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飞机培训课件:签派放行与飞行监控程序.pptx
148页签派放行与飞行监控程序签派放行与飞行监控程序签派放行与飞行监控程序签派放行与飞行监控程序培训大纲名称:飞行签派员新雇员训练提纲大纲编号:MF6403课程编码码:H10112.1课堂教学时间:6课时维护处室:航务教研处运行控制签派放行程序(厦航)飞行监控签派放行单计划的重新签派或放行课程内容签派放行与飞行监控程序签派放行与飞行监控程序一、运行控制2运行控制运行控制概念运行控制种类23运行控制责任1运行控制概念运行控制: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CCAR-121-R4 附件A)航空公司通过运行控制实现运行的安全、效益和正常运行控制种类按民航现行有关飞行标准规章规定,运行控制分为三种类型:1.飞行签派系统 CCAR-121-R4实施的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 Q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于2011年5月3日下发咨询通告航空承运人运行中心(AOC)的政策与标准(AC-121-004R1),对航空公司的飞行签派中心的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第121.103条,第121.395条)2.飞行跟踪系统 CCAR-121-R4实施的补充运行 第121.125条、第121.127条3.飞行定位系统 按CCAR-135部和CCAR-91-R2部实施的运行 第135.79条 运行控制种类飞行签派系统描述构成要素职能合格证持有人由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签派员和设备组成的飞行签派每次飞行的起始、持续和终止进行恰当控制的系统中心或运行控制中心,使用用于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每次飞行实施恰当的控制。
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中心;足够数量的合格飞行签派员;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的通信系统运行控制种类MF0407-11公司在厦门主运营基地设立运行指挥部,通过总飞行签派室和各分公司运行指挥部或运行基地的相关分控机构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2公司应在总飞行签派室安排足够数量合格飞行签派员,承担签派和飞行放行以及飞行监控职责,以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3在满足值勤时间限制的前提下,飞行签派员数量应当能够确保每位飞行签派员同时负责签派和飞行监控的飞机不超过12架,方可视为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员运行控制种类4只有满足下列要求的人员方可视为是合格的飞行签派员:Q a)持有有效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并获得相应的机型签注资格;Q b)在最近的36个日历月内至少通过一次局方组织的执照认证;Q c)完成公司飞行签派人员训练大纲要求的各项训练,通过资格检查;Q d)熟悉所负责的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运行控制种类飞行跟踪系统1、描述:Q 合格证持有人一个经批准的系统,由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和设备组成的飞行跟踪中心,具有利用公共或私人设施获得通信能力,确保机长能够得到安全飞行必需的所有资料,对每次飞行的起始机场和目的地机场的飞行进程进行恰当控制的有效跟踪系统。
2、构成要素:Q 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运行控制人员;Q 设在恰当位置的飞行跟踪中心;Q 足够的设施设备运行控制种类3、职能:Q 为机组提供所需信息;Q 对每次飞行进行批准;Q 对飞机在各机场的运行进行控制4、特点:Q 不需与飞行的机组建立独立的通信系统;Q 运行控制人员不需要执照;Q 可以使用非所属人员提供的飞行跟踪设施;Q 允许使用公共或者私人设施获得通信能力对飞行进行监控;Q 没有要求准备飞行放行单的人签字;Q 起飞后没有授权飞行跟踪人员可以改航或终止某次飞行运行控制种类飞行定位系统1、描述:由运营人建立的用于确定航空器位置的系统2、构成要素:Q 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由运营人批准并写进手册;Q 收集和提供飞行计划所需的信息;Q 建立工作程序;Q 明确办公及资料存放的地点3、职能:Q 提供飞行计划(目视)所需的信息;Q 掌握航空器位置,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位置;Q 报告和搜寻救援的请求;Q 制定恢复通信的计划(预案);Q 不需要正规放行单运行控制责任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签派权补充运行放行权非121部运行的放行权运行控制 责任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签派权(飞行签派手册,参考第121.531条,第121.532条,第121.621条,第121.677条)1、公司执行的每次飞行必须获得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签派员批准该次飞行之后,若在飞机起飞前运行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安全运行的条件时,应及时终止该批准2、对于国内运行,如果飞机在由签派单规定的中途机场着陆并停留超过1小时;对于国际运行飞机在中途机场着陆并停留超过6小时,则必须经飞行签派员重新签派,否则,不得从该中途机场继续飞行3、飞行签派员应根据所能获得的全部信息进行运行分析,为两个规定地点之间的每次飞行编制签派单;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只有认为该次飞行能安全进行时,方可在签派单上签字;飞行签派员可以委托他人签署放行单,但不得委托他人行使签派放行权,承担放行责任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签派权4、飞行签派员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表示该次飞行的起飞、目的地和备降机场及航路的天气条件符合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有关该次飞行的其他各项条件均符合公司安全运行标准对于异地签派放行,由飞行签派员发送带有电子签名的签派单或签派放行电报5、机长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表示机长胜任该次飞行,并确认该次飞行的天气、飞机和其他各项运行条件符合公司安全运行标准6、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在签派单完成签字,公司许可即生效,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为本次签派负责补充运行放行权(飞行签派手册(MF2909-1),第121.622条)1、公司以飞行签派系统作为补充运行的飞行跟踪系统,公司运行副总委托飞行签派系统的人员负责实施补充运行的放行职能。
