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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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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学***
  • 文档编号:290466004
  • 上传时间: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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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手段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证明商标”)的监管及养护,提高苹果质量,维护和提高“延安〃洛川苹果”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使商标注册人和使用者在使用该商标时有章可循,依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好法》、《陕西省果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手段 其次条 证明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延安洛川苹果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延安〃洛川苹果”原产地、质量、品质的证明商标 第三条 洛川县苹果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产业协会”)是证明商标注册人和持有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 1 - 第四条 为了做好证明商标的监管工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由延安市农业局、果业局、工商局、质检局、洛川县苹果产业协会负责人,各县(区)果业(农业)部门、工商局、质检局为成员的“延安〃洛川苹果”品牌化创办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延安市果业局。

      第五条 领导小组具有以下职责: (1)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日常监查监管工作,促进证明商标良好使用,协调解决证明商标使用过程中展现的各类问题,确保证明商标发挥作用;根据实际处境对《证明商标管理手段》举行修订完善 (2)结合本地实际处境通过多种形式对商标使用者开展专业技术、营销业务、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商标使用者生产经营才能 (3)组织商标使用者加入国内外农产品展览表示活动,推动证明商标使用者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对证明商标使用者搞好服务,并在相关工程、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第六条 证明商标为专用标志,任何企业或合作社使用该商标,务必按照本手段规定,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准许后面可使用证明商标与企业商品商标、其他认证标识、追溯标识等标志务必同时使用 - 2 - 其次章 使用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使用者产品生产地域范围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吴旗县、志丹县、安塞县、子长县、延川县、延长县、甘泉县、富县、洛川县、黄陵县、黄龙县、宜川县一区十二县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07°41′至110°31′、北纬35°2l′至37°31′,属高原大陆性季风气候区。

      证明商标申请者务必符合以下条件: (1)务必为延安市境内的苹果经销企业及果业专业合作社,要有稳定良好的生产基地 (2)务必拥有自主注册的商标及品牌,且注册手续完备、合法具有二维条码,忠诚守信,合法经营注册资金须在50万元以上 (3)产品及包装务必洛川苹果系列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产业协会提交《商标使用申请书》,并领取《申请表》由其所在区域内果业(农业)举行初审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 3 -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书后,按照本手段第七条规定条款,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申请者举行实地考察并做出书面审核观法 第十条 对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者,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使用: (1)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标识; (3)向商标全体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未获得准用证明商标的申请者,可以自收到审核观法通知起3天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处境举行协调处理,产业协会将崇敬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的观法。

      第十二条 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持续使用者,在合同终止日前30天内向产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使用者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 证明商标使用者具有以下权利: (1)在其产品或符合本手段第七条第(3)款规定的包装 - 4 - 上使用证明商标标识; (2)使用证明商标举行企业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加入商标持有人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办或协办的各类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处境举行监视 第十四条 证明商标使用者具有以下义务: (1)维护“延安〃洛川苹果”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安好; (2)采纳合作领导小组对商标使用处境及本手段第七条规定内容的不定期检查和监视; (3)合作领导小组对产品的质量检测及相关监视人员的工作; (4)配备专人负责证明商标标识及印有证明商标包装物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证明商标标识; (5)实时向产业协会反应证明商标的使用处境。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手段》的 - 5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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