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医疗扶助对象办法.doc
4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试行医疗扶助对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部分优抚对象看病难的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对象 (一)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 (二)享受抚恤的在乡复员军人; (三)年月日后入伍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四)烈士遗属; (五)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六)病故军人遗属 第三条医疗补助范围 (一)上述对象住院限定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规定定点医院需到省、金华市或其他县(市)医院住院的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办理,并报民政局备案,否则不予补助 (二)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补助: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2.由于自杀、自残、斗殴、酗酒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4.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补助的情形。
第四条医疗补助办法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仍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之规定执行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按以下方式办理: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予以解决,其所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审核办理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因战残疾军人按70%补助,因公残疾军人按60%补助 3.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费用按其抚恤金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民政部门统一落实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乡镇政府办理参保手续,民政部门督促落实,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排资金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的住院费用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部分,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其住院补助标准: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60%补助;建国后至年月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50%补助。
门诊医疗费用按抚恤金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医疗补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住院费用中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医疗补助;具体医疗补助标准为:烈士遗属按80%补助、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70%补助、病故军人遗属按60%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按50%补助上述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用按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年生活补助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五条医疗申报手续 享受医疗补助的对象填写《县部分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申批表》,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记录单、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病历卡、每日费用清单汇总向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申报,由镇、乡民政助理员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审批后的医疗补助金通过银行统一发放 第六条补助经费来源 上述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七条其他有关事项 (一)住院补助按次补助,当年住院报销截止次年月日,逾期作自动放弃。
(二)对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条件,因本人原因没有参保的,扣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可报金额后,按规定比例补助 (三)优抚对象应实事求是按规定申报补助,如发现有虚开发票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行为,除追回相关补助费外,从次年开始停止三年的享受补助资格 (四)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有徇私舞弊行为,将严肃查处 (五)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执行《县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办法(试行)》(政办〔2021〕51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 4 页 共 4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