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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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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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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夫妻任何一方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是源自婚姻身份关系派生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夫妻作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双方利益既高度重合又有相当程度的分离夫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之间的适度分离,除了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还可以在哪些情形下被允许,是个困难又微妙的问题《民法典》第1066条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和财产利益提供新的救济措施但是,该分割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略偏小,立法也未明确裁判分割的共同财产范围、主要考虑因素及法律后果,将可能导致该制度适用时遭遇困难基于婚姻的复杂性,参考域外法相关规定,有必要增设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的、夫妻连续分居3年以上,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夫妻一方宣告破产等情形为法定事由,从而适度扩大该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应明确提前分割完毕后,当事人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另有约定除外;该分割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当事人巳明确告知或第三人知情的除外通过特定财产制度化解财产争议,以利于保全婚姻,体现《民法典》确立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之精神关键词:夫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立法完善目录摘要 I一、 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问题概述 1(一)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概念 1(二)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特征 1二、 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立法现状 2(-)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沿革 2(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现状 2三、 域外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借鉴 3(一) 德国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3(二) 法国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3(三) 瑞士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4四、 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建议 4(一) 分割模式的选择 4(二) 完善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51 .增加管理不周或擅自处分财产行为的情形 52. 增加夫妻一方婚外情的情形 53. 增加债权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情形 5(三) 相关司法解释的增补 6结论 6参考文献 7一、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问题概述(-)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概念我国《民法典》对婚内共同财产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所得的以下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单位发放的工资和奖金,夫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生产与经营的收入所得,夫妻一方因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劳务报酬,一方继承他人或他人赠与夫妻一方的所得,但是假如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已经确定了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属于一方财产其次,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所取得收益,夫妻双方取得的相关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取得的养老金、破产安置的补偿款同样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婚前父母为夫妻二人购买的房屋,如果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也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最后,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是关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较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在出现此类纠纷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直接依据相关规定就行裁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特征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平等性对平等原则的承认意味着在夫妻之间不计较任何一方对家庭财富的取得所做出的实际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对此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具体而言,“夫妻特别是妻子不仅在积极财产方面(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与配偶享有同样的财产权利,而且在消极财产(债务,即能对主体产生负面影响的收益)方面也一样享有同样的财产权利”。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具有财产性和身份性二者相结合的特点婚内财产制主要调整的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然而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与民法领域财产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财产关系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夫妻双方在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后,所建立的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即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同时也缺乏内部调节机制当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财产关系却没有有效的救济手段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是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也只有在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后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或请求法院裁判分割夫 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假如夫妻中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处分不当,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不利一方若不提出离婚,那么就无权通过要求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三,可推定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一大特点夫妻婚内财产分割最明显的推定体现在对共同财产的认定上换句话说,共同财产一般认为成立在婚姻关系成立之日然而对该特征的理解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也有明显的差别,实体法上指当法律没有规定某项财产的归属权时,就按共同财产予以对待,而程序上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该项财产的归属,但只因一方无法证明属于其个人所有,而将此项财产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二、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立法现状(-)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它的规定较为简略该法施行了三十年1980年我国根据当时新形势的需要,颁布了 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但仍存在不足,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施行修正后的《婚姻法》,以上婚姻法律都没有确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之前,不少学者经过将近五年的实际调研和理论探讨,提出应考虑不正常夫妻财产关系状况而设立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最终没有确立非常夫妻财产制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现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婚内夫妻共同分割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婚内夫妻共同分割制度的制度价值将在实践中逐渐显现,它将在实现夫妻之间内部约束、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家庭经济利益、保障家庭相关方(包含配偶另一方,共同子女或一方子女,双方的父母、兄弟姐妹)的被抚养权、解决家庭经济纠纷、促进夫妻关系良好存续、维护婚姻完整性、促进 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内夫妻共同分割制度的确立,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发展目前,司法实践中巳有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例,全国首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在江苏无锡崇安法院审结,其它地方也出现了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案例三、域外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借鉴(-)德国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德国民法典》中,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适用情形分不同情形、不同主体分别规定对由夫妻一方管理共同财产的情形,区分两种不同主体:不管理共同财产的一方和管理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别规定其提请废止共有财产制之诉的事由若出现以下事由时,不管理共同财产的一方有权提起废止共有财产制之诉:因另一方无管理共同财产的能力或滥用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其将来的权利可能受到显著危害的;另一方违反其协助抚养家庭的义务,且对将来而言,抚养有显著受到危害可能的;因另一方个人招致的债务,共同财产负债过度,致使不管理共同财产的一方日后的财产取得显著受到危害的;共同财产的管理属于另一方的照管人的职责范围内二)法国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法国民法典》第1443条规定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适用情形,“如因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共同财产制将使另一方配偶的利益受到危害时,该另一方配偶得向法院诉请分别财产。

      在第四章夫妻分享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的财产制中也有类似规定,第1580条,如因一方配偶理财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从而有理由担心继续夫妻财产制将危害另一方配偶的利益时,该另一方配偶得请求提前对其可以分享的债权进行清算有关分别财产的规则适用此种请求在此种请求被接受时,夫妻双方受分别财产制的约束 (三)瑞士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在瑞士民法典中被称为特别夫妻财产制,其适用情形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应配偶一方的申请,法官的命令而产生的特别夫妻财产制需经法院裁判的具体适用情形为:(1)如配偶他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其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己被扣押;(2)如配偶他方危害到申请人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3)如配偶他方以无理方式拒绝给予处分共同财产之必要同意;(4)如配偶他方拒绝向申请人报告其收入、财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5)如配偶他方持续无判断能力第二种情形:出现破产或扣押时配偶一方开始破产程序时,分别财产制依据法律即产生效力出现财产被扣押时须依法官判决才能产生分别财产制的效力I、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建议(-)分割模式的选择西方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它们称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

      经过大量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发挥巨大的作用,切实解决了婚内财产纠纷相对于我国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的规定也只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列举了两种可以分割的情形,但仅有两条简单的司法解释,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保障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正当请求,也往往在实践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为此要想更好地解决此问题,本文认为应借鉴西方国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并单独设立章节,理由如下:其一,之所以这样立法在于: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制作为家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仅仅适用于法定财产制的情形,而且在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制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法定财产制应独立成章此项制度在婚姻法立法中应以立法形式予以规定,而不是就目前仅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进行规范其二,现实中有人认为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宣告制度,与此相关联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很可能没有实施的空间其实,他们的认识是狭隘的、不全面 的,同时,这样认识也是对非常法定财产制适用情形的一种误解非常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不仅仅关系到保护夫妻双方财产利益,而且也利于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当然,是否对此要进行公示,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去考证)完善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1 .增加管理不周或擅自处分财产行为的情形随着经济与科技的迅猛发展,利润高的同时也往往伴随着高的风险。

      因此在没有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拿着夫妻共同财产去处分,最后让另一方不明不白地蒙受损失,这种行为很明显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双方都享有对财产平等处分的基本准则从而让家庭财产面临危险的境地,很可能接踵而来的是处于不利一方要承受高额债务的情形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对财产管理不周或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是应当由自己承担的,如此也与民法中提倡的公平原则相契合当夫妻任何一方有冒险理财或有不理智处分财产的情形时,另一方应有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分割婚内财产的权利,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家庭财产安全,从而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2. 增加夫妻一方婚外情的情形由于婚外情在我国并没有触犯相关的法律,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安全在此时会受到极大的威胁,往往婚外情一方最终只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除了选择离婚外,无过错一方便没有其它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夫妻共同财产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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