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冀劳社文件.docx
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冀劳社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文件 冀劳社[2022]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 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22〕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举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手段的通知》(民发〔2022〕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举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22〕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加入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那么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务必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那么,赋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抚养的,没有经济来源 的以下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才能鉴定根本流失劳动才能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才能鉴定根本流失劳动才能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遍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遍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才能鉴定根本流失劳动才能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遍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遍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才能鉴定根本流失劳动才能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22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以下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根基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加入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概括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假设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持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缺乏片面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处境,根据处境中断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持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加入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加入根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役时期加入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片面。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根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手段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结果一个月享受的根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22〕72号文件套改后的根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根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22年6月30日冀劳社〔2022〕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结果一个月根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根基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加入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结果一个月根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22年7月1日冀劳社〔2022〕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结果一个月根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根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根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专心、尽快落实。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22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庄市220 秦皇岛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沧州市190 张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邯郸市190 注:离休人员、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在此标准根基上再增加20%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 家 庄 市 财 政 局 石人社字[2022]108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和建国前加入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抚养标准的通知》(石 政办函[2022]76号),自2022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概括标准为:困难县(赞皇县、灵寿县、行唐县)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一般县(市)(平山县、晋州市、深泽县、无极县、赵县、元氏县)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75元;较好县(市)、区(井陉县、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辛集市、藁城市、新乐市、高邑县和各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按照冀劳社[2022]5号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同步调整”的规定,我市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加入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老工人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石政办函[2022]76号文件同步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开支渠道不变,其中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持续按照单位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 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