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管理办法.pdf
7页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改善信用状况,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按期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表现为货币资金和商品的借贷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包括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监管机制和评价机制等方面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征集方式,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向政府、行业和社会进行采集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工商、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特种行业许可,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等; ,2、银行信息:借款人概况信息、借款人信贷信息等;3、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产、产品(业务)、财务、纳税信息等;4、评级情况: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评级,社会中介评级机构对企业的评级等;5、无形资产信息: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重大奖励等;6、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制假、贩假,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材料,恶意逃废债务等违法情况, 以及受行政处罚的记录等;7、企业同意征集或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它信用信息。
第七条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征集的原则:1、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是合法、有效、真实的数据或文字资料,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2、合法、公正、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在征信活动中,信息单位所要确保信息内容的原始完整性,依法、客观和公正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八条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方式:1、依法或按照约定,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获取;2、依法或按照约定,从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获取;3、通过媒体公开的渠道获取;4、通过企业自愿提供本企业信用信息的渠道直接获取;5、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第九条根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综合情况,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实行资信评级第十条下列企业,原则上必须进行信用评级1、申请中小企业融资试点的企业; 2 、获政策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的企业; 3 、已获或申请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扶持的企业; 4 、其他政策有要求的企业第十一条 资信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信评级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1、企业素质:包括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管理素质、发展潜力等;2、经营能力:包括销售收入增长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3、获利能力:包括资本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等。
4、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量等;5、履约情况:包括贷款到期偿还率、贷款利息偿还率等;6、发展前景: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产业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行业特征、市场需求对企业的影响;企业成长性和抗风险能力等第十二条资信评级应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评分标准第十三条 资信评级采用三等九级标准制度,即 AAA 、AA 、A、BBB 、BB 、B、CCC 、CC 、C ,等级含义如下:AAA级:资信最高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具有最大保障; 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较强;企业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但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产生波动BBB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一般,目前对本息的保障尚属适当; 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但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从而使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产生较大波动,约定的条件可能不足以保障本息的安全。
BB、B、CCC 、CC级:这些级别企业的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一般不高,其中BB级企业的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相对较强,CC级企业的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严重不足;经营状况较差,但促使BB级企业经营与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的内外部因素较多,促使CC级企业经营与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的内外部因素较少C级:短期债务支付困难,长期债务偿还能力极差;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好, 基本处于恶性循环状态, 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极少,企业濒临破产每一个资信等级可用“+” 、 “- ”符号进行微调附有“+” 、 “- ”的级别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级别,但不包括AAA+第十四条资信评级对中小企业实行评级的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 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级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第十五条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办法步骤:申报:由企业对照评定内容、标准和有关规定,提出评级申请,并提供企业相关事实材料推荐: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本级人民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与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沟通,按照违法违纪淘汰的原则确定参评企业,并推荐给社会中介评级机构第十六条资信评级机构应遵循以下信用评级程序:(一)被评对象与评级机构当事双方签订“评级合同”,支付评估费。
二)被评对象按合同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报表三)信用评级机构收到被评对象提供的资料、报表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详细审核,对被评对象经营及财务状况,组织现场调查和访谈四)信用评级机构综合搜集到的与被评对象有关的信息资料,经加工分析后提出信用等级报告书五)召开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定等级六)如被评对象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资料,次数仅限一次;首次评级后,信用评级机构向被评对象、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评级结果七)公告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结果由评级机构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八)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应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与公告结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评级机构及时通知被评对象变更后的借款企业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机构除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外, 还应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 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第十七条中小企业资信评级报告应包括被评企业的基本情况、支付能力、经营状况、风险预测、评级结果等内容第十八条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的监督管理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中小企业资信评级专家委员会, 并由其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评级结果进行抽检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应以中介评级机构和各级中小企业部门为信用披露主体,建立信用披露制度第二十条中小企业信用披露原则是信用披露应当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十一条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资信情况、企业荣誉记录、企业不良记录、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企业有权无偿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更正申请,相关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10 日内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不予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对资信评级机构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信用征信监督机构申诉第二十三条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1、对信用优良的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对严重违反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各金融机构对 A级以上中小企业应简化手续,搞好授信服务,提高审贷效率,重点给予贷款扶持,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担保机构应优先对 A级以上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3、对于 AAA级中小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上市,发展与改革部门优先核准;工商部门简化年检手续; 质监部门优先推荐其产品为国家免检产品或省重点保护产品;海关报关简化手续;土地部门优先审批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生产经营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 按政府规定的下限标准收取费用;除依法进行的检查外, 未经批准,严禁对 A级及以上中小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等4、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以及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县域经济发展资金、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等应优先考虑A级以上中小企业第二十四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经贸委、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积极制定和落实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保证政策到位,人员到位第二十五条中小企业企业要遵循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制定内部信用管理规章制度要依法建帐立帐, 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资金管理, 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评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取消该企业已评定的信用等级, 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评级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注重信用资源的培育,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外进行自身信用形象宣传,打造信用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