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和老人及家属讨论预立选择安宁缓和.ppt
28页如何和老人及家屬討論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奇美醫院 蔡玉芳護理師 1000729,【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修正後之意願書範例 F:\1069-06-1069-03-修正後之意願書範例.pdf,台灣安寧緩和醫學會(2010),【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民國100 年1月26日修正條文(1-1),明定經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之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其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第6條之1),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民國100 年1月26日修正條文(1-2),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民國100 年1月26日修正條文(1-3),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 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 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民國100 年1月26日修正條文(1-4),最近親屬未及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出具同意 書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之親屬一致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並經該醫療機構之 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民國100 年1月26日修正條文(1-5),增訂末期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得由其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一致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第7條),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民國100 年1月26日修正條文(1-6),前項得簽署同意書之親屬,有已死亡、失蹤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時,由其餘 親屬共同簽署之 第七項之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由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其 中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病人有自主(接受或拒絕)的權利實務經驗分享 如何談DNR,如何談?,自我介紹 關係的建立 看著對方,態度誠懇 能夠坐下來談 說話方式以『我』為開始例如:為何而來?我的關心、顧慮與擔心時機?,疾病發生時(初診斷) 疾病變化時(惡化) 病人想知道時(不斷發出我怎麼了的訊息) 活動分享時(如看電視、電影、或現在) 隨機應變您覺得自己的身體怎麼了? 醫師如何說?,罹患嚴重疾病時,依風俗民情不同,和家屬先談,取得共識 瞭解病人(住民)在家中的角色與權力 傾聽與同理家屬的感受。
提醒家屬病人(住民)所擁有的自主權 召開家庭會議如果家屬選擇不告知時,不告知病人(住民)的理由想法? 提醒家屬為他人做決定所背負的負擔和壓力 告知家屬,罹患重病而知實情時有情緒反應是正常的 說明疾病告知是漸進性的,而非一股腦或一口氣說完 讓家屬思考一下,勿不斷push現在做出決定如果病人(住民)意識不清時?,是否已有「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 請家屬回想病人(住民)是否曾經提過DNR一事?包括不要痛苦折磨、希望好好的走等等話語 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現今的醫療中, 急重症照護系統已經開始思考及運用安寧照護醫療是有極限的, 如何在過度醫療之間取得平衡醫療的倫理: 行善、不傷害、公平與正義告知後,最重要的是覺察當事人的情緒反應, 去關心和關懷疾病告知沒有一定的規則,但需檢視自己的出發點是良善的?或是惡意的?以及為何要告知?,病人及家屬最擔心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之後,是醫療什麼都不做的開始我們只是不做急救動作,但身體舒適的措施如:疼痛控制、呼吸喘、水腫等等身體不適症狀都會積極處理醫療,其實是只要能夠讓你舒服的都要做,讓我或別人舒服的不要做這樣是孝順嗎? 陳秀丹醫師提出,為了安慰子女而做的醫療要檢討。
向殘酷的仁慈說再見(2010),改變別人之前, 不如從自己先開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 , 妳(你)簽署了嗎?,健保IC卡安寧註記查詢流程,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承行政院衛生署委託,受理民眾健保IC卡安寧註記申辦手續 (服務電話:02-28081585,地址:台北縣淡水鎮25160民生路45號)謝謝聆聽並敬請指教,。
