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编制说明.pdf
6页附件2北京市地方行.港建打发攵 物 建 筑 帝 除 也 施 设 母 猊 星 编到锡明一、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一)编制原则1.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文物保护政策,以现行国家、地方的消防设置标准为基础,结合文物建筑实际情况,做到科学合理、简单适用2.以原标准实施反映出的问题和北京地区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的实践经验为基础进行编写3.协调一致原则编制时除北京地区文物建筑特点内容之外,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标相协调4.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表达方式,又适应行业所熟悉的表达方式5.内容文字严谨规范,同时注意保留传统的专业用语6.与文物部门现行的管理方式和规范性文件中使用的概念和习惯用语尽量保持一致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工作指南(试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 B 5 5 0 3 6-2 0 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 0 0 1 6-2 0 1 4(2 0 1 8 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 B 5 0 1 1 6-2 0 1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 B 5 0 1 6 6-2 0 1 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 B 5 0 9 7 4-2 0 1 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 B 5 0 1 4 0-2 0 0 5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 B 5 0 4 4 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应急照明G B5 1 3 0 9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D B 1 1/1 7 0 6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我国文物建筑与国外文物建筑特点差异较大,国外有关标准不具备可比性目前,暂未发布有关文物建筑消防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北京市文物局提出的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 B 1 1/T 7 9 1-2 0 1 1),区别于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提出、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的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D B 1 1/1 7 0 6-2 0 1 9),不 再 沿 用“消防设施最低设置标准”的思路,更突出文物保护的需求,主要用于规范消防设施在文物建筑内的设置,避免过度防护和破坎文物建筑同时,本规范采用性能化的设计理念,更突出消防设施的能效,避免教条套用规范标准条款本规范是在现行文物建筑保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框架以及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内完成的涉及的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概念性用语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原文相同二、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1 根据现行规范对“文物建筑”的定义,更改了“文物建筑”的术语,见第3.1 条2,北京市部分文物建筑规模较大,被分隔为多个院落或部分,对报警联动有特殊要求,所以增加了“文物建筑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的有关内容,见第3.6条、第 3.7条、第 6.1.6条、第 6.1.7条。
3 .北京市地方标准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D B 1 1/1 7 0 6于 2 0 1 9 年发布,该标准包含了有关消防设施设计的相关内容,所以删除了已经在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D B 1 1/1 7 0 6中已有明确要求,有关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的内容,见2 0 1 1 年版第4.2条、第 6.1 条、第 6.3 条、第 6.4 条、第6.5.1 条、第 6.8 条、第 7.1.1 条、第&1 条、第 8.2.1 条、第8.2.3 条、第8.2.6条、第 9.1 条、第9.2.1 条、第 1 0.2条、第 1 1.1 条、第 1 1.5 条、第 H.6条、第 1 1.7 条、第 1 1.8条、第 1 1.9 条4 .删除了探火管式灭火装置等不能在文物建筑中广泛应用的内容,见 2 0 1 1 年版第3.6条、第 7.5 条5 .2 0 1 1 版规范对线缆设置的要求未区分配电和通讯线缆的区别,以及在文物建筑内外敷设要求的区别,所以此次更改了配电和通讯线缆在文物建筑内外的选型和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5.2.2 条6.现行有关“金属管与箱盒连接安装方式”已经做了修订,不再要求进行焊接,所以更改了“金属管与箱盒连接安装方式”的有关内容,见第5.2.16条。
7.因明确电缆在文物建筑内应穿金属管进行敷设,所以删除了“电缆可以直接在文物建筑内敷设或可采用塑料护套线敷设”的有关内容,见 2011年版第5.5 条、第 5.6 条8.北京市部分文物建筑占地面积较大,所以增加了“文物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布设长度”的有关内容9.北京市部分文物建筑为建筑群,所以增加了“短路隔离器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L 2 条10.根据消防物联网产品在文物建筑中的应用,增加了“文物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讯方式及采用无线设备要求”的有关内容,见第6.1.3 条、第6.1.4 条、第6.1.5 条1L 针对文物建筑消防控制室建设用地有限的情况,增加了“文物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的有关内容,见 第 6.1.8条12.针对文物建筑的形制特点,增加了“火灾探测器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9 条13.根据视频火灾探测技术在文物建筑中的应用,增加了 “文物建筑视频火灾探测”的有关内容,见第6.1.10条、第 6.1.11 条、第 6.1.12 条、第 6.1.13 条14.根据文物建筑报警区域的划分,更改了“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1.1 7 条。
1 5 .为了减少消防报警设备设置对文物的扰动,增加了“扬声器、声光警报器、消防端子箱和模块箱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L 1 8 条、第6.1.1 9 条、第 6.1.2 0条1 6 .根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文物建筑中的应用现状,更改了“电气火灾监控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 6.1.2 1 条1 7 .根据文物建筑初起火灾扑救需求,增加了“消防软管卷盘在文物建筑中应用”的有关内容,见第6.2.1 条1 8 .针对部分北京市文物建筑消防水源建设场地有限的情况,更改了“文物建筑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系统形式”的有关内容,见第6.2.2条、第 6.2.3条、第 6.2.6条、第 6.2.7条、第 6.2.2 4 条1 9 .为了避免新建消防水池或消防设备用房对文物建筑的影响,增加了“新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要求”的有关内容,见第6.2.4 条2 0 .针对部分北京市文物建筑消防水源建设场地有限的情况,增加了“文物建筑消防用水量计算”的有关内容,见第6.2.5 条2 1 .根 据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 B 5 0 9 7 4,更改了“消防水泵启动方式”的有关内容,见第6.2.9 条。
2 2 .根 据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 B 5 0 9 7 4,更改了“消防水泵启动时间”的有关内容,见第6.2.1 1 条2 3 .根 据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 B 5 0 9 7 4,更改了“消防给水管道选型和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 3条);2 4 .为了在确保消防给水稳定性前提下,减少设置阀门井对文物建筑的影响,更改了“消防给水管道中阀门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 4 条2 5 .针对北京市部分文物建筑无法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情况,更改了“室外消火栓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 8 条2 6 .针对北京市部分文物建筑消防车不能到达消火栓的情况,增加了“消火栓配套器材和消防器材箱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1 9 条、第 6.2.2 1 条2 7 .针对北京市部分文物建筑不适合装室内消火栓的情况,更改了“室内消火栓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2.2 2 条2 8 .针对北京市文物建筑初起火灾扑救需求和现场条件,增加了“灭火器和高压喷雾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4 条2 9 .为了减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对文物的扰动,增加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文物建筑中设置”的有关内容,见第6.5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