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docx
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矩 建筑面积计算规矩 一、一般规定 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 1 -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布局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片面楼层者,符合规矩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片面,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布局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布局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2 -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养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布局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布局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 - 3 - 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管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布局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布局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布局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布局向内倾斜时,按围护布局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布局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 4 - 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片面;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管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布局,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布局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 5 -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