2、每次飞行应当由机长或实施运行控制人员编制放行单,每次飞行应当得到授权的运行控制人员的批准方可实施,当机长和运行控制人员均认为可以安全飞行时,由机长签署放行单3、放行单签署后,若飞机在地面停留超过6小时时,应当重新签署新的放行单方可继续飞行补充运行放行权(运行规范A0055和 121部补充运行)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本运行规范B0039 条(批准的航路运行区域、限制和规定)规定的航路运行区域内实施不定期(补充)运行除下列a 和b 规定之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适用于补充运行的规章要求实施不定期运行Q a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本运行规范C0039 列出的机场之间,根据相应国际或国内定期载客规章适用要求实施不定期运行Q b合格证持有人也可以在本运行规范C0039 列出的机场之间,根据适用于补充运行的规章要求实施不定期运行非121部运行的放行权参考运行手册MF0410-14飞行签派手册1909-1中规定:非121部运行的放行权由机长行使,机长有权要求公司飞行签派系统向其提供安全运行所必要的任何信息;公司飞行签派员应主动向机长提供有关的天气资料、航行通告等保障信息 2、签派放行程序使用相关手册适用范围不同飞行规则的签派放行放行准备气象要求通信和导航设施飞机设备/适航要求机场情况/航行通告备降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飞行组的要求性能分析燃油规定准备飞行计划飞行简介放行资料的提供签派放行单签署特殊运行不正常情况下的飞行签派禁止签派放行飞机的其他条件2.1、使用相关手册CCAR121-R4CCAR97-R2,AC-97-FS-2011-01公司营运总册,包括运行规范、运行手册、飞行签派手册、运控中心管理手册、应急反应手册,运行程序,特殊运行手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分析手册、飞行组使用手册、AFM,QRH、MEL,NAIP等;FOC系统2.2、适用范围飞行签派手册MF2909-3“签派/放行程序” 1、本程序适用于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放行。
2、补充运行的放行前的资料准备与提供参照本程序执行2.3、不同飞行规则的签派放行第121.631条 目视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Q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应当确认可获得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从签派或者放行飞机飞行时刻起至飞机抵达签派单中所列各机场的时间内,整个航路的云底高度和能见度处于或者高于适用的目视飞行规则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2.3、不同飞行规则的签派放行第121.633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Q 除本规则第121.635条规定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每个机场的天气条件,在飞机预计到达时处于或者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2.3、不同飞行规则的签派放行飞行签派手册MF2909-2签派放行规则Q 公司定期载客运行和补充运行按仪表飞行规则签派和放行在飞机飞行前,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必须确认相应的天气报告和预报,表明所签派/放行的飞机将使用的每个机场的天气条件符合MF/0408-1“运行最低标准”的规定,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详见运行限制教案)2.3、不同飞行规则的签派放行第121.635条 跨水运行的签派或者放行Q (a)签派或者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飞机预计到达所签派或者放行的目的地机场和必需的备降机场时,这些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Q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含有延伸跨水运行,但该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对于安全是不必要时除外Q (c)对于其他跨水运行,如果局方认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对安全是必要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这些跨水运行Q (d)每个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批准和每个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其他跨水运行的要求,均应当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规定详见特殊运行教案)2.3、不同飞行规则的签派放行第121.57条遵守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Q 每次签派放行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实施运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偏离或者豁免2.3、不同飞行规则的签派放行第121.47条 运行的近期经历(a)合格证持有人如果连续中断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的某一种类的运行达30个日历日,则在此日期之后,应当按照本条(b)款规定恢复运行,否则不得继续实施此种运行。
b)在本条(a)款的中断期之后,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恢复相应种类的运行:Q (1)在恢复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局方;Q (2)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是否保持了合适和足够的配备,能否实施安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前述5个工作日期间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2.4、放行准备( MF2909-3)飞行签派人员根据公司航班等计划至少于飞机预计起飞前1小时30分钟收集和熟悉掌握以下情报并提交机长:Q a)起飞、经停、目的地和备降机场最新有效的天气报告和预报以及航路天气预报;Q b)飞机准备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保留故障(MEL信息);Q c)有关客货情况;Q d)航路、机场跑道道面及有关运行的设施设备工作状态和空中交通服务保障情况;Q e)最新航行通告;Q f)是否属特殊航线(机场);Q g)机组的值勤时间和飞行时间安排是否适合本次飞行;Q h)影响飞行的其他情况2.5、气象要求参考: 第121.99条 气象服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放行) 第121.119条 气象服务(补充运行) 第121.623条 气象条件的熟悉 第121.671条 报告的最低天气条件的适用性2.5、气象要求飞行签派员签派/放行飞机飞行前,必须收集并完成熟悉所飞航路、机场(包括备降机场)的天气报告和预报,否则不得签派/放行该次飞行。
参考运行手册0408-1运行最低标准,04089-8气象资料,0408-2气象风限制和飞行签派手册MF2909-3“签派/放行程序” 2.5、气象要求运行手册 0409-8气象资料:公司使用气象服务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