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小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金融资料.docx
11页业务;(人行暂未开通)(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第十三条信用社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信联办[2006]54号)每月定期从清算账户划收第四十五条信用社接收小额支报、警告的处分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工作差错延误小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当按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行政责任第三十五条信用社清算账户出现余额不足,5日内未与时补足的给予警##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小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小 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 依据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 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与《##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 程》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湖南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小额支付系统 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小额支付系统的 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批量处理小额支付业务,与人民 银行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批量处理小额支付业务, 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与金额在 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 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简称 CCPC )、收款 清算行,至收款行止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 用社发起,经省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简称NPC )、 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 其信.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信用社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信用社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不足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顺序清算:(一)错账冲正;(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三)日间透支定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收款社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收款社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应答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已经发出借记息从收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 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信用社止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 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 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 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信用社止。
第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 性,不可撤销,省中心应当在轧差的当日完成对参与信用社的资金清 算信用社收到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与 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第八条 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省中心以批量包的形式 传输和处理,信用社以单笔的形式传输和处理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 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 力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 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 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 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 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 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九条 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经 小额支付系统传输过程的确认, 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 小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第十条 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小额支 付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省中心与人行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 付系统的工作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运行时.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系统自动审核该笔借记业务来账是否与合同数据库中户名、账号、合同(协议)号放清算资金,各级社应根据自身与所属信用社业务情况缴足清算备付资金。
省中心应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存有足够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四)票据交换与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五)小额轧差净额;(六)紧急大额支付;(间和资金清算时间综合业务系统每日日终清算各参与者的汇差资金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金额上限为 2 万元 (含)大额支付系统暂不设金额起点 对于小额支付系统金额上限以 下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信用社根据客户需要自行选择走大额支付系 统或小额支付系统第十二条 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二)定期贷记业务;(三)实时贷记业务; (人行暂未开通)(四)普通借记业务;(五)定期借记业务;(六)实时借记业务; (人行暂未开通)(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第十三条 信用社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信用社向收款行 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一)汇兑;(二)委托收款(划回);(三)托收承付(划回);(四)网银贷记支付业务;(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支付业务第十四条 信用社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信用社依据当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各【2001】791号)向申请人(即客户)收取相应间内确认并返回回执信息。
未与时返回回执信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行政责任第三十五条信用社清算账户出现余额不足,5日内未与时补足的给予警类:(一)国库借记汇划业务;(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第十七条信用社定期借记支付各方事先签订的合同(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 包括下列业务种类:(一)代付工资业务;(二)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贷记支付业务第十五条 信用社实时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社接受付款人委 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 务种类: (一) 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二)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 信用社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信用社向付款行 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一)国库借记汇划业务;(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第十七条 信用社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信用社依据当事 各方事先签订的合同(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 包括下列业务种类:(一)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二)国库批量扣税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第十八条 信用社实时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信用社接受收款 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 .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省中心应当在轧差的当日完成对参与信用(简称CCPC)、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信用社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全角下输入),并与时查询和查复违反规定办理造成客户参与社的汇差资金第四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与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列业务种类:(一) 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二) 对公通兑业务; (三) 国库实时扣税业务; (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 收款信用社发起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 务时,应当根据收款人的委托,记载借记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 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的,收款社应当按规定填写确定返回时间借 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小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时间,不得超过 3 个自然日 (系统目前的设置,无法判断法定工作日,无法顺延) 第二十条 付款信用社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 务时,系统自动审核该笔借记业务来账是否与合同数据库中户名、账 号、合同(协议)号一致,审核无误后应当按合同(协议)立即办理 扣款,并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发出回执。
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 期满前,系统在柜员签退前提示有借记业务未回执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 应当使用 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信 用社收到查询,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 午予以查复第二十二条 付款信用社对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 支付业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撤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小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第十条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实收款行止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警告的处分第四十条信用社收到付款行的支付业务退回申请,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当立即办理退回信用社与时发现和处理系统运行中的线路和设备故障三)负责办理小额支付业务不明来账的转汇、退汇和查询四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支付业务未纳入轧差的, 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不能撤销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收到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后应立即完成行内业务处理,并向发起行返回回执信息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发起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后,未与 时收到回执信息时,可发起冲正指令,取消未纳入轧差的实时支付业 务。
第二十五条 收款社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 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申请止付 付款社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 止付应答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已经发出借 记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第二十六条 付款社对已纳入轧差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 记支付业务和已确认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小额 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收款社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 出退回应答收款社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收款社已 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 人自行协商解决收款社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小额支付系统 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第三章 资金清算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应答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已经发出借记类:(一)国库借记汇划业务;(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第十七条信用社定期借记支付收到回执信息时,可发起冲正指令,取消未纳入轧差的实时支付业 务 第二十五条收款社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信用社止。
农村信用社小额第二十七条 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信用社应根据清算关系向上 级存放清算资金,各级社应根据自身与所属信用社业务情况缴足清算 备付资金省中心应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 构与所属间接参与者小额业务的资金清算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对省中心清算账户资金不足的 支付业务,按以下顺序清算:(一)错账冲正;(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四)票据交换与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五)小额轧差净额;(六)紧急大额支付;(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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