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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页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范文之相关制度和职责,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定义1.取得投票权:取得投票权包括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但就单一次股东大会而言,在没有支付代价的情况下,透过取得可撤回投票委托书而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定义 1.取得投票权:取得投票权包括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但就单一次股东大会而言,在没有支付代价的情况下,透过取得可撤回投票委托书而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的则例外 2.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牢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定义如下)的人 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以下每一类别的人均将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 (1)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前述4类之中任何一类公司的联属公司,以及前述4类公司是其联属公司的公司: (2)一间公司与其任何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任何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 (3)一间公司及其任何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股份计划; (4)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 (5)一名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与其客户(就该顾问的持股量而言),以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控制或所受控制与该顾问一样的人; (6)一间公司的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该等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而该公司已正受到要约或凡该公司的董事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可能即将收到一项真正的要约; (7)合伙人;及 (8)任何个人与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本人、其近亲或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
“一致行动”一词定义的注释: (1)第(1)及8类 如果某人拥有或控制属于第(1)类的公司20%或以上的投票权,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人及一个或以上属于第(8)类的其他人,将推定为与第(1)类中一个或以上的人采取一致行动 (2)须披露全部资料 如果正在调查当事人是否一致行动,所有当事人必须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包括他们就目标公司股份开展的交易 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即可展开纪律研讯程序或由此推断他们是一致行动的 (3)一致行动当事人的解散 如果已裁定或承认某一组人目前或一直是一致行动的,则在接纳他们已不再一致行动之前,必须提出明显的证据支持 3.联属公司:就两间公司而言,如果一间拥有或控制另一间公司20%以上的投票权,或如两者均属同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则其中一间公司须当作另一间公司的联属公司 4.现金购买:现金购买包括某些合约或安排,而其代价是由可在少于3年内购回的债务证券组成 5.守则: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6.控制权:除文意另有所指,控制权须当作持有或合共持有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不管该(等)持有量是否构成实际控制权。
7.董事:董事包括董事惯于依照其指示而行事的人 8.文件:文件包括由要约或可能的要约的任何当事人,就这项要约或可能的要约而发出或登载的任何公布、广告或要约文件 9.执行人员:执行人员指由证监会公司财务部执行理事及他的任何代表 10.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指《联合交易所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11.要约:要约包括以任何形式开展的收购及合并交易,并包括在商业效应上类似收购及合并的协议安排、部分要约及由母公司就附属公司股份作出的要约 12.要约期:要约期指由公布建议的或可能的要约(不管是否附有条款)的日期起计,直至首个结束日或(如属较迟的日期)当该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或宣布为失去时效的期间 13.委员会:委员会指收购及合并委员会 14.人:包括个人及公司 15.股份权利:股份权利包括某人凭借购买股份协议或可取得股份的期权或将由他作出表示接纳要约的不可撤回承诺而取得的任何权利 16.证券交换要约:证券交换要约指其代价包括要约人或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证券的要约 17.证监会(SFC):证监会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8.股份购回守则:股份购回守则指《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 19.股份购回:股份购回的涵意与股份购回守则中此词所指的相同 20.附属公司:附属公司的涵意与《公司条例》中此词所指的相同 21.大股东:大股东指持有公司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 22.联合交易所:联合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司 23.投票权:投票权指现时可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所有权投票权,不管该等投票权是否由该公司的股本所赋予 定义注释: (1)控制权 检定某人是否受另一人控制、控制另一人或所受控制与另一人一样,通常的方法是参照控制权的定义,即视其该人是否持有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而定 如有疑问,应咨询执行人员 (2)计算时间的方法 凡在本守则指定的期限届满当日,联合交易所不开放开展业务交易,则该期限便顺延至联合交易所下一个开放开展业务交易的日期 一般原则 1.绪言 1.1订立详尽的规则,以便涵盖所有因要约而可能导致的情况,并不切实可行 因此,参与要约的人应明白必须遵守一般原则及规则的精神及明确规定。
