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代理.docx
18页解读《民法典》总那么编一一代理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 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代理及不得代理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 立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 被代理人的民法制度在代理关系中,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 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其名义被他人使用而由他人实施法律 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者本人,即本条所说的“民事主体 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相对人称为第三人代理的法律特 征是:(1)代理人要为被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2)代理人 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须区别对待3)代理人在 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法律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 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凡民事主体有关权利、 义务的设立、变更、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制度,包括:(1)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 借贷、承揽、保险等;(2)单方法律行为,例如代理他人行 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规定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实行禁止代理权滥用规那么, 即法律规定或者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人不得滥用其代理权, 实施损害被代理人权益的代理行为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都 是代理权的滥用方式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同时作为代理人与自己作为 当事人,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由一个人作出,交易 行为是由一个人实施的,存在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牺牲被 代理人利益的极大危险,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 事后得到追认,法律不成认自己代理的效力自己代理分为 两种情况:(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代理人发出要约且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承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向自己发出要约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承诺特例是, 如果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自己代理是经被代理人认可的, 那么不阻碍其代理行为的效力双方代理,称为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 方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也就是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本人 和相对人实施同一法律行为同一个人代表两方当事人的利 益,无法实现讨价还价的过程,两种利益难以到达平衡因 此,除非事前得到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的追认,法 律不成认双方代理的效力。
双方代理的特点是:(1)代理人 获得了本人和相对人的授权,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授权, 不构成双方代理;(2)双方授权的内容是相同的,如果双方 都对同一个代理人作出了授权,但授权内容、代理事项不同, 也不构成双方代理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 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 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 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当 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 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当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 除外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转委托即复代理的规定转委托也叫复代理,与本代理相对应,是指代理人为实 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者局部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 担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并由该他人代理被代理人实 施法律行为的情形被选定的该他人叫作复代理人(或者再 代理人),其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 为被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的权限,称为复任权,属于代理 权的内容由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人身信赖关系,代理人 因此负有亲自执行代理事务,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代理事务 的义务。
在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设定复代理:(1)紧急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不能亲自处理代理事务,如此下去又 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时,法律允许进行复代理紧急情况 是指代理人身患急病、与被代理人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 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 如果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况2)被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 如果被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复代理,法律也允许复 代理转委托产生的复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 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即复代理人, 他们之间发生的代理关系,由他们自己负责在这种情况下,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即复代理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即复代 理人的指示承当责任,对于被代理人直接与复代理人之间发 生的代理关系,不承当责任转委托的复代理如果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 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即复代理人的行为承当责任只 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 托第三人作为复代理人代理的,按照前述规那么,认可其复代 理的效果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 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 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职务代理行为及后果的规定职务代理,是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 尽管职务代理也是由于这个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委托而 产生的代理权,但是这种委托与委托代理的委托不同,是基 于代理人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中的职务,经由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授权而产生代理权职务代理的代理人,是执行法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不具有这样的身份不能构 成职务代理职务代理的代理人执行的事务是其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职务代理的代理人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 都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行为职务代理的代理人执行职 务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 实施没有说明是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其 实也不影响代理的效果,因为只要职务代理人在自己的职权 范围内实施的事项,都是有合法授权的事项职务代理人在 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属于代理行为,因 此其自己代理的一切事项,都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法 律效力,由职务代理人所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受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代理行为 时,如果超出了职权范围,构成越权代理的,法人或者非法 人组织可以主张其工作人员越权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不过,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 围的代理行为无效的请求,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只要其在 与职务代理行为的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自己不知道 或者不应当知道工作人员的职务代理行为越权,且无过失的, 就可以否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主张,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 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 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 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 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 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当责 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无权代理及其后果的规定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不具有代理权的代 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严格的无权 代理仅指第一种情形,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上述三种情形。
无权代理的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 为的外表特征2)行为人对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 权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只要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就不 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本条第2款将无权代理行为规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具 体规那么是:(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设立的民事 行为,如果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使无权代理性质发生改变, 其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 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如果无权代 理行为的相对人欲使其有效,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 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代理行为 不发生效力3)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如果 不成认该代理行为的效力,须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以通知的 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该代理行为本条规定了两种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1)无权代理人 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 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 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承当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 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2)相对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代理人是无权代理,造成了被代理人权益损害的,相对人和 行为人都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当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 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 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 律行为的代理表见就是表现,表见代理就是表现为有权代 理的无权代理其意义是:(1)成认外表授权,外表授权是 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者假象,而事实上并没有实际授权, 外表授权规那么的适用,使表见代理的性质发生了变化2) 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对人不因相信表见代 理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3)保护动态交易平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一是相 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二是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 理权建立了信赖3)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4)相对人对此为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发生的主要原因是:(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 理人;(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 或者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 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 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4)行为人的外观表象足以使第三人 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交易。
表见代理发生以下法律效力:(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表见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当损害赔偿责任3) 善意相对人主张撤销时,被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 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委托代理终止原因的规定委托代理终止的具体原因是:(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 理事务完成,包括代理授权所要进行的工作已经结束,或者 代理的时间已经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 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代理权 的资格和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不再存在行 使代理权的主体;(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 法人组织终止,代理关系也不再存在,代理权终止代理权终止的效果是:(1)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权终 止,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进行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