手段》(市政府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2]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手段 其次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全体的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人员及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手段的原那么规定 其次章 征地及拆迁 第三条 征收集体全体的土地务必符合县、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创办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筹划。

      第四条 征收土地的报批与实施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手段》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依法征收的土地属国家全体,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供给土地 第六条 征收土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建构筑物) 全体人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迁 第七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500元,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从过渡之月起以批准征收土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待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统建还房时间原那么上不得超过24个月),每人每月发给11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按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2个月的搬迁补助费 第八条 征收土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书或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屋创办手续的,占用集体土地的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可按征收集体土地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2倍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全体;也可以按照市政府55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全体。

      被拆迁企业搬迁过程中的设备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合并为搬迁损失费、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20%计算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县城规划区)标准为14000元/亩,二类地区(乡镇规划区)标准为13000元/亩,三类地区(县城、乡镇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标准为12000元/亩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加入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进展集体经济和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第十三条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根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片面支付给个人,用于安置其生产、生活。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片面和个人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得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加入根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片面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得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加入根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十五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确实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片面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全体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片面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缺乏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征地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成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去除的,被去除户在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前提下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概括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农人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第十六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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