再者,规则未有明确涉及的某些范围或情况,本守则的一般原则及精神将会适用 2.一般原则 1.所有股东均须获得公平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类似的待遇 2.如果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被取消或得到牢固,通常必须向所有其他股东作出全面要约 3.在开展要约的过程中或当要约正在计划中,要约人、受要约公司以及两者各自的任何顾问,一概不得只向部分股东提供并非发给全体股东的资料 至于受要约公司向真正的有意要约人提供保密资料,可反过来由后者向前者提供保密资料这两种情况,本项原则并不适用 4.要约人应经过审慎及以负责任的态度作出考虑之后才公布要约这项原则亦适用于开展取得证券而有可能引致有义务作出全面要约的情况 在这两种情况中,要约人及其财务顾问都应信纳要约人现时能够及以后亦有能力完全履行该项要约 5.股东应当获得充足资料,意见及时间,让他们对要约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任何有关资料不应加以隐瞒 拟备有关收购及合并的文件及广告时应该极度审慎、尽责及准确 6.所有与收购及合并事宜有关的人应该迅速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防止制造或维持虚假市场,涉及要约的当事人必须注意防止作出可能误导股东或市场的声明。
7.行使控制权时应该信实,压迫少数股东或无控制权股东的情况,无论如何不能承受 8.董事应为全体股东的利益着想,而不应追求本身利益或由其私人及家族关系带来的利益 9.当真正的要约已经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传达,或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后,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不可在未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中予以批准的情况下,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行动,在效果上令该项真正的要约受到阻挠或使股东没有时机根据要约的利弊去作出决定 10.与收购及合并事宜有关的当事人必须与执行人员、委员会及收购上诉委员会通力合作,并且提供一切有关资料 规则 1.接触 1.1接触 要约应首先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或其顾问作出,然后才向公众公布 1.2要约人的身份 如果要约或有意作出要约的接触不是由最终要约人或有意要约人开展,则该人或最终持有控制权的股东的身份,必须在一开始时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披露 1.3履行要约 被接触的董事局有权利要求要约人作出保证,以信纳要约人有能力完全履行其要约 1.4保密 在公布要约或建议的要约之前,必须绝对保密。
拥有机密资料(特别是容易影响价格的资料)的人必须极度审慎,防止泄漏资料 2.独立意见、独立委员会及股东的批准 2.1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 董事局如果接获要约或就有意作出的要约而被接触,便应为股东的利益着想,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项要约否公平及合理一事,为董事局提供意见 该等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而该等书面意见,包括有关理由,应与受要约人的董事局就是否接纳该项要约而作出的建议,一并纳入受要约人发出的通告内,公开予股东知悉 如果受要约公司的任何董事遇到利益冲突,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董事局设立一独立委员会,以便董事局就有关要约执行其职责 2.2受要约人的独立股东批准私有化计划及类似建议 如果受到建议的收购及合并交易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受要约公司的股东可能因法律或经济缘故,被迫处置其持有受要约公司股份的权益,及受要约公司有部分股东在该交易中持有重大权益,而这些利益与受该交易影响的其他受要约股东所持的利益有别,则应咨询执行人员有关采取何种适当步骤以保障该等其他股东的利益 这些步骤通常包括但不限于:(Ⅰ)在受要约公司董事局委任一独立委员会,(Ⅱ)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项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提供意见,及(Ⅲ)在适当地召开的受要约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3/4或以上出席及股票的该等其他股东(不管是亲自或委派代表投票)以大多数票数投票批准该项交易。
2.3协议安排的费用 凡一项要约是以涉及受要约公司的协议安排方式开展,而该项要约并未获得受要约董事局的独立委员会推荐或获得该独立委员会的财务顾问的推荐为公平及合理,则如果该协议安排不获批准,受要约人就这项要约招致的所有费用,须由寻求透过该协议安排将公司私有化的股东负担 2.4要约公司董事局 如果要约人是一间香港公众公司,而其任何董事因为一项建议的要约而面对利益冲突,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约人的董事局应该设立一独立委员会,以审核这个建议的要约 如果有关冲突属重大利益冲突,应咨询执行人员,让执行人员在考虑该项要约对要约人的重大程度(或其他的因素)后,判定要约人董事局应否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为其股东或独立股东(视情况而定)提供意见,以及该项要约应否附带以下条件:该项要约须在适当地召开的受要约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该等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以大多数票数投票批准 2.5向控制要约人的公司作出的要约 如果一间香港公众公司(“要约人”)或其附属公司建议向另一间公司作出要约,而这另一间公司与任何与其一致行动的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要约人,要约人的董事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设立一独立委员会,审议这项建议的要约,并且就上述规则2.4而言,应就此咨询执行人员。
2.6不适合提供独立意见的人 任何人如果与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于当时或过往有财务上或其他方面的关连,而该等关连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则该等人将不会视作为提供独立意见的适合人选 2.7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股东 如果财务顾问被视为与要约人、受要约公司或两者其一的持有控制权股东有关系,而这种关系合理地可能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